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 星期五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來台從事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將可退營業稅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來台從事參展臨時商務活動,提供退稅優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增訂第7條之1規定,經立法院通過,並奉總統於9955日公布。至於實施日期依據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將由財政部將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另行發布。

上開增訂條文實施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或所購買之貨物或勞務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或為交際應酬用,或為酬勞員工個人,以及自用乘人小汽車,則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而且依前開規定申請退稅者,需以各該國對本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該局表示,政府為減輕我國營業人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及提供外國廠商退還營業稅誘因,吸引來臺消費,本於互惠原則增訂前述之申請退稅規定。至該條文所定一定期間之計算,展覽與臨時商務活動之範圍、一定金額、憑證之取得、申請退稅應檢附之文件、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財政部正研擬相關實施辦法中。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陳瓊瑤 04-23051111轉751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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