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予劃分,應依規定計算房地售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如銷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土地銷售價格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說明,現行營利事業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總價方式銷售之情形,該房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因房屋與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屬應稅,房地價款如何劃分,尚不致影響課稅所得;惟非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為避免是類房地售價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以查得時價計算房地銷售價格,如無查得時價,則以該條規定之公式計算房地銷售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經查其房地係採總價1億元合併出售,合約中未劃分房地款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經以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210萬元總額700萬元之比例重新計算出售土地收入為7,000萬元[10,000萬元*(490/(490+210)],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為4,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計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劃分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11-20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貨物稅6個月申請期限,慢一天差很大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生民眾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因申請日期慢了一天,以致喪失退稅權利的案例,提醒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表示,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第2級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是必須在購買日(指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申請期間的計算方式,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以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則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舉例來說:王先生購買符合規定之新電冰箱,取得家電業者開立交易日期記載為109年10月11日之統一發票,其申請期限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09年10月12日)起算6個月至110年4月12日之前一日,即110年4月11日為末日,惟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也就是說,王先生最遲應於110年4月12日以前向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謝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11-20


2020年11月19日 星期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以盈餘實質投資,可申請更正退稅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以後年度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更正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完成投資之日係指最後一筆投資日,投資日認定須符合以下規定:


、建築物:
(一)購買者,以完成所有權登記日期為準。


(二)興建者,以建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無須核發使用執照者,以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載明之完工日期為準。分期興建者,以各分期興建完竣驗收日期為準。


、軟硬體設備:以交貨日為準。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者,以各分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技術:以取得日期為準。其所購置技術屬系統整體設備不可分之一部分者,得依前款規定認定之。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1,000萬元,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置機器設備,於108年10月30日交貨並支付120萬元,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申報減除120萬元,餘額按未分配盈餘稅率5%計算,須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44萬元【(1,000萬元-120萬元)*5%】;嗣於申報後,又添購機器及貨車,並分別於109年10月1日及110年7月1日交貨並支付款項250萬元及300萬元,符合實質投資規定,得自最後一筆投資日(110年7月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670萬元【120萬元+250萬元+300萬元】,退還溢繳稅款27.5萬元【44萬元-(1,000萬元-670萬元)*5%】。


圖示如下:(如附件)


審查一科 陳妍伶科長 (07)725-7500
林宜燕 (07)7256600 分機71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妥善運用所得稅協定優惠規定,別讓權益睡著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國際間從事經濟活動,應注意所得取得的來源國家(下稱他方締約國),是否與我國有簽署所得稅協定。自他方締約國取得的所得,應優先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優惠規定,否則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在他方締約國溢繳的稅款,在我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無法列報扣抵


例如,甲公司107年度派遣工程師到越南為客戶A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所收取的報酬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已在當地繳納所得稅款5萬元,但是依「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越協定)規定,甲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的營業活動並未在越南構成臺越協定所稱「固定營業場所」,屬該協定第7條規範之營業利潤,應僅由我國對該技術服務報酬課稅,越南應給甲公司該營業利潤免稅。因此,甲公司在越南依據臺越協定申請適用營業利潤免稅而溢繳的5萬元稅款不得申請扣抵,但可持我國居住者證明向越南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我國與33國已簽署所得稅協定,公布於財政部網頁(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191?cntId=63930),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有取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所得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的稅率,避免在他方締約國溢繳稅款。如此不但可提高營運活動資金運用的彈性,也省去事後再向他方締約國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的繁複程序,企業在國外拚經濟,一定要瞭解並妥善運用所得稅協定的優惠規定,別讓權益睡著囉!


審查一科 陳姸伶科長 (07)7257500
高寳勝 (07)7256600 分機716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將於110年1月1日停用,請營業人儘速規劃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或其他種類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並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將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該局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的資訊能力,如導入電子發票應屬較為妥適的模式,且為逐步推動電子發票,財政部原規劃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於108年12月31日落日,然考量營業人轉換電子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乃延長落日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惟亦即將到期,倘營業人尚未規劃導入電子發票或改用其他種類發票,請儘速籌劃因應。


該局進一步說明,根據財政部統計數據,截至109年11月12日止,全國已有8,248家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完成轉換,其中有83%營業人(6,833家)導入電子發票,尚未完成轉換者為4,033家,該等營業人表示將於年底前轉換,財政部及所屬各地區國稅局仍將會持續輔導,協助營業人於年底前順利完成轉換。


該局呼籲,為協助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順利轉換,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已建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宣導專區」,提供相關法令Q&A電子發票申請程序專人諮詢窗口等訊息,請營業人善加利用。另該局強調,營業人如因營業性質或規模等因素考量,無意願導入電子發票者,亦可改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的其他種類統一發票作為因應。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115104
沈彣駿 (07)7256600 分機73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營利事業列報房地合一稅,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免漏報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下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地),應先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數額作為當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另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地適用新制者,倘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避免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錯誤,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釋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於109年度交易3筆新制房地,其第2筆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70萬元,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後之餘額為-10萬元,應以0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另第3筆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0萬元,則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40萬元,以-2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如附件)


