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如有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應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股東親屬員工等成立小型企業,開立憑證供其虛報成本、費用,或由小企業替營利事業開立銷售憑證等行為,以達逃漏所得稅之目的。因該局將陸續就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辦理選案查核,所以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有類此情形者,儘速向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查帳補稅甚或處罰,該局特別針對以往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大企業)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之型態,提出說明:

一、大企業與小企業間無交易事實,由小企業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大企業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報營業成本或費用。或因行業特性偏重勞務加工,未取得進項憑證,而自小企業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彌補進項憑證不足。

二、小企業購買原料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要求上游廠商將統一發票開予大企業充當進項憑證虛列成本或費用。

三、大企業無償提供員工、廠房及設備供小企業使用,未收取相對合理之報酬。

四、大企業將營業收入分散予小企業,由小企業替大企業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利用小型企業不當規避稅負者,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於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劉玉雯 04-23051111轉716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2/28


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售地盈餘證券化避稅-挨罰

利用土地交易免稅避稅又有新招,台北市國稅局及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聯手查獲,家族企業利用售地所得發行股票,分配股份給家族股東取代現金,將股東獲利轉為證券交易所得方式避稅,避稅總額逾億元。

由於這類「盈餘證券化」手法過去未曾出現,且避稅安排並不違反公司法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查獲相關事證後,動用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原則,對家族企業涉嫌避稅的六人連補帶罰共6,300餘萬元。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但這項盈餘分配給個人股東時,依現行稅法規定,屬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及北區國稅局查稅時,發現一家廠房位在北區轄區內的家族企業,出售廠房的鉅額獲利並未分配,而以發行股票發行轉成股份給家族股東,家族股東再以不同意公司出售廠房為由,要求公司按公平市價出資買回股份,原本應分配給股東的售地盈餘,要按營利所得課徵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果全數變成免稅證券交易所得

由於這家族企業反對售地的六名股東,持股高達45%,國稅局認為企業有利用法規漏洞避稅的嫌疑。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這家公司及其股東將應稅的營利所得透過發行股票後,由公司以買回股份方式,將出售土地利得假藉證券交易所得釋出,個人股東原應受配的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避稅情形明顯,因此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歸課股東的營利所得,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台北市國稅局說,涉及租稅事項法律,應衡酌經濟的意義及實質課稅公平原則。因此,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判斷及認定,應以其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的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

【2011/02/25 經濟日報】


99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非供營業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又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調查其轄內房屋及土地之租金情況,訂定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報請財政部核備,俾作為前揭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之依據。

該局指出,99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二)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依「高雄市區房屋租賃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準用直轄市之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四)其他縣(市)(含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參酌「營業人查定營業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規定,並經實地調查租金情況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2/25


企業派駐子公司人員薪資支出、保險費、旅費及伙食費不得認列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所明定。

本局轄內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支出、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合計2800多萬元。公司說明渠等派駐人員係協助其管理大陸子公司生產事宜,掌控產品品質監督生產流程出貨狀況等事宜。子公司受託生產製造,應自行負擔監督生產活動之相關成本、費用,且查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為分別獨立之營利組織,係屬不同主體,財務各自獨立,盈虧自負,渠等人員97年度滯留境外均超過300天,無法證明與該公司業務關聯,否准認列渠等人員薪資支出、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

就其法律人格而言,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具有獨立性,其財務結構亦與母公司截然分開,換言之,營利事業投資子公司,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且其所投資之子公司,為獨立之法人主體,會計獨立,故其派駐子公司人員之薪資應由投資之子公司費用中支應,方符合會計上企業個體慣例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對於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支出、保險費、旅費及伙食費,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不得列報,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2/25


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稅務問答/農地變非農地-有條件免遺贈稅

魚池鄉劉先生問:農業用地經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是否有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農業用地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2011/02/24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報稅前三個月-應申請研發投抵

屏東市林小姐問:申請研發投資抵減應於何時辦理?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的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高度創新研發態樣,始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例如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來說,5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應在2月6月期間申請。

【2011/02/24 經濟日報】


我國來源所得認定-開倒車

國內公司給付給外國公司的勞務報酬是否屬於我國來源所得,時常衍生稅務爭議,勤業眾信會計師袁金蘭昨(23)日表示,原本財政部已發布認定原則解決問題,但最近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做出一份走「回頭路」的見解,恐將使企業再陷入無所適從窘境。

袁金蘭表示,過去國稅局對於「勞務報酬」認為,儘管勞務提供地在國外,但「使用地」在國內須國內業者參與及協助才可完成者,屬於我國來源所得,企業仍要依20%的扣繳率辦理全額扣繳。

袁金蘭表示,財政部98年發布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原則,明定勞務提供地及營業行為若均在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則外國營利事業所收取的報酬非屬於我國來源所得,國內企業也不須繳稅。

