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 星期五

108年1月1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

行政院日前核定自108年1月1日起,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股價類期貨契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且未訂定落日時間。


財政部說明,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鑑於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為我國期貨交易稅稅收之主要來源,為吸引投資人投入我國期貨市場,前奉行政院核定其期貨交易稅徵收率自102年4月1日,由十萬分之四調降為十萬分之二,實施期間至104年12月31日;嗣考量期貨市場發展需要,並兼顧稅制公平性、財政收入適足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再報經行政院核定自105年1月1日107年12月31日,維持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


財政部表示,經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並評估徵收率十萬分之二實施後,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量成長顯著且市場結構改善,因此為確保我國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及維持競爭力,並兼顧財政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自108年1月1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且未訂定落日日期。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28


公司發行或給與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從屬公司得認列費用

為營造有利企業留攬人才之租稅環境,財政部於今(28)日核釋,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從屬公司員工,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該從屬公司依財務會計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財政部說明,公司基於集團企業發展,依上開法律規定,以公司(例如母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獎酬從屬公司(例如子公司)員工,以留住優秀人才,參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由於從屬公司未來可取得員工提供之勞務,上開採股份基礎獎酬從屬公司員工之交易,認屬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出資,再由從屬公司以該資金獎酬員工並於財務會計帳上認列薪資費用,考量該員工係提供勞務予從屬公司,對從屬公司營業收入產生效益,基於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從屬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認列薪資支出,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員工及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28


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要如何認定,何時應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其贈與行為發生日要如何認定,及應於何時申報。該局指出,財產的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無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祇要雙方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時,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的贈與,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故贈與稅的報繳,須在贈與移轉登記之前,即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贈與契約訂立之日,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贈與人某甲於107年12月1日贈與某乙不動產並訂立契約,該筆不動產欲於108年1月31日前辦理移轉登記,則某甲應於107年12月1日契約訂立時,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特別籲請民眾如遇有上揭情形,應於贈與契約訂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贈與稅申報書,並檢同有關證明文件,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如實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張美秀(04)23051111轉22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12-27


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公設地與既成道路適用賦稅減免之效果不同,申報移轉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同,兩者在租稅減免的適用效果上也不同,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時應特別注意!


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簡單來說,就是都市計畫劃設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市場等用地,留待將來由政府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這些土地因使用上受到限制,所以政府給予租稅上的優惠待遇。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贈與稅免徵的範圍僅限配偶直系血親間的移轉,對於兄弟姊妹叔侄姑嫂間的贈與仍須課徵。


至於被繼承人遺產中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則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如果土地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就不在租稅減免範圍,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若以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贈與他人時,也沒有相關租稅優惠可適用,民眾千萬不要弄錯。


國稅局再進一步說明,因公共設施保留地屬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可以依法申請用來抵繳遺產稅,但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並未計入遺產總額,非屬課徵標的物,所以不能用來抵繳遺產稅,這是兩者最大的不同。民眾如對相關法令或程序有任何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顏伶如 (07)7256600 分機:728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26


2018年12月25日 星期二

新創事業多項租稅優惠,扶植產業發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扶植國內新創事業之發展,針對新創事業在創業初期,分別就資金籌措從事研發活動技術流通留才攬才增僱員工為員工加薪等方面,提供租稅優惠,新創事業如符合相關規定,即可適用各項租稅優惠以減輕負擔。說明如下:
、在資金籌措方面,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23條之2規定,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及個人投資我國新創事業之部分所得免稅或綜合所得額扣除之租稅優惠,以鼓勵更多資金挹注我國新創產業,讓新創事業能更容易籌措營運資金。


、針對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新創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2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提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或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優惠,期能蓄積新創事業之研發動能以帶動產業發展。


、在技術流通方面,新創事業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規定,可適用所得緩課之優惠,暫緩繳納所得稅以避免面臨資金缺口之壓力。


四、留才攬才方面,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新創事業若透過股份基礎給付獎酬員工,公司員工可選擇適用緩課之優惠,除了透過與員工分享經營成果可以提高員工向心力外,亦可暫緩員工所得立即課稅之資金壓力。另外新創事業若增僱員工或為員工加薪,其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之員工薪資費用,可加成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呼籲新創事業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相關租稅優惠者,應注意前揭規定之資格要件、應檢具文據、申請與所得稅申報程序等,詳細內容可經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新創稅務E指通(www.etax.nat.gov.tw/etwmain/新創稅務E指通)查詢。