審查一科 陳妍伶科長 (07)7257500
洪淑敏 (07)7256600 分機71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可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想要經營自動販賣機的業務,但是因為機台是放置於不同地點,是否每個放置處所均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局又說明,營業人新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惟對於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考量稽徵管理便利性及降低營業人依從成本,只要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


因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相較一般營業人有特別規定,該局特將各時點應辦理事項彙整列表說明如下,提醒營業人依規定辦理。(如附件)


審查四科 周璧珠科長 (07)7115104
張欣喬 (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境外匯回資金若未依規定提取運用,將補徵差額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該專法)第6條第1項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下稱該專戶)資金管理運用方式可分為:1.實質投資、2.自由運用及3.金融投資等3項,個人及營利事業可考量自身需求自行安排。如依該專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從事並完成實質投資,且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申請退回其適用稅率8%10%繳納稅款之半數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如有以下未依規定提取運用、補報備查、回存等情形,由相關單位就該資金按20%稅率課稅補徵差額12%或10%稅款:


、採實質投資(經經濟部核准直接或間接投資產業)
未依核定投資計畫從事投資而移作他用者,或經通知仍未補報備查者,或未依規定從事投資且未存回該專戶者。


、採自由運用(扣除稅款後5%為限)
用於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受益證券者。


、採金融投資(扣除稅款後25%為限,並存入信託專戶或全委專戶)
未依規定提取、移作他用或作為質借擔保標的者,或未依規定存回該專戶者。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2月間申請並經核准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計新臺幣(下同)3億元,受理銀行按匯回時規定稅率8%扣取稅款2,400萬元,存入該專戶金額2億7,600萬元(3億元-扣取稅款2,400萬元),於第3年提取上限5%「自由運用」資金1,380萬元(扣取稅款後資金2億7,600萬元×5%)購買不動產,未符合該專法規定,國稅局將補徵差額稅款180萬元〔1,380萬元÷(1-8%)×(20%-8%)〕。


該局特別提醒,倘經查獲以自由運用額度於管控期間(5年)內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者,國稅局將依該專法規定補徵稅款,以符合立法意旨。相關資訊及諮詢服務窗口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首頁/熱門焦點/投資臺灣及境外資金匯回稅務諮詢服務專區查詢。


審查一科 陳妍伶科長 (07)725-7500
吳任婕 (07)725-6600 分機71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19


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

聯合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得否列報薪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於審理轄內某合夥經營型態之安養中心,發現列報合夥人薪資,參其提供之合夥契約書,並未載明合夥人得領取薪資,該局依相關規定不予認列該筆薪資費用


該局補充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376號判例意旨,前項規定,旨在防杜冒濫,而所謂合夥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成立合夥關係之契約而言。


該局再次呼籲,聯合執行業務者如有支付合夥人薪資費用之情形,需於合夥契約內明訂,始得列報為費用,並應於辧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合夥契約書供稽徵機關查核。


綜合規劃科 陳素珠科長(07)7115563
安豐淑 (07)7256600 分機777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0-30


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就該欠稅免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稽徵機關就該欠稅免再報請財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滯欠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以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另依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期間,清算人在執行業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故公司解散前之欠稅,稽徵機關於公司解散前已報請財政部限制負責人出境者,縱使公司解散後,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不會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是A公司負責人,因A公司滯納的欠稅已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該局依規定報請財政部限制甲君出境。嗣A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並選任清算人乙君,甲君主張應該改限制乙君出境。經該局說明,清算人乙君於公司清算期間,在執行業務範圍內雖為公司負責人,但清算人就任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公司解散前之欠稅若已限制原負責人出境,並不會就該欠稅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呼籲,對於公司解散前已限制負責人出境之欠稅,仍將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欠稅人切莫心存僥倖,勿以為解散公司即可改限制清算人出境;另清算人亦應善盡職責,儘速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徵收科 陳股長 (02)2311-3711 分機20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10-30


2020年8月13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轉讓預售房地權利,土地之讓與價格亦應開立應稅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預售屋,如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所得款項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承受,應由該營業人,依房屋土地之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7年底購買預售屋(含房屋及土地)1戶,已陸續支付5,000萬元,於房地產權過戶前,即於108年5月中旬以6,500萬元將此購買預售屋之權利轉讓予乙公司,並分別按約定房屋價款2,000萬元及土地價款4,500萬元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與乙公司。惟甲公司係於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即予以出售,因其購買預售屋於過戶前尚非屬房地所有權人,僅對出售預售屋之建設公司取得房地移轉請求權,因此其交易性質係屬出售預售房地之登記權利,與取得房地產權後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有別,銷售所得款項應全數課徵營業稅。亦即甲公司出售「預售土地登記權利」部分4,500萬元,並非免徵營業稅之出售土地交易,而應全數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為應稅銷售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房地產權移轉前,轉讓購買之預售屋權利時,無論有無約定房屋及土地價款,均應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以免因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8-13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及改善空汙等目標,財政部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第12條之6減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取得退還之貨物稅時,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當年度費用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1.該等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該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2.該等貨物如帳列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則應作為當年度費用減項