不過,她指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最近做出一份決議,認為即使外國公司提供勞務的地點在境外,但因該勞務須在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才可完成,因此所獲得的勞務報酬仍屬我國來源所得。

袁金蘭強調,上述決議具有約束各級行政法院的效力,對於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將有很大不利影響,呼籲若有企業因而受害,要有勇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2011/02/24 經濟日報】


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如何認定!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近日收到國稅局就其土地、房屋為禁止移轉處分之公文,何以遭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大於滯欠之稅捐?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財產價值之計算,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係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按房屋現值加2成計價,但須扣除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因此,如名下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遠大於不動產價值,將有可能全數遭禁止移轉之處分。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君欠繳綜合所得稅30萬餘元,已逾限繳期限仍未繳納,此時國稅局查得其名下有一筆公告現值300萬餘元之土地及評定現值55萬元之房屋,因該筆土地及房屋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則在計算該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時,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已無餘額,國稅局將就其土地、房屋之全部為禁止處分。

該局呼籲,接獲稅捐繳款書應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禁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2/24


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核釋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之電子雜誌,可比照紙本雜誌,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

財政部說明,隨著數位化科技發展,除政府積極實施電子化/網路化服務外,國民消費習慣及閱讀方式亦隨之改變,以往須赴實體商店採購之商品,現可由網路購得;實體書籍亦漸可由手機及網路下載取得或直接線上閱讀,在在顯示e世代來臨,國民獲取知識及資訊之平台,已不再侷限於以紙本方式取得。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法登記之雜誌社因應時代發展,提供多元閱讀方式,同步利用網路提供與紙本雜誌相同之資訊供讀者利用,以利更多人閱讀,擴展其知識,倘僅侷限紙本雜誌免徵營業稅,似將造成對時代進步之懲罰。有鑒於雜誌社採網路銷售與紙本相同內容之雜誌,應同具有提升國民文化及教育水準之功能,且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原係由實體交易衍生發展而來,其課(免)稅基準原則亦應與實體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一致之標準,該部爰核釋是類電子雜誌亦可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俾符課稅公平,並使稅法規定與時俱進。

財政部賦稅署 2011/2/24


公司行號停復業不用兩處跑 向國稅局申報即可

公司行號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毋需先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且申報停業時,若已填載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可再填報復業申請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而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商業登記法亦規定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商業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如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因此,公司行號向稽徵機關報備暫停營業前,並無先向公司及商業主管機關申辦停業登記規定,亦即公司行號辦理暫停營業,國稅局在核准停業後會副知各登記主管機關,毋需營業人再另行提出申請;又營業人復業時,原則上亦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但申報停業時如已同時填註擬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可免再申報復業。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2/24


個人股東利用盈餘證券化避稅,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透過盈餘證券化,使其個人股東利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規定,免除應負擔之租稅義務,此規避稅捐之脫法行為,應以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就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之實質經濟行為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該項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查核綜合所得稅案件,發現A公司處分土地資產,其股東預期A公司因出售土地有巨額利得,未分配盈餘將大幅增加,公司辦理盈餘分配時,依前揭規定,股東分配之盈餘屬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其股東為規避可預見納稅義務,於A公司土地出售後要求A公司依公司法規定,以公平價格扣除證券交易稅收購其所持股份,A公司並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發行股票,嗣於6個月後註銷向股東購回之庫藏股,並辦理減資。該局查獲A公司及其股東將應稅之營利所得透過發行股票後,由公司以買回股份方式,將出售土地利得假藉股票買賣之證券交易所得釋出,使其個人股東原應受配之營利所得轉換為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遂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歸課A公司股東之營利所得,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有關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應衡酌經濟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及認定,應以其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準,而非以形式外觀為準,否則勢將造成鼓勵投機或規避稅法之情事,無法實現租稅公平之基本理念及要求。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不當租稅規劃情事,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予以補稅並處罰。

法務二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2/24


岡山區蔣小姐詢問:本公司業務為投資上市、櫃有價證券之專營投資公司,需不需要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79年4月18日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函釋,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故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者其銷售額准免申報;其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退還。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王雅芳(07)6260123分機545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2/24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釋,自該函發布日起,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之合建分屋案件,除提供土地之所有權人係屬個人,且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者,可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出售分得之房屋,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轄內A君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於95及96年間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銷售額5,261萬餘元,該局以其所提供土地非屬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出售提供該土地合建所分得之房屋,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63萬餘元,並處罰鍰263萬餘元。A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屋均已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縱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情形,係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應予免罰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財政部84年函釋以個人提供土地若非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顯然與「出售自用」的概念不一致,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無疑義;系爭銷售之房屋不是一戶兩戶,金額5,000多萬元,是一種重複性的交易,為期1、2年,A君因此有相當之利益,這是營業的概念,A君應該警覺到這是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疇,而且有知悉的可能性,這就是應注意、能注意,A君捨營業稅之可能於不問,自屬未注意之過失,駁回A君之主張。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提供合建土地非屬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則其出售提供該土地合建所分得之房屋,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尚不得以其已將出售房地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因不知法規而得免除其行政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2/23


