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父母之存款由子女具名提領,如未能提供非無償移轉之事證,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為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父母子女間資金之移轉,如未能提供非無償移轉之具體事證,仍涉及課徵贈與稅情事。

該局查核贈與稅案件,發現A君之銀行帳戶於97年間由其子B君提領900萬元,未申報贈與稅,A君主張因出國經商,委由其子B君代為提領存款,其中用於修繕房屋及購入家具等計支出400萬元,用於購買珠寶計420萬元,餘款則為生活費用,惟無法提供相關單據證明,該局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前揭案例A君之存款既由其子B君具名提領,其子B君顯然允受並占有該筆存款,依民法第761條規定,已生所有權變動之效力,除非A君能舉證非無償移轉存款之證明,否則贈與行為即成立生效,依法即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2)23113711分機19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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