  1-附表1-新創事業租稅優惠之釋例彙總表.pdf
  1-附表2-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有關新創事業租稅優惠彙總表.pdf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25


營業人因訴訟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及賠償和解金,應於收款時開立全部金額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經法院訴訟後,收取以前年度之租金收入及賠償和解金,應於收款時就全部收取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所收取全部代價金額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因出租房屋衍生加收利息或取得違約金或和解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亦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甲公司(出租人)103年1月1日起出租房屋予乙公司(承租人),租賃契約約定每年租金1,000萬元,因乙公司未依約給付租金,經法院訴訟後,雙方於105年1月1日達成和解,乙公司於105年1月10日給付甲公司103及104年度租金2,000萬元及賠償和解金200萬元,惟甲公司僅開立2,000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20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因訴訟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及賠償和解金,應於收款時開立全部金額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25


2018年12月22日 星期六

遺有自益信託農地,遺產標的為權利,不適用農地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農地經依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後,若受益人死亡,其所遺留之財產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即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土地,縱該信託標的農地實際仍作農業使用,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農地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於近日查核遺產稅案件,查得委託人甲君(被繼承人)生前於100年3月25日與受託人乙君(即甲君之長子)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並將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所有,約定信託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25日起至120年3月24日止,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由乙君管理耕作該農地。嗣甲君於107年6月1日意外死亡,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840萬元,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信託法規定,以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就該信託契約所遺留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非農地,乃否准認列農地扣除額。乙君不服,主張該自益信託農地確實有作農業使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申經復查,未獲變更,並經確定在案。


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明定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及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等3要件,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才能免徵遺產稅。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農地仍登記在受託人乙君名下,由受託人管理處分該信託財產,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為被繼承人基於信託契約所享有之信託利益,其遺產標的為「權利」,與前揭法條規定之遺產標的為「土地」(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不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之規定,因此無法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扣除額之優惠,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法務二科 陳審核 06-2223111轉815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22


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新規定上路,請記帳業者注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107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規定,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將原發布之「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加以整合,做為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資恐防制之一致性遵循規範。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上揭修正後辦法規定,記帳業者因業務關係持有、管理或知悉法務部公告制裁名單者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所在地,除應通報法務部調查局外,亦須通知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另記帳業者應建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當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五種特定交易型態(如附表)時,應進行風險評估,並每兩年更新評估報告。


該局為服務記帳業者,特別於網站增設「洗錢防制法專區」(路徑: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內容涵括前揭最新修正之辦法、防制洗錢作業流程圖、問答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最佳指引、公告制裁名單、可疑交易申報專區及講習會課程等相關資訊,歡迎記帳業者多加利用。


該局再次提醒記帳業者務必充分知悉相關規範及應作為義務,以維自身權益並落實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作業。


  附表:五種特定交易型態彙整表.doc
  附表:五種特定交易型態彙整表.pdf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22


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公告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產稅、贈與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08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


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贈稅法相關法規\108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羅科長珮儒 (02)23228147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21


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新制)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該局說明,邇來常發現納稅義務人因不諳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未辦理申報或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常見的錯誤,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申報期限:交易房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二、交易日及取得日認定: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三、應辦理申報類型:
(一)交換: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仍屬房地交易。


(二)虧損:房地交易所得為0元或虧損(即無應納稅額),都要辦理申報。


(三)只出售土地: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均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四)二親等買賣: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實際有收付價金,出賣人除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申請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外,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五)分次取得之房地,應分別適用新舊制:個人一併出售分次取得的房地,應依房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新制範圍之房地,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其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行為罰,若有房地交易所得,並將依法核定補徵稅款及處罰鍰。


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審查二科 鍾股長 03-3396789轉14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2-21