公司於開始重整程序後,重整程序終結前,對重整公司送達之文書,應向重整人為之,始生合法送達效力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前因遭逢財務危機,為使公司有再生機會,以免破產或停業,俾能保障股東、債權人、員工之權益,遂向地方法院聲請重整,經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該公司重整,並選派重整人,而有關稅捐稽徵機關之文書究應對負責人(董事長)送達抑或重整人送達,始生合法送達效力?

該局說明,按「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為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法第293條第1項第8條第2項所規定。是故,公司經法院為重整裁定後,開始重整程序,由重整人執行公司業務,進行重整工作,並以重整人為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則公司於開始重整程序後,重整程序終結前,對重整公司送達之文書,應向代表人即重整人為之,始生合法送達效力。

該局再次申明,公司經法院為重整裁定後,開始重整程序,由法院選派之重整人為公司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原董事長已非公司負責人,若對重整公司送達之文書係向依法已停止董事職權之董事長送達,揆諸上揭規定,自不生合法送達效力。籲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送達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2/23


營業登記1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售電之營業登記、使用免用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者,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營業登記、使免用統一發票及營業稅之報繳,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組織: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三、自然人

(一)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參照前開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

四、政府機關

(一)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二)除政府機關之售電收入編入「單位預算」且全部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外,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其稅率為5%,且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五、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

(一)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二) 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或雖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選擇辦理營業登記者,於辦理營業登記後,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惟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嗣後經稽徵機關依相關資料查得前開免辦理營業登記者,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辦理登記之標準,應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籲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且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追補營業稅款外,將以逃漏營業稅論處。

中南稽徵所 宮股長 (02)25433050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2/23


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某基金會經查獲與捐贈人有不正常財務關係,遭補徵稅額300餘萬元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人間若有業務上財務上不正常關係,即不符合行政院規定之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不得適用免納所得稅。

該局表示,近來接獲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申報捐贈扣除不實之通報資料,查獲轄內某教育基金會,於接受捐款人捐贈後,又以獎助方式將資金回流捐款人。該基金會當年度列報捐贈收入5,700餘萬元、獎助支出4,300餘萬元,經分析獎助支出中高達95%以上資金均回流捐款人,惟基金會卻未能提示有關獎助之實質審查文件,且部分捐款人亦坦承不實捐贈情形,該基金會以接受他人捐贈後再以對捐贈人提供研究獎助名義將資金回流捐贈人,並賺取捐贈款及獎助款之差額利益之實,因與行政院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7款:「與其捐贈人董監事業務上財務上不正常關係」不合,經該局否准適用免稅,並將當年度申報收支扣除不實捐助收支後淨額加計不實收支間賺取之不當利益核課稅捐,計補徵稅額300餘萬元。

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接受社會大眾捐贈,應經營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業務,切勿與捐贈人不正常財務關係,幫助他人逃漏稅並賺取不當利益,俾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法補稅送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2/22


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父母之存款由子女具名提領,如未能提供非無償移轉之事證,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為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父母子女間資金之移轉,如未能提供非無償移轉之具體事證,仍涉及課徵贈與稅情事。

該局查核贈與稅案件,發現A君之銀行帳戶於97年間由其子B君提領900萬元,未申報贈與稅,A君主張因出國經商,委由其子B君代為提領存款,其中用於修繕房屋及購入家具等計支出400萬元,用於購買珠寶計420萬元,餘款則為生活費用,惟無法提供相關單據證明,該局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前揭案例A君之存款既由其子B君具名提領,其子B君顯然允受並占有該筆存款,依民法第761條規定,已生所有權變動之效力,除非A君能舉證非無償移轉存款之證明,否則贈與行為即成立生效,依法即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2)23113711分機19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2/21


