2004年7月2日 星期五

某從事房地產投資之信託投資公司詢問,因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買入土地應否取得發票或普通收據等原始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免徵營業稅,出售土地之銷售額,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信託投資公司從事房地產投資,其購入土地係屬貨品之交易事項,是其購入土地仍應自土地出售人取得發票普通收據等原始憑證,如未取得上述憑證,而以該公司或銀行之送款單及匯款回條代替,依法仍應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論處。

國稅局提醒從事房地產投資之營利事業,購入土地時仍應自出售人取得進貨發票普通收據,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4/7/2

財政部79/04/26台財稅第78039955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