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禁止處分之土地、房屋時價資料經查屬實者,得核實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繳逾繳納期間之應納稅捐,則其名下財產將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說明,所謂「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A君欠繳應納稅捐720萬元,其名下財產計有未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及房屋各1筆,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250萬元,持分均為全部,依1.2倍估算價值後,國稅局就相當於欠稅720萬元金額,函請管轄地政機關分別就上開土地持分全部(禁止處分估價:500萬元1.2=600萬元)及房屋持分40%〔(720萬元-600萬元)÷(250萬元1.2)〕範圍內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A君主動提示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供審核,土地、房屋分別估價為800萬元及360萬元,經國稅局查明屬實,核實認定其不動產價值,函請管轄地政機關將土地禁止處分登記之限制範圍變更為90%(720萬÷800萬元),並塗銷房屋之禁止處分登記,以符合稅捐保全比例原則,兼顧公益及私益。


  29附表.odt


徵收科 湯股長 (03)3396789轉15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2-20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有三大注意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應注意相關申請程序及申報時擇定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方式抵減。申請程序為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申請,主管機關會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有高度創新等條件提供審查意見,並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始可符合適用租稅優惠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要注意申請期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之期限,是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7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8年2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同時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損益表之投資抵減稅額欄位(95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投資抵減稅額欄位(24欄)、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15-2頁)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填報的資料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國稅局將不予受理。特別提醒,如未依限申請審查及申報時未依規定格式填報,將會喪失享受投資抵減稅額權益。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方式,於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因此,營利事業在申報時要審慎選擇抵減率,以免損失抵減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有三大注意重點,首先,應注意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且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再者,審慎選擇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18-附表.odt


審查一科 詹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2-20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非屬當然免稅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請機關或團體於108年5月份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7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財團法人106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捐贈及利息收入10萬元、股利所得99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200萬元及本期餘絀數800萬元,甲財團法人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經國稅局輔導仍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結餘款使用計畫,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因甲財團法人106年度股利所得990萬元,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全數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課稅所得為-190萬元(收入10萬元-支出200萬元),無應納稅額。但107年所得稅法第42條修正後,因當年度獲配之股利所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相同案例,如甲財團法人107年度結算申報仍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其結餘款800萬元即全數為課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為1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之規定後,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自107年度起其結算申報案件如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時,其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課稅(詳附表)。機關或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17-附表.odt


審查一科 江股長 03-3396789轉13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12-20


繳納前手出售農地申請不課徵其持有期間應負擔之土地增值,可做為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所得,係以房、地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之計算。因已減除土地增值稅稅基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故不得再行減除土地增值稅。


惟個人交易之土地,購入時原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後因轉為他用,致出售農地所有權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第5項規定,併同補徵前手及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增值稅,該實際由本人繳納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所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則可做為「費用」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個人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僅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能減除屬前手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本人實際負擔繳納屬於前手部分之土地增值稅,於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例外得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於94年1月買進農地一筆,持續做為農業使用,並於104年4月將農地出售給乙,出售時,甲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其持有期間(94年1月至104年3月)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買入後,將該農地轉作他用,又於105年6月將該地出售給第三人,稅捐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5項規定,以94年1月至105年6月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核算乙君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故乙君繳納包括前手甲持有期間(94年1月至104年3月)之土地增值稅,惟乙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依規定僅得扣除本人自104年4月至105年6月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乙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94年1月至104年3月)土地漲價部分所生之土地增值稅稅額,另得作為乙君移轉費用扣除。


該局提醒,是類案件應提示土地增值稅繳納證明,併同其他移轉費用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可減除費用。若無法提示相關憑證或提示不全,稽徵機關將按成交價額之5%設算費用,並與核實計算可減除費用相較,以兩者擇高作為可減除費用之金額。


此外,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並可多加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網址:http://www.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報,以計算正確應納稅額。如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專人諮詢服務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楊雅婷 (07)7256600 分機72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20


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時准減徵40%

為落實政府推動都市更新之政策目的,財政部今(19)日發布解釋令,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法市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之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財政部說明,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權利變換為市地重劃之立體化,乃參照市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40%之規定予以明定。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意旨係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在一般生活事務相互代理,故對於此類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第三人時始一併核課,並明定該受贈土地倘為市地重劃土地,於再移轉時亦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以資合理。


該部進一步說明,市地重劃土地倘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時既准予減徵土地增值稅40%,權利變換之租稅優惠又係參照市地重劃規範意旨訂定,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有關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因此核釋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取得之應分配土地,於配偶相互贈與後再移轉,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以維護課稅公平,並提高更新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權利變換之意願,有助於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洪科長嘉蘭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19