假借土地買賣實質贈與現金,經查獲要課徵贈與稅及裁處罰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假借土地買賣實質贈與現金,一經查獲,稽徵機關將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 A君為未成年人(77年生),於96年5月3日以其歷年源自其父B君贈與之款項,由B君(即其法定代理人)以962萬餘元向第三人購買坐落新北市○○區 ○○段第○地號等9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合計2,531萬元),旋即於同年月日再由其父B君以2,532萬元高價出賣予C君(B、C兩人為姐弟關係),涉有
假借買賣土地實質贈與現金情事,經該局查獲,對C君課徵贈與稅並處1倍之罰鍰。C君主張向A君購買土地,係基於系爭土地得為容積移轉並可獲更高利益,故願以高價購買該等土地,本件依契約自由原則,實屬買賣並非贈與,稽徵機關以推測方式認係假借土地買賣實質贈與現金,補徵贈與稅及裁處罰鍰實屬不當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C君與B君為姊弟至親,分屬建案起造人○○建設公司之監察人董事長,復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按理本應對其公司所營「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住宅出租、出售業務(建築師業務除外)」等事業所及之範疇(包括市場交易行情等),有相當程度之專業認知與了解……C君明知系爭土地因容積移轉可獲利,不由取得土地之A君逕為容積之送出(倘一定要由C君取得再送出,B君亦非不得直接介紹由C君向第三人以原價買受,始合姊弟情誼),反以原購入價格逾2.63倍之高價,出售予亦熟稔行情之C君,而使A君於不到25日內,即因系爭轉賣差價,自至親C君(即其姑姑)處獲利1,569萬元,核與常情相悖,而不具合理之經濟上之理由。足見本件從購買系爭土地、輾轉於至親間移轉、再送出容積等法律上之形式乃係C君與B君取巧安排,目的在藉由C君高價購買系爭公共設施保留地,而通謀隱藏 C君贈與現金予A君之經濟實質,既係屬「以規避稅負為目的、濫用私法形成自由」之稅捐規避行為,因其具備違法性之認識而可責本件C君假借系爭土地買賣,實質上乃在贈與A君超過其購入成本甚鉅之金錢,事證明確;則C君對此贈與情事,未依法申報贈與稅,自有違章之故意;縱非故意,其依法應申報且無不能注意申報,竟未予申報系爭贈與稅,亦難辭其過失之責,乃判決A君敗訴。

該局呼籲:買賣契約固採自由原則,價金由當事人自由訂定,惟經查得係屬以規避稅負為目的、濫用私法形成自由之稅捐規避行為,稽徵機關將依實質課稅原則及公平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勿心存僥倖,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2/21


公司依法清算終結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

主旨:本部79/10/27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係針對公司解散清算,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經依法聲請宣告破產,法院以該公司已無財產,認無宣告破產之理由而裁定駁回,清算人並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之案件所為之解釋。

說明:本部79/10/27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釋示,××企業有限公司如經依法清算完結後,經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編者註:現行法並無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法人人格已消滅,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5款規定,准予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該函所指××企業有限公司,依台北市國稅局函報,於解散清算時,其清算人已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經法院調查認定該公司已無財產,破產財團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駁回其宣告破產之聲請,清算人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後,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辦理終結之登記,本部乃據以核釋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並非指營利事業資產不足清償債務者,可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及為清算終結登記,而免依破產程序辦理。為免誤解,特函補充說明。

財政部80/02/21台財稅第801241743號


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公司出售不動產,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實際交付日較早者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公司出售不動產,原則上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年度,但如所有權未移轉登記給買受人以前就已實際交付,則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所得年度。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轄內甲公司97年度出售15間房屋,卻僅列報其中6間房屋的營業收入,於是按照甲公司提供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資料,調增甲公司300萬元課稅所得額,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75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未列報的9間房屋,買方是在98年間才以銀行貸款繳交尾款並完成交屋,出售這9間房屋的所得,應該等到98年度課稅才合理。不過,因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是在96年及97年間以預售方式出售房屋,其中15間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在97年度移轉登記給買方,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地政事務所的登記資料可證明,依稅法規定,甲公司出售這些房屋的所得,當然要歸在97年度課稅,所以無法採認甲公司的主張。

國稅局呼籲,公司會計基礎因為採用權責發生制,所以凡是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不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詳細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並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簡稽核 06-229806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2/18


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研究試驗,可否免徵營業稅?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各級公私立學校接受工商企業委託,代辦各項研究試驗收取代價,可視同提供教育勞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2/18


公司組織有9項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99年1月1日施行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

五、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六、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七、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八、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九、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公司組織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為促進產業創新,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中有上述9項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公司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檢視,以免俟後經國稅局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2/18


生存配偶因受贈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可提高遺產稅扣除額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時,因受贈取得之財產,應予排除。

該局最近查核一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於98年2月5日死亡,生存配偶乙君於98年8月3日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總額1億元,並就乙君名下巨額之基金5,000萬元,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500萬元(
1億元-5,000萬元)/2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經該局發現乙君名下基金5,000萬元係甲君贈與而來,該局遂將該筆基金於計算請求權時予以排除,故請求權扣除額由2,500萬元調增為5,000萬元(1億元-0)/2 ,致遺產淨額調減2,500萬元,乙君因而減少應納遺產稅25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受贈取得之財產,其取得原因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之範圍,故可提高請求權扣除額,致減少應納遺產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李美玲 04-23051111轉222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2/18


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屬移轉訂價資金使用交易類型,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

