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執行業務者捐贈費用核認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不得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另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費用,應按下列計算公式計算申報捐贈費用之上限:〔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1+10/100)×10%。

舉例說明,若核定收入總額600萬元,申報費用總額500萬元,費用內含對公益團體之捐贈30萬元,對政府機關之捐贈10萬元,則依公式計算之金額為:〔600萬元-470萬元〕÷(1+10/100)×10%=118,182元,加計對政府機關之捐贈10萬元,捐贈費用核認上限金額為218,182 元,計超限181,818元應予剔除。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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