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者,1.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2.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其他收入


該分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之新車或節能電器而取得退還之減徵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雲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劉怡秀 (05)5345573轉10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0-08-13


2020年8月12日 星期三

個人出售房地已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為何仍接到通知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曾接獲轄區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將所購買之房屋土地出售,已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為何仍要前去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係因本局查獲陳先生出售名下多筆房地,且於某地設有招牌僱用員工處理出售房地事宜,已符合營業稅法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之條件,依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對於個人購屋出售或將原持有房地出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形,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事後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另外,符合上述條件且已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若已用個人名義申報房地合一稅者,請向當初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撤銷,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岡山稽徵所 謝昆忠主任 (07)6270835
撰稿人:林育聖 (07)6260123 分機548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8-12


2020年8月11日 星期二

貨運行應將已靠行過戶貨車車主承攬之托運收入,併入貨運行收入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其已靠行過戶於汽車貨運行之貨車,自行承攬托運業務取得之收入,應列為該汽車貨運行之收入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所謂銷售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營業人如提供貨車幫人托運物品取得托運收入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又靠行車之貨車車主,如將其所有之貨車已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過戶為汽車貨運行參加營運,即屬汽車貨運行之資產,其因營運而發生之各項稅捐繳納義務,自應以登記之汽車貨運行為納稅義務人。是以,個人以其已靠行且完成過戶予汽車貨運行之貨車,自行承攬托運業務而取得之收入,應列為汽車貨運行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卡車5輛,登記並過戶於乙貨運行參加營運,甲君自行承攬丙基金會之托運業務,取得托運收入105,000元,惟乙貨運行未將其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亦未申報營業稅,經所轄國稅局查獲後,乙貨運行除遭補徵本稅5,000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有接受個人貨車車主將貨車靠行,且完成登記過戶之貨運行應留意,就個人貨車車主自行承攬托運業務所取得之收入,該項收入仍屬貨運行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如有發現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沈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25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8-11


2020年8月3日 星期一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寫申報書第4頁「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餘絀及稅額計算表,以正確計算該年度之課稅所得額及稅額。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可將此不足支應的部分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另依財政部85年3月27日台財稅第851900292號函規定,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2條之1(現行第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常見機關團體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得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所得,以致該筆所得漏未計算所得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協會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為1,100萬元、支出為1,060萬元,當年度支出比率為96.4%(1,060萬元/1,100萬元,大於60%),因該協會認為其當年度符合免稅適用標準之各項規定,遂填寫申報書第3頁「專供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之餘絀及稅額計算表,將當期餘絀數40萬元全額列為免稅所得。惟經查甲協會申報之收入及支出包括政府委辦業務收入500萬元、政府委辦業務之各項支出40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600萬元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660萬元,該協會誤將政府委辦業務之收入及支出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支項下,經該局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所得1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部分60萬元(660萬元-600萬元)後,餘40萬元應全額列為應稅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額。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如有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規定正確填報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並按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審查一科 羅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8-03


2020年7月30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110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109年9月1日9月30日,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另考量因景氣衰退、淨利較上年度下降等情形,同條第3項訂定得按當年度前6個月收入,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即試算暫繳制度)。由於試算暫繳須符合一定條件始可適用,又國內企業有因疫情影響營運及產生資金壓力之情形,為減輕受影響營利事業繳納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之資金調度壓力,乃核釋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免辦理暫繳條件係參照財政部109年3月25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亦與財政部109年5月13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條件相同,故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上開稅務協助措施,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7-30


2020年7月29日 星期三

各地區國稅局提供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便民服務,申請人資格、應檢附文件及可供查詢的金融遺產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9年7月1日起提供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便民服務措施,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申請人資格應檢附文件可供查詢的金融遺產內容(如附表)。


該局說明,本項服務之申請人應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正本。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檢附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如非屬上開情形之繼承人,檢附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二)遺囑執行人:遺囑正(影)本


(三)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委託他人申請: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 書正本。


該局指出,本項服務可提供查詢金融遺產的內容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信用卡債務等,截至109年7月27日止全國已受理申請4,741件,民眾可多加利用。


本項服務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首頁/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專區)查詢。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專區附件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7-29


2020年6月10日 星期三

通盤檢討並規範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徵免貨物稅相關規定

順應車輛產業朝專業分工趨勢發展,車輛先行簡配完稅出廠後再由協力廠商依消費者需求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銷售,應否課徵貨物稅,易生爭議,為維護課稅公平並兼顧實務,以利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就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徵免貨物稅發布新令,重點如下:
、廠商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以下簡稱領牌前),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廠商於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上者,應課徵貨物稅。但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下稱96年令)及98年5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900號函(下稱98年函)規定,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之貨物稅完稅價格在1萬元(下稱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考量上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迄今多年未調整,且車輛於使用一段時間後始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仍須再課徵貨物稅,易生爭議,上開96年令及98年函有檢討必要。衡酌車輛產製出廠,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後,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爰發布新令並廢止96年令及98年函,以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為劃分時點,並將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由1萬元提高為1萬5千元。