該局說明,近來查獲某公司為其國外子公司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最高金額3億餘元,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揭露資金使用交易相關資訊,卻未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也未於移轉訂價報告將背書保證列為常規交易受測項目,以目前融資背書保證之實務,若由金融機構承作,將依保證金額一定比例向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另現行經濟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亦針對各信用保證項目收取手續費,因此,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照可比較資料依營業常規(如:金融機構承作費率、經濟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手續費費率)向關係人收取手續費並認列其他收入,該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按金融機構承作保證費率設算手續費收入1佰餘萬元補稅。

該局呼籲,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乃屬關係人交易,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營利事業實務上雖多未向關係人收取任何手續費,惟配合我國移轉訂價查核制度之實施,應改變現行作法,參考金融機構承作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申報手續費收入,以免被設算收入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陳淑惠 04-23051111轉712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2/18


按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獎勵金,屬進銷貨折讓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獎勵金,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為銷貨折讓,經銷者取得獎勵金應列報為進貨折讓

該局指出,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營利事業常將銷售獎勵金商品服務費等具獎勵性質的費用,列報為佣金其他費用,而該項費用雖按銷貨金額及經銷契約給付,且經銷商開立發票時往往於發票內載明為佣金,使營利事業誤認獎勵金佣金,惟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1項後段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非屬營業費用。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將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按上述規定列報進貨或銷貨折讓

松山分局 劉審核員 (02)27183606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2/18


已過世股東獲配盈餘-股利憑單應填繼承人

屏東市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98年度5月31日分配97年度盈餘予股東,惟其中有位股東A先生於98年3月15日死亡,有關該股東所獲配盈餘,應如何申報股利憑單?係以原股東或以該股東繼承人為所得人?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交付遺贈,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所以該公司股東A先生所獲配盈餘,該公司可暫免填發股利憑單,待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後,再就實際繼承人填發股利憑單,併入繼承人領取年度之所得徵免所得稅。

【2011/02/18 經濟日報】


利潤匯台-牽動彼岸租稅優惠

大陸加強移轉訂價查核力道,在大陸設立子公司,如利用收取研發權利金方式將剩餘利潤匯回台灣,可能會影響大陸子公司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失去在大陸的企業所得稅租稅優惠。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昨(17)日舉辦「大陸移轉訂價合規和籌劃」研討會,KPMG中國所會計師廖雅芸表示,近年大陸國稅總局不斷推出各種移轉訂價法規管理企業移轉訂價,查核力道擴大,去年移轉訂價補稅總額高達人民幣26億元(折合新台幣116億元)。

廖雅芸指出,許多在大陸設廠進行後端研發的台商都被大陸稅局調查,衍生許多問題。常見台灣母公司在大陸設立子公司,進行生產製造與後端研發,為避免太多剩餘利潤留在大陸,台灣母公司通常以向子公司收取服務費銷售佣金研發權利金的方式,來符合移轉訂價規定。

廖雅芸說,如果大陸子公司曾申請「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租稅優惠,就須注意支付母公司研發權利金,是否會讓稅務機關否認子公司的研發行為,駁回高新企業的資格。

廖雅芸指出,大陸各省對高新企業的審核認定標準不一致,建議台商可事先向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事先審核,並明確解釋與台灣母公司之間關係,以防事後被取消稅務優惠。

KPMG中國所會計師池澄表示,由於台灣和大陸間沒有租稅協定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台商若被大陸當局調查後補稅,可能帶來雙重課稅的問題,也會增加稅務成本。

池澄建議,企業可考慮同時向兩地稅局分別申請兩個單邊預先訂價協議,將對方稅局可能提出的限制放進協定,成為協定前提假設,讓兩個單邊預先訂價協議運作整合為一。

【2011/02/18 經濟日報】


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公司解散後分配財產逾出資額部分應申報

台中市安小姐問:公司解散分配賸餘財產與股東時,其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應如何申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62年3月2日台財稅第31604號函釋,解散公司依公司法第330條規定,於清償債務後按股東股份比例分配賸餘財產時,其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應按公司實際分派數,依所得稅法第88條有關公司分派股利之規定,填報股利憑單。若以持有轉投資公司股票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依財政部84年6月15日台財稅第841627652號函釋,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惟其超過出資額部分,仍應依上揭第31604號函規定辦理。

【2011/02/17 經濟日報】


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進口貨物先放後稅-按繳稅日期申報

【經濟日報╱台北訊】台南市仁德區陳小姐問:公司10月時進口貨物,海關先放行至11月才繳稅,以何期別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因繳納稅費日期海關驗收日期,產生放行日期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期)別不一致情形,有關進口貨物營業稅申報,依財政部規定,應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營業人如提前於放行日期之期別申報扣抵,因非屬當期應申報進項憑證,稽徵機關將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2011/02/16 經濟日報】


稽徵機關於今(100)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擴大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

