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公司解散後分配財產逾出資額部分應申報

台中市安小姐問:公司解散分配賸餘財產與股東時,其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應如何申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62年3月2日台財稅第31604號函釋,解散公司依公司法第330條規定,於清償債務後按股東股份比例分配賸餘財產時,其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應按公司實際分派數,依所得稅法第88條有關公司分派股利之規定,填報股利憑單。若以持有轉投資公司股票移轉過戶登記與各股東,依財政部84年6月15日台財稅第841627652號函釋,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惟其超過出資額部分,仍應依上揭第31604號函規定辦理。

【2011/02/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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