廠商於車輛領牌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依該部80年11月8日台財稅第801260675號函、88年8月4日台財稅第881933314號函、同年月日台財稅第881933322號函及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以下合稱80年、88年及98年函令)規定,自81年1月1日起,不論原汽車品牌產製廠商或其他協力廠商裝配出廠銷售,均屬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產製行為,應就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該加裝設備如屬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可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鑑於車輛產業朝專業分工趨勢發展,為維護課稅公平,上開函釋仍予維持,並考量該等新車分段產製,允宜與整車產製出廠負擔相同稅負,爰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而應按裝有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新令第2點所稱「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係考量領牌前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較96年令不分領牌前後均適用1萬元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不利,且廠商需時因應,爰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定自109年11月1日起無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之適用,並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亦即不論於新令發布前或發布後,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領牌前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均應依該部80年、88年及98年函令規定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惟於109年10月31日(含)前可適用1萬5千元之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規定;自109年11月1日起則無該應補徵貨物稅價格門檻之適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簡化作業並降低廠商依從成本,新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者,可免辦廠商及產品登記,各該廠商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完稅照或免稅證明文件。另為利廠商遵循,各地區國稅局將輔導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廠商依新令辦理,如有相關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附圖: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完稅價格計算圖例


游科長忠信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2020-06-10


 


2020年6月4日 星期四

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徵免貨物稅相關規定

、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產品登記
(一)汽車修理廠商改(加)裝車身,得免辦產品登記


(二)加裝設備廠商除加裝設備外,無產製其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得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


、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自109年11月1日起,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應按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廠商於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者,應課徵貨物稅。但依法令強制規定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者,不課徵貨物稅。


、廠商使用已稅車輛重新換裝車身者,應按車身出廠之完稅價格課徵貨物稅。


、廠商未將車身之骨架全部拆除,而以原車身結構抽換部分已銹蝕骨架或已腐壞地枕,或換新內外廂板、座椅、噴漆或換裝座椅變更座位數等,而未重新換裝車身及變更車型者,均屬修理車身性質,不課徵貨物稅,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上開車輛變更登記時,免查驗其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符合第一點規定免辦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之廠商,應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完稅照;其屬免徵貨物稅者,由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開立免稅證明文件;其屬已稅車輛加裝設備者,納稅手續如下:
(一)加裝設備由裝置廠商供應者,應由裝置廠商檢具該項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貨物稅。


(二)加裝設備由客戶自備者,應由客戶提供購置該設備之統一發票(設備係客戶自行進口者,提供進口商業發票及進口貨物納稅憑證等文件)交由裝置廠商,檢附設備及裝置價款統一發票,申報繳納貨物稅。


(三)前二款裝置廠商加裝應課徵貨物稅之設備,因故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自行採購或由客戶提供已稅設備者,得於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或抵繳稅額。


、廢止本部67年6月8日台財稅第33715號函、68年4月2日台財稅第32078號函、69年3月31日台財稅第32585號函、74年1月26日台財稅第11072號函、76年9月1日台財稅第760010243號函、82年9月22日台財稅第821497639號函、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542號函、93年1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304561490號函、96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98年5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900號函。


財政部109.06.04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


2020年5月20日 星期三

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下稱IFRS16)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1.估計拆除、2.復原成本或3.未實現損益等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外,應依該會計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


財政部說明,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公開發行公司108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租賃會計將由IFRS16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下稱IAS17),兩者主要差異在於承租人之會計處理,例如IAS17之營業租賃係將給付租金認列為「租金支出」,IFRS16規定除符合「短期租賃(租期不超過12個月)」或「低價值標的資產(全新價值不超過5千美元)」2種情形仍得選擇依給付租金認列租金支出,其餘租賃應將租期內之應付租金折算現值連同租賃相關成本認列為「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費用」。


該部進一步說明,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租賃相關收入費用認定,原則上係參照財務會計公報規定,因上開新會計準則之費用項目及金額認列方式已有不同,為資明確及適度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爰規定自108年度起,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採用IFRS16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該會計準則認列成本費用,但該準則與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不同之部分,例如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1.拆卸、2.移除或復原之估計成本者,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使用權資產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依相關國際會計準則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等未實現損益,仍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簽訂3年期之機器設備承租合約,其107年度依IAS17之會計處理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均認屬營業租賃,依給付租金逐期認列租金支出;於108年度採用IFRS16後,其108年1月1日會計處理應追溯調整認列使用權資產及租賃負債,並於以後租賃期間逐期認列折舊費用利息支出,甲公司於108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有前揭須帳外調整差異項目外,應依會計規定認列折舊費用及利息支出,以降低營利事業財稅差異調整之遵循成本。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5-20



