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部分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費用卻未依規定列單及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或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以上皆不符合執行業務成本費用認列規定。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所得之計算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執行業務者如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
該局另指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免扣繳稅款,惟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應於捐贈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將填發之免扣繳憑單交付受贈單位。(每年一月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該局並籲請執行業務者,如未依規定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但欲申報捐贈費用,可自動補報,所涉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之罰鍰,可減半處罰。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蘇煖焙(07)715-1511分機616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9/10
2012年9月10日 星期一
2012-09-10:執行業務者應如何申報捐贈費用?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捐贈得否列為其事務所之費用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應取得收據或證明,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列為捐贈費用,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至有關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財政部94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釋,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12/29
2010年10月15日 星期五
執行業務政治捐獻-應以個人名義辦理
屏東市某建築師事務所王小姐問:其執行業務者如對政黨捐贈,是否得列為其事務所捐贈費用?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404543330號函釋,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贈,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執行業務者如以事務所名義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應取得收據或證明,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2010/10/15 經濟日報】
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執行業務者捐贈費用核認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不得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另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費用,應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申報捐贈費用之上限:〔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1+10/100)×10%。
舉例說明,若核定收入總額600萬元,申報費用總額500萬元,費用內含對公益團體之捐贈30萬元,對政府機關之捐贈10萬元,則依公式計算之金額為:〔600萬元-470萬元〕÷(1+10/100)×10%=118,182元,加計對政府機關之捐贈10萬元,捐贈費用核認上限金額為218,182 元,計超限181,818元應予剔除。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