財政部將於今(16)日發布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擴大提供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以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提升納稅服務。

一、扣除額資料範圍:除1.保險費、2.購屋借款利息及3.教育學費部分資料外,增加4.捐贈、5.醫藥及生育費、6.災害損失及7.身心障礙扣除額部分資料,共7項。

二、涵蓋所得人範圍:由1.納稅義務人、2.配偶、3.未滿20歲子女增加4.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須於98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及5.直系尊親屬(須於 97年度及98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如該滿20歲子女99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98年度免稅額有重複申報等特殊情形,不列入提供查詢範圍。

在作業程序方面,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援例於今年5月1日至31日辦理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可透過下列兩種方式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一、網際網路查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二、臨櫃查詢

(一)親自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正本

(二)委託他人向稽徵機關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如代理人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交由稽徵機關備查。

所得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期間,配合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實施,提前至今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請將納稅義務人、配偶、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須於上開申請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或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財政部指出,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係屬便利結算申報之納稅服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所查詢扣除額資料,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得列報扣除;又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相關單據繳費證明,惟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如建物權狀戶籍資料影本等,仍應依規定檢附。

財政部賦稅署 2011/2/16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售分得之房屋直接登記子女名義應課贈與稅

提供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如果將分得之房屋直接登記給子女,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常常為了避免將來過戶給子女須繳納大筆贈與稅,於是將應分得之房屋,直接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登記所有權。事實上,地主提供土地參與合建所分得之房屋應歸屬地主所有,地主將取得之房屋直接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並據以取得所有權,即是地主將所有之房屋贈與給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如將所分得之房屋以二親等內親屬名義起造登記,應以取得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若未申報遭查獲者,屆時除了補稅外,可能還要遭受罰鍰處分,不可不慎。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3111轉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2/16


2011年2月15日 星期二

桃縣推新法-加水站須許可證








●桃縣設置加水站得先取得環保局許可證明。(徐乃義/攝影)

【徐乃義/桃園訊】桃園縣政府發布施行「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即日起,桃園縣境內水源供應業者應先取得環保局核發之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證明文件,再向衛生局申請核發許可證後才可營業,桃園環保局提醒經營加水站業者依規定申請許可。

桃園縣境內現有加水站約145家,隨著桃園縣民的用水需求量增加,縣內自助式加水站設施也日漸增多。為有效管理加水站之設立與水源水質安全,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訂定「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加強加水站之水源管理。凡經營水源供應業者,應委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飲用水檢測類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源水質採樣檢驗

水源水質之採樣檢測應以環保署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檢測項目,或委託經環保署飲用水檢測類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學術機構,依環保署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辦理檢測,且水源供應業者應自主管機關核發水源供應許可之次月起,於每月5日及20日前前月16日至月底當月1日至15日之每次載水之車號、運送水量、運送日期、加水站地址等資料,併每年應依規定提報水源水質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環保局備查

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申請書可至桃園縣政府環保局網頁(網址:http://www.tyepb.gov.tw)表單下載區下載使用。

桃園縣政府環保局為維護民眾飲用水的安全,仍持續定期抽驗轄內自來水簡易自來水自來水淨水場水源水質,以及包盛裝水水源、災害後飲用水水質,並隨時派員加強查驗加水站水源,以提升飲用水品質,維護民眾飲用水的安全及健康。

大紀元時報 2011/02/15

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申請常見問題與答覆


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申請書


營利事業應付帳款等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自100年1月28日起,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依前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應付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依民法第125條至12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有2年、5年短期時效及15年一般時效期間之差別,請營利事業注意其請求權可行使之時效,於時效消滅年度仍未給付之應付債務應列其他收入。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2/15


參:大法官釋字第657號
    所得稅法細則第82條第3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合憲?


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桃園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配偶(被繼承人)名下有3筆不動產雖出售但價金尚未收取,該3筆不動產為何不在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內?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陳先生案例言,被繼承人於98年間出售之3筆不動產,均為被繼承人70年6月間繼承取得,乃被繼承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取得之財產,是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有關出售不動產應收價款9,000餘萬元,乃係被繼承人出售其繼承財產而來,原不在民法第1030之1第1項規定旨在針對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共同努力所致增加之財產所得為平均分配之列,是就此屬被繼承人繼承財產狀態變更之所得,自應仍認屬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應排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之「繼承所得」,而不應將之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出售繼承財產之所得,僅為財產狀態變更,本質上仍屬繼承而來之財產,非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2/15


用土地銀行信用卡繳學費,可以辦分期喔!一次付清免手續費,亦可選擇分3、6、12期分期付款,手續費率僅1%~5.5%,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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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案相關訊息刊載於土地銀行網站(www.landbank.com.tw),亦歡迎來電信用卡客服專線0800-089-369或向土地銀行各地營業單位洽詢。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2/15