財政部109.05.22台財稅字第10904546810號令 


核釋營利事業承租資產自108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定。


營利事業承租資產之會計事項自108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者,除下列事項外,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使用權資產之成本中屬於拆卸移除復原估計成本部分,不得提列折舊費用,應俟實際發生時以費用列支。


、使用權資產依該準則規定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及第40號「投資性不動產」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及評價損益,屬未實現損益,應於結算申報書調整減列


2020年5月13日 星期三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提高營業人可運用資金,財政部發布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

財政部今(13)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審核作業原則),以利協助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報1.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2.取得固定資產3.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該部核准退還。為協助營業人申請退還溢付稅額,並簡化作業程流,該部特訂定審核作業原則,授權各地區國稅局從寬協助處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容說明如下:
一、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110年6月30日)。


二、對象: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


三、條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四、限額:依審核作業原則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溢付稅額尚有餘額者,應留抵應納營業稅。


五、申請方式:應於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


財政部說明,為提高營業人資金運用效率,維持正常營運,各地區國稅局將本「申請從簡、認定從寬、核退從速」原則辦理本項措施,該措施之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可至該部網站「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項下之「稅務協助度難關」查詢或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本項措施,各地區國稅局已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審核作業原則


  申請書


劉科長品妏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5-13


2020年5月11日 星期一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面延長至109年6月30日,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者,並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者,並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因應108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下列相關作業期間亦配合調整: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09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09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資料得於109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於應繳納期間內得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所得稅,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亦無須提供擔保,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說明如下:
、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訂有審核原則:
()納稅義務人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


()非屬上開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


、申請方式
()線上申辦
1.納稅義務人透過電子申報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於申報系統選擇以「現金或票據」(綜合所得稅)或「非線上繳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繳稅方式,點選「申報資料上傳」鈕完成申報後,再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2.納稅義務人透過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作業(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稅額試算服務/開始報稅/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選取「一般繳稅(現金、ATM、票據繳稅)」,確認送出後,再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3.納稅義務人亦可使用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申辦。


4.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班證明文件)可透過系統上傳;於申辦時未檢附附件者,可先完成線上申辦,於事後再利用系統線上補送附件。


()非線上申辦


納稅義務人得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個人或營利事業(營業人、產製廠商、機關團體)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申請書,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該局同時鼓勵民眾可利用網路申報取代親至國稅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多用網路 少走馬路」不僅省時便利,亦可避免人潮聚集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徵收科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5-11


2020年5月4日 星期一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者,可於網路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籲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多多運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作業。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申請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分36期)繳納。在申報期限6月30日前,依申請事由備妥證明文件,可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時一併申請,繳稅方式選擇「非線上繳稅」並申報上傳成功後,在「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顯示訊息按「線上申請」,將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即完成申請。


其他非透過網路申報的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1.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選擇「傳染性肺炎專區」,再選擇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或2.臨櫃或3.線上取得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後,以(1)臨櫃、(2)傳真或(3)郵寄方式提出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稅務資訊科 黃股長 06-223111轉81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5-04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受疫情影響展延至6月30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迄今尚無減緩趨勢,為分散申報人潮,財政部於109年4月13日公告延長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限至6月30日,以減少群聚申報感染風險。


該局說明,根據以往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經驗,5月1日申報首日適逢勞動節,報稅人潮最多,申報期間每逢周一及周五人潮亦較多,今年申報期間延長為2個月,請民眾避開人潮擁擠的時段,以免等候時間過長而有群聚風險;此外,該局為免民眾等待設有線上取號服務,民眾可以手機或電腦上網預約,於預約時間才前往申報,可避免人潮擁擠。另外該局為申報民眾安全,今年採取快篩單向分流措施,並將申報場所拉到戶外,並配合中央防疫指揮中心規定採管制申報人數及安全社交距離申報環境,希望民眾配合,以維護自身安全。


該局另補充,符合稅額試算的民眾,如屬繳稅案件,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的「應自行繳納稅額」繳清稅款,即完成報稅;如屬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可採用網路或電話辦理回復確認,5分鐘內即可輕鬆完成報稅。不適用稅額試算的民眾,可自行在家以1.自然人憑證、2.「健保卡及密碼」、3.電子憑證或4.TW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及5.「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查詢碼及出生年月日」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下載所得、扣除額及辦理108年度綜所稅網路申報,免到國稅局人擠人,降低群聚申報風險。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鼓勵民眾儘量在家自行申報,今年該局特別規劃電話秘書新制,民眾自109年4月17日起如有任何問題,不論稅務或系統操作,皆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詢問,由專人解答及輔導申報;另外,該局特別製作1.網路申報操作流程、2.稅額試算線上登錄、3.四大超商列印查詢碼、4.TW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線上註冊等短片,放置Youtube等社群網站,民眾只要輸入關鍵字-「北區國稅局」查詢即可隨時觀看,請多多利用。