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外籍旅客購物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自108年起提高為48,000元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提高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營造友善購物退稅環境,提升外籍旅客消費意願,財政部與交通部於107年11月5日會銜發布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並於108年1月1日起實施。


該所指出,本次修正主要是提高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由原來24,000元提高為48,000元,是以外籍旅客於同一天內向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退稅及墊付退稅款之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新臺幣2,000元以上,48,000元以下者,可於消費當日向該特定營業人申請退還其購買特定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不必至民營退稅業者之特約市區退稅服務櫃檯,或出境時於機場或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


該所補充說明,另為持續鼓勵營業人加入特定營業人,提供充裕時間導入電子發票,本次修正延長特定營業人應使用電子發票之期限,由原訂108年1月1日延長至110年1月1日,如屆期仍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此外,為推動退稅作業無紙化並簡化現場小額退稅作業及節省特定營業人作業成本,增訂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核定單者,得免簽名之規定。


該所最後表示,所轄為觀光勝地,每到旅遊旺季即有許多外籍遊客到此購物消費,因此特別呼籲轄內特定營業人可申請核准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以提升外籍旅客之消費意願進而增加商機。


工商稅股 吳股長 08-8892484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18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購買古董藝術品不得列報折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古董藝術品,擺放於辦公或營業處所,不得列報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第59條規定,資產屬於「折舊性」或「遞耗」性質者,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折。所謂折舊性遞耗性質,係指資產在通常情況下,因時間之經過使用次數之增加,其價值會隨之減低;惟古董、藝術品等物品,其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通常並不會因時間經過而發生相對程度的比例貶損,因此,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通常更因長期持有而產生增值的情形,故古董、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各項耗竭及攤折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裝修營業處所費用2千萬元,資產負債表列報於「其他固定資產」項目,其中3百萬元係購買藝術家的畫作及雕塑作品等藝術品擺放於辦公室,並按耐用年數3年提列折舊,遭該局以該畫作及雕塑品非屬折舊性或遞耗性資產,調整剔除該等藝術品之折舊費用並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古董或藝術品,應留意上開規定,提列折舊時應依資產性質審慎區分,以免遭稽徵機關查核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9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17


中小企業與大專校院「產學聯盟」,研發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資源支持產學聯盟,並將學研單位研發能量導入產業,強化中小企業研發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行政院於107年10月3日修正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增訂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費用符合規定者,亦可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中小企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後,其共同研發對象由國內外公司擴大至國內外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惟中小企業與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者,應比照與國外公司共同研發之規範,提供其在國內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資料。此外,為使研發活動之產業升級外溢效果發生於臺灣境內,乃增訂第5條之1明確規範,除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及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研究發展支出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為始得認列。


該局另提醒,欲使用本項租稅優惠之中小企業請注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投抵規定提供審查意見;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審查一科 歐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17


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受領轉(契)作獎勵金之土地,不一定符合遺產稅農地減免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遺產中的土地已取具「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已受領轉(契)作獎勵金,為何不能適用農地減免遺產稅的規定呢?


高雄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並取得主管機關發給「農業用地供農業使用證明書」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但如果該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者,若要申請適用遺產稅農地減免規定,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除了要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請民眾特別注意,還要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是符合


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情形之一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中土地雖已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未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的證明文件,即不符合該條例第38條之1可申請賦稅減免的認定條件,縱有受領轉(契)作獎勵金之證明,但因獎勵金發放目的係在於建立合理耕作制度,與賦稅減免之認定要件並無關係,這部分要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如有對遺產稅相關法令或程序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李香君 (07)7256600 分機728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14


具有雙重國籍之國人,以不同國籍身分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具有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國人,倘以不同國籍身分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將該2種身分取得之報酬合併計算,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轄內A君具有雙重國籍,105年分別以本國籍身分受聘於國內甲公司總經理一職,另以外國籍B君身分任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顧問一職,甲公司及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分別以A君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B君之居留證號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經查核後發現,A君與B君係同一人,惟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申報以A君身分取得甲公司之勞務報酬,未合併申報其以B君身分取得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遂將A君取自國外乙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合併計算,並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取得雙重國籍之國人,不論係以本國籍身分或外僑身分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依法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利用二種身分分開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將依法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14