營業人於收受訂金票據時開立發票如無法兌現之處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營業人詢問,銷售商品收受票據以為訂金,並於當時即已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嗣後該票據無法兌現票款,該筆營業稅可否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商品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其已繳納之營業稅,依財政部80年2月22日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規定,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者,例如:廣告業、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租賃業等,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為配合作業需要,於收受訂金票據時先行開立發票,如票款無法兌現,預約交易不成立,亦可依前開方式辦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即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期覈實報繳營業稅。如收受訂金票據,票款無法兌現,以致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者,可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向稽徵機關辦理扣減銷項稅額事宜。

信義分局 陳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2/15


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99年12月8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條文行政院核定自100年2月1日施行,財政部配合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與「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部分)」

財政部表示,99年12月8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0年2月1日施行。配合上開條文之施行,該部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有關營業稅部分。

財政部說明,原依上揭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者,係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 倍」罰鍰,修法後調降為「5倍以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第4款、第6款、第8款至第10款及第11款前段規定,有關營業人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因登錄錯誤而多報進項稅額或少報銷項稅額、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一定比率以上而少報銷項稅額或多報進項稅額、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計算錯誤及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而申報進口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等原應按短漏營業稅額處0.5倍罰鍰,因處罰倍數在5倍以下且非屬免罰,已非屬減輕裁罰規定,該部爰將該等條款規定修正併入參考表規範,俾符法制,並將處罰倍數調降為「0.25倍」(詳後附「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參考表係稽徵機關辦理稅務違章案件裁罰之參考依據,配合上揭第51條裁罰倍數規定之調降,該部修正調降參考表關於營業稅法第51條部分處罰倍數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俾減輕納稅義務人因輕微過失所受之處罰。

財政部最後表示,上揭減免處罰標準修正規定發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另依該部規定,上揭參考表修正發布日尚於復查、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未確定案件,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相關附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1/2/14


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方式之變革報給你知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經依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若有應補繳稅款者,稽徵機關須就該稅款加計利息一併發單補徵,如有應退稅額時,亦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之計算,現行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係以「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或「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

惟近年來郵政儲金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年調降,對於提起稅捐行政救濟案件,如仍依現行規定計算行政救濟利息,顯失公允。100年1月26日總統公布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已有新變革,將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之利率,從「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或「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修正為「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另於同條第4項增訂過渡條款,即100年1月10日修正施行前,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已終結,而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送達收入退還書、國庫支票或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案件,或已送達惟其行政救濟利息尚未確定之案件,明定其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所適用之利率係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但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說明,修正後之稅捐稽徵法規定可使行政救濟加計利息較現行規定更為公平合理,對於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保障亦更加周延。

法務科 股長 龔怡如(07)7256600分機75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2/14


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要申請註銷扣繳統一編號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得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已將信託財產歸還委託人,但未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信託案件扣繳統一編號稅籍編號

國稅局說,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等原因致已無辦理信託業務者,應向編配扣繳統一編號之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受託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信託財產非屬專案核准,提供信託關係消滅契約書影本。

三、填寫信託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計3聯,並加蓋扣繳單位名稱及受託人或負責人印章。

該局表示,若民眾不知如何辦理,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2/14


債務保證人放棄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依民法規定,債務保證人主債務人清償債務時,原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於清償限度內即移轉予保證人,保證人如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放棄求償權利,就是屬於以免除債務方式對主債務人的贈與行為,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2/14


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

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可申請不適用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為簡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國稅局今年將首度開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也就是說,納稅人不必自行計稅,而是由國稅局先幫民眾計算要繳多少稅或是退稅,國稅局會在本(100)年4月25日前主動寄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試算稅額通知書等資料給民眾,經民眾確認無誤繳稅或回復確認後,就算完成報稅手續。

南區國稅局說明,這項首度實施的稅額試算服務,目前只限所得額及扣除額較為單純的民眾,也就是說民眾除已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99年5月已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須符合下列各項情形,始可適用這項稅額試算服務:

1.所得額全數來自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的所得。

2.只有列報本人、配偶、直系尊親屬及子女的免稅額(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

3.採用標準扣除額且未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4.無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5.免依規定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6.納稅人或其配偶未於申報書上勾選夫妻分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不適用這項服務措施:

1.納稅人於課稅年度中(即99年度)死亡、或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

2.納稅人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

3.已依規定申請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4.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持禁止相對人查閱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5.因特殊原因已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限制他人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

6.已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

至於民眾要如何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國稅局表示,民眾可在本(100)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以線上或書面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1.線上申請:以自然人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99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2.書面申請:以郵寄、傳真或親自至戶籍地國稅局申請。申請書上應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