審查二科 賴股長 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5-04


2020年4月30日 星期四

買賣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課徵1‰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使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交易之證券交易稅有明確規範,財政部於109年4月16日核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其買賣課徵1‰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買賣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於取得證券自營商特許證照業者所設立之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並以該業者為交易的相對方,據此,投資人於上述交易平台買進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時,係屬具證券自營商資格之交易平台業者自行出賣,應由證券自營商自行繳納證券交易稅;投資人於上述交易平台賣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時,應由交易平台業者代徵證券交易稅。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郭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4-30


2020年4月29日 星期三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核釋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季虧損得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營利事業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該令所定應更正之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


財政部說明,109年1月以來,國內各行業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有發生虧損之情形,考量企業有保留資金以因應疫情之需要,參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之立法精神,並配合108年度所得稅結算(含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延長至109年6月底,爰依同條項第8款核釋營利事業得以109年度第1季虧損換算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降低應加徵之營所稅,減輕企業納稅之資金壓力及負擔,協助企業度過疫情難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營利事業上開估計虧損減項,並非109年度實際虧損,仍應檢視109年度實際盈虧據以認定可減除金額,並考量109年度前半年推估之虧損,尚不宜同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第8款重複作為108年度及107年度盈餘之減除項目,爰明定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109年度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虧損餘額等情形,應更正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所稅(附釋例1至4)。


  1090429新聞稿釋例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4-29


2020年4月24日 星期五

109年報稅新訊全揭露!!

高雄國稅局表示,報稅季節來臨,民眾最關心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有哪些不同以往的規定,國稅局整理今年報稅8項利多新變革,供民眾瞭解相關內容:


項目



適用內容



備註



1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申報戶中如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論是請外籍看護、住長照機構、使用長照服務或自行照顧,每人每年可扣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



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所得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就不符合該項扣除額列報規定。



2



薪資所得計算方式



「定額減除20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核實減除」可擇一擇優適用。



必要費用為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費用,且各項減除金額上限均為薪資收入的3%。



3



基本生活費



「每人基本生活費」提高至175,000元。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為: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



4



無謀生能力範圍



扶養滿20歲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兄弟姊妹、其他親屬,除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外,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亦符合「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未滿60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108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7.5萬元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所稱嚴重病人亦屬「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5



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



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直系親屬不論是否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均可適用。



6



對擬參選人、政治團體或政黨捐贈扣除額



109年1月適逢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108年度對政黨之捐贈,因108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105年度)選舉得票率達1%為準,新成立政黨於109年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1%為準,民眾捐贈給前述政黨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列舉扣除。



符合推薦候選人選舉得票率達1%政黨如下: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及民國黨、台灣基進、台灣民眾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



7



同性伴侶可適用合併申報



108年度同婚合法化,當年度辦理結婚登記的同性伴侶,與其他有配偶家庭在申報、計算稅額、繳稅的方式完全一樣。



首年申報時可先行試算並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哪種方式比較有利,但第2年起就一定要合併申報。



8



天使投資人投資減除所得額優惠



於106年度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2年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至108年度已達2年者,可就投資金額的50%限度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每人每年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民眾對於各項稅制優化、簡政便民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ntbk.gov.tw),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07)7256600 分機72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4-24

2020年4月22日 星期三

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可上網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以正確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扣繳義務人知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利正確扣繳稅款,該局已將經核准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提供扣繳義務人查詢。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倘該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報酬後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致其已被扣繳之稅款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而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亦可委託扣繳義務人為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22


2020年4月21日 星期二

109年期房屋稅將於109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6月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展延繳納期限及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09)年期房屋稅將於今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今年6月1日,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


賦稅署說明,今年期開徵之房屋稅,係徵收108年7月1日今年6月30日之房屋稅額。房屋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金融/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直接線上查繳稅款。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1.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2.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3.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4.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5.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手機信用卡或行動金融卡繳納稅款。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繳納期間,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房屋稅繳納期限延至今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房屋稅繳款書,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並依期繳納稅款;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進一步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置於財政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並有申請書格式供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江科長雅玲 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4-21


2020年4月16日 星期四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應納金額限制。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將酌情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局說明,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所服務企業減班休息之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措施之營利事業或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財政部發布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國稅包括1.綜合所得稅、2.房地合一所得稅、3.營業事業所得稅、4.營業稅、5.貨物稅、6.菸酒稅、7.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不包括1.代扣繳稅款、2.代繳之證券交易稅、3.遺產稅、4.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請已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呼籲,為便利民眾瞭解相關因應繳稅措施及申請流程,可至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htmlList/5b4302f9727f44c7b2daf4491a1e1bdb)查詢即時訊息及相關諮詢窗口人員。