2018年12月13日 星期四

納稅義務人捐贈股票予慈善團體,應以實際交付日為申報列舉扣除額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捐贈股票予慈善團體,並與該慈善團體訂定贈與契約,嗣後將股票交割過戶予該團體,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之實現年度,應以股票實際交割日期為認列年度。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同一申報戶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按綜合所得稅制,係採現金收付制,稱為「收付實現原則」,亦即所得所屬年度與列報扣除額之認定,均以實際取得或支付日期為準;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只要當事人間於贈與時有贈與意思合致時,即衍生贈與稅事件,與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制不同。故納稅義務人列報非現金財產(有價證券)捐贈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交割日期為準。


該局轄內甲君贈與A公司股票予乙慈善團體,遂與乙慈善團體於105年12月1日簽訂贈與契約書並申報贈與稅,甲君依據訂定贈與契約書日期列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惟查甲君係於106年1月20日將A公司股票實際交割過戶予乙慈善團體,與規定不合,該局爰剔除捐贈扣除額。甲君不服,主張其已於105年度申報贈與稅且經核定在案,應准予認列105年度捐贈扣除額,該局以綜合所得稅制係採收付實現原則,既已查得甲君係於106年度實際過戶A公司股票,且乙慈善團體係於收受A公司股票後開立捐贈收據並帳列會計帳簿,自非屬105年度捐贈扣除額,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時,依所得稅法規定享有租稅減免優惠,惟應注意實際捐贈年度,以免因不符合規定剔除補稅。


法務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13


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108年1月1日起,實施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重大修正,包括提高現場小額退稅金額上限及延長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有意願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營業人,請趕快把握機會,向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聯繫簽約事宜。


該局指出,為營造更優質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交通部及財政部於107年11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分述如下:
一、提高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含稅消費金額上限
依現行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日之外籍旅客,同一天內向同一家貼有現場小額退稅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上至24,000元以下者,可向該特定營業人申請現場小額退稅。108年1月1日起,修正之實施辦法施行後,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含稅消費金額上限自24,000元提高至48,000元,增加外籍旅客消費誘因,節省外籍旅客至機場港口退稅櫃台申請退稅之等待時間。


二、延後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
欲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營業人,除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外,應使用電子發票,但依現行實施辦法第4條第4項規定,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於107年12月31日前仍得與中華電信公司締結契約,申請為特定營業人。為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特修正上開條文,將特定營業人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自107年12月31日延後至109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電子發票而有意願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營業人,可於上開期限前逕向中華電信公司洽詢簽約事宜(電話:0800-880-288)。


該局提醒,營業人與中華電信公司締結契約,並經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為特定營業人後,仍須於109年12月31日緩衝期屆滿以前使用電子發票。如於110年1月1日以後,仍未使用電子發票者,依修正後實施辦法第4條第4項第25條規定,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11


2018年12月7日 星期五

使用電子化方式記帳之執行業務者,免再向國稅局報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電子發票之實施,財政部於107年2月14日修正發布「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簡化執行業務者電子化處理帳務作業之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實務上執行業務者使用電腦處理帳務日益普遍,故刪除「使用電子化處理帳務之執行業務者須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之規定。是以,即日起,執行業務者欲採用電子化方式處理帳務者,免再具文向國稅局報備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李昭芬 (07)7256600 分機72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07


出售短期持有房地,六種情形可適用20%較低稅率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出售房地須依照持有期間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5%,有民眾問及,因家庭因素而必需出售短期持有之房地,是否可適用較低稅率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若持有期間未超過1年,稅率為45%,超過1年但未超過2年者,稅率則為35%,倘個人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此類稅率案件有6種情形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後來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性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者。


、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給該房屋所有權人者。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者。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者。


、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該局提醒民眾,對於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謝稽核 06-229803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07


贈與稅有3種特定情形,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在特定情形下,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1.行蹤不明2.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例如該局轄區某贈與人甲君,104年間以出售土地部分所得代償其子乙君之貸款及投資款合計1,0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並補徵贈與稅,惟甲君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尚未徵起之稅捐,改以受贈人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該局提醒,所舉案例之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原對贈與人開徵之稅款僅係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如又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就尚未徵起之稅額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徵收科 趙股長 06-222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07


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行政院院會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第3629次院會今(6)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方式,符合憲法平等權保障規定,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