南區國稅局最後強調,這項服務作業是便民措施,納稅人對於國稅局寄發的試算稅額通知書若核對無誤,「繳稅案件」於5月31日前完成繳税,「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以網路或書面回復確認,就完成報稅手續,不必再填寫申報書;不過,如果通知書的資料有必須增減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等情況,民眾就免依該通知書繳稅或回復確認,只要在所得稅申報期限(5月31日前)自行填寫結算申報書或以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即可。
  
服務科 鄭科長 06-229800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2/11


2011年2月10日 星期四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開跑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自今(100)年5月份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起,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將由國稅局協助其計算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大幅簡化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的手續。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發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規定,適用前揭試算服務作業之納稅義務人為: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列報本人、配偶、直系尊親屬及子女之免稅額,申報戶之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之所得資料,採標準扣除額、無抵減稅額、無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未勾選夫妻分居,且非屬不適用該要點規定情事之一者(如於99年度中死亡、離境、結婚或離婚等),預估全國有將近一半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戶適用此試算服務作業。

該局指出,適用前揭試算服務作業要點案件所寄發99年度試算稅額通知書及相關表單之地址,係以納稅義務人於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填報之「退補稅通知書送達處所」寄送,若納稅義務人上述地址有變更,或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個人因素,不願採用試算服務作業者,需於100年3月1日至3月15 日,透過網際網路經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提出申請,或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郵寄地址,或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一經申請不適用此項作業即不可撤銷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符合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將於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案件),或確認申報書(退稅案件及不繳不退案件),納稅義務人經核對無誤後,如屬繳稅案件,僅須於法定申報期限前,依該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依規定方式繳稅;如屬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則可透過網際網路或書面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即完成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強調,本項服務作業係便民措施,國稅局所寄發之試算稅額通知書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該通知書內容、欲增減免稅額人數、改採列舉扣除額或尚有其他來源所得、扣除額、抵減稅額等資料或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者,應依法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免再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繳納或回復確認,且不需向國稅局申請更正。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便民措施,為我國建國100年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作業重要變革,納稅義務人如收到試算稅額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於確認無誤後,請依限繳稅或回復確認,以節省申報時間、人力及物力。

審查二科 鄔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2/10


公司章程規定之清算人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應以該章程規定者為清算人,不可逕由股東會決議選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如果未依期限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清算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如果是公司組織型態,公司在清算程序中欠繳稅款達限制出境標準,稽徵機關還會以清算人作為限制出境的對象。

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甲公司雖然已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清算所得,但仍欠繳多筆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經該局查證,甲公司已在章程中訂定由負責人擔任清算人,後來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時,又選任另一人擔任清算人,以致產生清算人究竟是章程訂定的負責人或者是股東會選任之另一人?

該局說明,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清算人如果已經明確或可得確定時,就應該比照董事為法定清算人的情形,認定為公司解散之日為清算人就任,並且以章程訂定的清算人為準,公司如果要變更清算人,必須先透過股東會變更章程的方式另外選定清算人;或者依公司法第323條的規定先解任清算人,再由股東會另外選任清算人。前揭案例甲公司並未以變更章程的方式另外選定清算人,也沒有依照公司法第323條的規定先解任清算人,再由股東會另外選任清算人,仍應依照章程規定,以甲公司的負責人清算人

該局呼籲,公司解散或廢止後進入清算程序,此時清算人的權利義務與負責人相同,清算中的公司如果有已經確定的應納稅捐、罰鍰逾法定繳納期間尚未繳納,而且所欠繳稅款金額達到一定標準時,就會以清算人列為限制出境對象,所以公司對於清算人的選任及變更,應該特別注意以上的規定。

審查一科 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6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2/10


稅務問答/無償郵寄客戶貨樣-適用零稅率

【經濟日報╱台北訊】中壢童小姐問:其公司將新產品貨樣以快捷郵件寄予國外客戶A公司時,快捷郵件執據已註明係樣品(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惟近日收到A公司支付該貨樣之貨款,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適用零稅率?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780216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如係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執據上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 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該項銷售額於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或銀行對帳單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

【2011/02/10 經濟日報】


2011年2月8日 星期二

營業人供外籍主管使用之公務宿舍,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提供外籍主管員工住宿之公務宿舍,有關租金水電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公司租賃房屋供員工外籍主管住宿使用,其所取得之憑證,包含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核屬外籍主管員工來臺工作或員工實質薪資所得一部分,其所取得之憑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公司業務無關,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查核營業稅案件,轄內甲公司99年5-6月營業稅申報,以其所購買固定資產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並申請退還溢付稅額,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建物雖以營業人名義購買,惟所有權狀登記之用途別為住家用,且係提供甲公司外籍主管住宿使用,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性質。其進項憑證不得扣抵,亦不得申請退還,經該局補徵原申報進項稅額40多萬元,並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進項憑證,如有誤申報扣抵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中正分局 黃課長 (02)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