徵收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16


2020年4月15日 星期三

扣繳義務人等如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而接受隔離檢疫者,得展延扣繳稅款繳納及扣繳憑單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如因配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致未能如期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者,得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若因前揭事由,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依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其展延繳納及申報期限詳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某公司之負責人(扣繳義務人),該公司於109年3月23日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依規定扣繳義務人甲君應於代扣稅款之日(即同年3月23日)起10日內,即同年4月1日前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惟甲君於該申報繳納期限內接受隔離治療,則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20日至同年4月21日,如甲君於該展延屆滿日(4月21日)仍接受隔離治療,至同年4月30日隔離治療結束,則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日之次日起展延20日至同年5月20日。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面對疫情,請安心做好治療、隔離或檢疫等防疫措施,符合展延條件者,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期,由轄區稽徵機關在繳款書上加註展延繳納文字,以避免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誤收利息或滯納金。


  展延扣繳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15


2020年4月10日 星期五

清算期間跨年度,清算所得應按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課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解散註銷後辦理資產變現、清償債務等事宜,清算期間如遇跨年度,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以申報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舉例來說:A公司清算期間為108年10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有清算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若於清算結束日109年3月31日起30日內申報,其應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而非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9%(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且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108年度稅率為19%)。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以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繳納,注意避免稅額計算錯誤。


左營稽徵所 王健昌主任 (07)5875952
撰稿人:吳秀蘭 (07)5874709 分機69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4-10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雇主給薪可減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對產業影響,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子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針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執行業務其他所得業者(包含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療養所等),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並溯及自本(109)年1月15日生效,以期降低相關業者損失,讓業者能迅速於疫後復原回歸正常。


符合規定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可以就其給付員工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中核實減除,得減除的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為限,並在明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件)。


該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於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給付屬於薪資性質的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於計算上開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的薪資金額時,應先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政府補助款,並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第10類規定計算的所得額至零為限,如計算的執行業務所得額及其他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的規定(詳附表)。


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附件: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列報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金額的200%,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薪資金額證明。


(二)員工請防疫隔離假的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所開立的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證明、集中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附表


審查二科 邱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4-10


2020年4月9日 星期四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隨著經濟發展,以信託財產方式規劃投資理財及退休安養者日益增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南區國稅局於近日查核時,發現轄內受託人林君於107年11月受託管理委託人陳君之房地,並於同年12月出售,林君未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財產相關文件,經該局通知後始辦理申報事宜。但因申報時已逾法定期限,遂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甚至是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程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4-09


2020年4月8日 星期三

稅務協助減負擔 相挺抗疫度難關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減輕繳稅負擔或延長申報繳納期限,該部透過1.津貼免稅、2.虧損扣除、3.提前退稅、4.主動減稅及5.紓困緩稅等五大面向11項稅務協助,與納稅義務人相挺抗疫度難關,重點如下:
、津貼免稅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補償免納所得稅。財政部業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之1修正草案,於109年4月2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函送立法院審議。


、虧損扣除
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減少,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亦將減少,當年度如為虧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要件,該虧損可於以後10年內扣除,減少相關年度應納稅額。


、提前退稅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提前1個月於109年6月30日退稅,有助納稅義務人於疫情期間獲得更多資金運用,減輕民眾經濟壓力。經參考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首批退稅件數及金額估計,約有294萬戶適用,退稅金額約新臺幣(下同)455億元。


、主動減稅
(一)給付員工防疫假等相關假別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其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提供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措施。


(二)覈實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主動依規定視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最低可免繳稅。截至109年3月31日已調減48.2萬餘家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預估109年1月至3月共調減營業稅額1.9億餘元。


(三)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交通工具已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截至109年4月6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免徵車輛30,582輛;稅額2.9億餘元。


(四)交通部補貼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50%
交通部補貼受疫情影響之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109年上、下期營業車輛使用牌照稅50%,並自應納稅額減除。按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統計資料,預估109年補貼車輛154,459輛;補貼金額5.3億餘元。


(五)降低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之房屋稅
受疫情影響,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可依據屋主申請,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其他住家用稅率課稅,降低房屋稅負擔。截至109年4月6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受理核定飯店申請降低109年期房屋稅計300件,稅額3,879萬餘元。


(六)娛樂業者可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截至109年4月6日止,申請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989件,減少查定課徵娛樂稅額約736萬餘元。


、紓困緩稅
(一)主動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稅目申報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代理人等,因接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等事由影響,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得延長申報及繳納期限;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二)從寬受理納稅義務人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已於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對於納稅義務人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此外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財政部於109年3月25日訂定審核原則:
1.在上開條例施行期間內,納稅義務人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


2.非屬上開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內收入驟減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


截至109年4月6日已受理申請延期繳納54件,應納稅額5,673萬餘元;分期繳納80件,應納稅額8,038萬餘元。


財政部指出,該部網站設置「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加強宣導,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專人諮詢窗口,以利民眾即時瞭解最新相關措施規定。該部並將密切注意疫情發展,視實際情形主動檢討相關稅務協助措施。

蔡科長 孟洙 02-2322-8193
財政部賦稅署 2020-04-08


2020年4月7日 星期二

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


該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該等適用對象者,即可於今(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列報長照扣除額;但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或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所須檢附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因時程考量,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該診斷證明之時程,只要於109年6月1日前經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即可於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可於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密碼利用網際網路於報稅系統或到四大超商的多媒體自動化服務機(KIOSK)列印查詢碼再到報稅系統查詢所得人108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所查詢之資料亦會包含長照特別扣除額,如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可免檢附上開證明文件。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07