財政部說明,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略以,現行薪資所得採減除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6年度及107年度分別為12.8萬元及20萬元),有減輕薪資所得者稅負之考量及降低稅捐稽徵成本,其目的尚屬正當,惟就賺取薪資收入之必要費用超過該定額者,無法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不符合平等權保障意旨,應予檢討修正。該部經參考國際稅制及各界意見,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
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倘薪資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經參據國外立法例及各界建議,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規範下列3項:
)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進修訓練費
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職業上工具支出
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上開3項特定費用應與所從事職業具直接關聯性,且為避免浮濫或虛報奢侈非必要支出,訂定各費用項目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財政部表示,上開草案係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修正薪資所得計算規定,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預定108年1月1日起實施,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使薪資所得稅負更臻合理。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1071206--簡報(附件).pdf


楊科長純婷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8-12-06


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如未包含於扣繳憑單,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許多公司派駐員工於大陸辦事處或關係企業任職,員工申報所得稅僅依取得臺灣總公司開立的扣繳憑單金額辦理結算申報,而另由大陸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因為沒有扣繳資料,以致疏忽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被派赴大陸地區辦事處者,其由總公司或機構直接給付或撥付大陸地區辦事處給付之報酬,應由臺灣總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並開立所得人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而另由大陸公司給付的薪資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亦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如領有大陸地區給付之所得,未包含於扣繳憑單所列所得部分,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計臺灣地區所得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依據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所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或其他非查詢範圍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07)7256600 分機72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06


執行業務者捐贈現金予政黨或候選人,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近日有事務所來電詢問,因適逢縣市長選舉,若捐贈現金給政黨或候選人,可否列報事務所之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的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金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得憑取得之收據或證明列報當年度執行業務之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事務所對於政黨或候選人之現金捐贈,囿於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得為捐贈政治獻金之主體,僅限於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或政黨,未包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亦即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辦理,若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執行業務者得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李昭芬 (07)7256600 分機72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12-06


2018年12月5日 星期三

今年九合一選舉,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得依規定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政黨政治團體參選人之捐贈,可於政治獻金法規定之限額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不得超過30萬元。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且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又這項扣除額是可以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分別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107年對政黨之捐贈,受贈政黨於105年度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須達1%(如:1.民主進步黨、2.中國國民黨、3.親民黨、4.時代力量、5.新黨、6.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7.臺灣團結聯盟、8.信心希望聯盟及9.民國黨),始得列報列舉扣除。個人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參選人取得之收據如不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資格經撤銷者、或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則該捐贈不予認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明(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之捐贈,應檢附政治獻金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05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如果係屬個人消費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甲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依公司說明係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贈送客戶及員工,已依規定取得抬頭載明甲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並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惟甲公司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該商品禮券確實已如數轉送予外部往來客戶、供應商或不特定消費者等受益對象之證明文據,或提供轉餽贈予內部員工已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等資料為佐,致無法認定該費用支出確係與業務有關,該局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業費用之認列,須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為前提,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3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05


2018年12月4日 星期二

被繼承人遺有大陸地區房屋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遺有在大陸地區遺產,亦應併入課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本法及本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的房屋時,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依市場價值估定之,故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書及足資證明客觀市價之資料估價認定。


該局審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半年於大陸地區購置房產,繼承人提供原始買賣合約書、支付價金等足以證明市場價值之資料,爰依前揭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匯率核算遺產價額。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2-04


107年起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刪除第42條第2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因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規定,爰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或團體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或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為了避免影響機關或團體從事公益活動的財務能力,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又規定,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以下簡稱不足支應數)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數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後,再依法課徵所得稅。


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本應涵蓋股利或盈餘收入,較能允當衡量其財務能力,但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或盈餘免計入所得額課稅,致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含免稅股利收入,使得少數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實際上本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惟於扣除股利收入後,產生不足支應之情形,而得以該虛增不足支應數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即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實際有所得且無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必要,卻無須課稅之不合理情形,故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後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規定,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之甲財團法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為500萬元(其中包括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收入3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320萬元,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60萬元。該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500萬元)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320萬元);惟修法前股利收入300萬元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減除,反虛增不足支應數12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320萬元】,致課稅所得額為零(60萬元填補不足支應數120萬元後已無餘額可課稅)。修法後股利收入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減除,尚無不足支應數,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60萬元即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或團體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請確實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避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邱股長 06-2223111轉803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