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核釋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之電子雜誌,可比照紙本雜誌,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

財政部說明,隨著數位化科技發展,除政府積極實施電子化/網路化服務外,國民消費習慣及閱讀方式亦隨之改變,以往須赴實體商店採購之商品,現可由網路購得;實體書籍亦漸可由手機及網路下載取得或直接線上閱讀,在在顯示e世代來臨,國民獲取知識及資訊之平台,已不再侷限於以紙本方式取得。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法登記之雜誌社因應時代發展,提供多元閱讀方式,同步利用網路提供與紙本雜誌相同之資訊供讀者利用,以利更多人閱讀,擴展其知識,倘僅侷限紙本雜誌免徵營業稅,似將造成對時代進步之懲罰。有鑒於雜誌社採網路銷售與紙本相同內容之雜誌,應同具有提升國民文化及教育水準之功能,且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原係由實體交易衍生發展而來,其課(免)稅基準原則亦應與實體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一致之標準,該部爰核釋是類電子雜誌亦可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俾符課稅公平,並使稅法規定與時俱進。

財政部賦稅署 2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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