2020年4月6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申報繳稅有困難嗎?財政部提供延期、分期繳納服務,與您共度難關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營利事業記帳業者來電詢問,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營業收入下滑,如果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者,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嗎?需要什麼證明文件?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含營業人、產製廠商或機關團體)因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造成收入驟減,無力繳納稅款,財政部為緩解營利事業繳稅壓力,於日前發布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期以從寬審酌從速辦理與營利事業共度難關。其中與營利事業有關重點整理如下:如附件


請符合條件的營利事業,可於規定的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營業額驟減證明等)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喔!!


此外,該局為便利營利事業申請,相關申請書表格式已置於該局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防疫期間免出門專區/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可自行下載列印。倘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7256600轉7601該局諮詢窗口洽詢,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


徵收科 黃翠瑩科長 (07)7115453
撰稿人:王美媚 (07)7256600 分機760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4-06


受疫情影響,今年申報繳稅有困難嗎?財政部提供延期、分期繳納服務,與您攜手共同防疫度難關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所服務企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實施無薪假減薪措施,致個人收入減少,擔心即將到來的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法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表示,財政部為讓全國民眾全心防疫,緩解民眾繳稅壓力,對於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於日前發布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期以從寬審酌從速辦理與民眾攜手共同防疫度難關。其中與民眾個人有關重點整理如下:如附件


請符合條件的民眾,可於規定的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薪通知等)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申請,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防疫期間免出門專區/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民眾可自行下載列印。倘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7256600轉7601該局諮詢窗口洽詢,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民眾個人


徵收科 黃翠瑩科長 (07)7115453
撰稿人:王美媚 (07)7256600 分機760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4-06


2020年4月1日 星期三

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 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二、 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三、 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例如林先生非中華民國國民,林先生將其臺中市土地無償贈與女兒,而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萬元,則林先生應繳納贈與稅78萬元[(NT$10,000,000-NT$2,200,000)×10%]。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劉郁初(04)23051111轉223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0-04-01


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應納稅額不受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該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局受理後,將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獲准予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會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其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其一次繳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疫情影響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請在規定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徵收科 徐股長 (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4-01


因新冠疫情受隔離、治療或檢疫者,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延期申報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財政部已公告個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原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而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今(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又如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可再展延20日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出售房屋及土地,於今年3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原應於4月15日前完成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因吳君感染新冠肺炎於4月13日接受隔離治療,其申報繳納期限可展延30天至5月15日;但吳君如於5月19日才隔離治療結束,則可再展延20天,即展延至今年6月8日。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本次疫情得延期申報繳納條件者,不須事前申請,惟仍應於展延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稅款,並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4-01


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重購退稅或扣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的自住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其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所得稅,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原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如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在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也就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都可以申請退稅或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有關自住房屋、土地的認定,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


1.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2.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1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106年10月以1,200萬元出售A房地,並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60萬元;甲君於108年8月以1,000萬元買進B房地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房地與重購B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有設籍居住,如A、B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君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為50萬元〔已繳納稅額60萬元×(重購價額1,000萬元÷出售價額1,2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還或扣抵所得稅,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另申報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亦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專區,查詢相關規定,歡迎多加利用。


文山稽徵所 鄭股長 (02)2234-3833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0-04-01


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未實際支付之利息補償金,不得列報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對外籌資之方式除了向金融機構借款外,亦會透過發行轉換公司債方式籌資。轉換公司債賦予投資人將公司債轉換為股票之權利,但為了避免公司股票價值過低致無轉換實益,發行公司常於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明定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公司執行贖回權或到期時,發行公司除了給付本金、票面利息外,應加發利息補償金,以增加投資者購買之誘因。


該局指出,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發行附有賣回權轉換公司債,發行公司應將賣回價格超過轉換公司債面額利息補償金,於發行日至可行使請求賣回權日止之期間內,按有效利息法認列為負債,而就其攤銷所產生利息費用,因屬未實現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調整減列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利息支出較105年度大幅增加,經查係甲公司於103年及105年間依面額十足發行票面利率為0%之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所產生利息費用1億2千多萬元,其中因106年間由債券持有人依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執行賣回權,已給付債券持有人利息補償金5千多萬元予以核認外,其餘甲公司按有效利息法攤銷列報之利息費用計7千多萬元,因尚未實際給付,不予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應於實際給付利息補償金時,方得認列為費用。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4-01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該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係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因此,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


該局進一步表示,同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依上開立法目的,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開個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6年7月16日贈與3筆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予其子乙君,嗣後甲君於108年1月5日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上開農地,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受贈人乙君自受贈之日106年7月16日起5年內,即至111年7月15日止,該受贈土地仍需繼續作農業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農地贈與雖可免併計遺產課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他人情事者,因受贈人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


審查二科張琇琳(04)23051111分機22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