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6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111)年10月6日剛過世,去年9月時父親有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給他,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已申報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因資金需求,於今年初將該股票出售,則該股票是否還須併入父親遺產稅申報?如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又該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該等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仍算作被繼承人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遺產價值則以「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但贈與標的如為土地時,倘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所有權者,則以「贈與日」之公告現值計算。以王先生所詢案例,假設A上市公司股票於父親亡故日(111年10月6日),每股之收盤價為25元,則須以價值250萬元(25元×10萬股)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有對配偶或特定近親贈與財產者,請注意將其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綜合規劃科 陳淑美科長 (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盧美虹 (07)7256600分機777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6


網路交易應依交易態樣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萬物皆漲只有薪水不漲的時代,為增加收入,越來越多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或從事代購等業務,但實務上常有將「買賣」、「代購」及「代收代付」等交易樣態混淆,以致發票開立錯誤情形發生。

為幫助營業人瞭解各種營業態樣發票開立方式,以避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罰而得不償失,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買賣: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者,應依向客戶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代購: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之憑證,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營業人應開立2張發票交付委託人,1張以商品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另1張以代購費(即佣金或手續費)開立。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客戶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客戶(即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交易態樣交易方式發票開立方式
買賣●採進、銷方式經營。●營業人甲以8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00元價格賣給客戶A。
●甲依收取價款100元開立發票並交付A。
代購●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收付之間有差額)。
 
●營業人甲接受客戶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丙定價8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元手續費。
●甲以代購商品價格80元開立1張發票並註明代購,另以代購費20元開立1張發票,2張發票均交付A。
 
代收代付●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客戶A向營業人丙購買8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甲將A交付之80元轉付丙並取得以A為抬頭之憑證,且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
●甲無須開立發票,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交付A。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其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造成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才能適用免罰規定。

審查四科 黃翠瑩科長 (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張欣喬 (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6


2022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外銷菸酒未依限申請銷案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廠商來電詢問外銷菸酒若未於期限內申請銷案是否應補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5條、第22條之1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菸酒運銷國外者,免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惟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如因故未能完成出口,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8條規定,除退運回廠者外,產製廠商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完納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免稅外銷菸酒銷案(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免稅外銷菸酒銷案),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該局呼籲,外銷菸酒應注意銷案期限,避免逾期遭補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如對外銷菸酒相關稅務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10-25


2022年10月24日 星期一

線上聲明訴願e指通,備齊理由文件更從容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非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等),可依訴願法規定,在復查決定書處分函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訴願提起日應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而不是郵戳為憑喔!


該局表示,由於實務上常發生民眾雖然想提起訴願,却因相關理由及文件資料尚未備齊,因而導致超過法定期限內才提出訴願申請,遭受訴願不受理的決定。為加強便民服務,財政部全球資訊網已於111年7月1日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財政部網站首頁/服務園地/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訴願線上申請/線上聲明訴願),提供民眾可以先在線上聲明訴願,不須要使用任何憑證,只要簡單登錄訴願人基本資料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日期文號案由即可完成聲明,財政部將以收受線上聲明當日為訴願提起日


南區國稅局說明,為方便民眾使用上述線上服務,已經在該局網站行政救濟專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項下)及QR-Code專區(首頁/主題專區/數位專區/QR-Code & App專區項下)設置「線上聲明訴願」超連結項目,提供民眾多元服務管道。


該局特別提醒,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是訴願法所規定必須檢附的法定文件,訴願書必須載明訴願人、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法定事項,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因此「線上聲明訴願」只有表示不服行政處分的效果,仍須於「線上聲明訴願」的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親自簽名或蓋章的紙本訴願書(如有委託代理人並需檢附委託書正本),並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等資料,否則訴願案件將會因屆期未補送,而受「訴願不受理」的決定,請民眾務必特別留意,以免影響自身行政救濟權益。


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一科楊科長 06-229806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2-10-24


2022年10月21日 星期五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課稅及抵繳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私設巷道既成道路土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抵繳,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係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一種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該局進一步就前揭二種土地課稅及抵繳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時,免徵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額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為被繼承人之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者,則不受上述限額抵繳之規定。


二、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稱「私設巷道」,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即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綜合規劃科 陳淑美科長 (07)7256600 分機:7700
撰稿人:許金汶 (07)7256600 分機:777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1


2022年8月19日 星期五

營業人以購買供銷售的貨物作為中秋節禮品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至,營業人為犒賞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當中秋節禮物或交際應酬使用,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1.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2.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法務一科 陳素珠科長 (07)7256600分機7500
撰稿人:李素秋 (07)7256600 分機75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8-19


個人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於107年12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約買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該屋109年10月1日興建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於111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計算應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其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屬於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陳小姐係於109年10月1日登記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111年8月1日出售時,依規定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持有期間之計算,以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日止,不能加計簽訂預售屋之期間,故陳小姐111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應為1年10個月(109年10月1日至111年8月1日),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局呼籲,民眾買入預售屋,於成屋交屋後出售,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正確計算持有期間,以免適用錯誤稅率致短漏稅額甚或受罰;有房地合一稅申報問題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


旗山稽徵所 莊佳燕主任 (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張慧敏 (07)6612027 分機 56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8-19


2022年8月18日 星期四

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自112年1月1日起我國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且該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者,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CFC為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股權控制要件)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個人之CFC。至於前揭豁免門檻則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為了避免我國個人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適用豁免規定,CFC制度另外規範屬我國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有盈餘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計算CFC營利所得。


該局強調,個人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而係為防杜個人控制CFC盈餘分配政策將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義務,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為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有關個人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審查二科李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59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8-18


2022年8月17日 星期三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申請,當年即可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才開始適用。


據統計,近5年(106年至110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及減免稅案件,每年平均約44萬餘件,除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當年度起適用之案件平均35萬餘件,以及否准適用案件平均5萬餘件外,每年仍約有4萬件(將近1成)須俟次年始得適用租稅優惠。該署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擬自今(111)年起適用上述地價稅租稅優惠者,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能適用,上述申請截止日距今僅剩1個多月,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該署並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全戶戶籍遷出或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鑑於國內疫情尚未緩解,該署籲請土地所有權人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利用線上申請(免用憑證)方式辦理,以降低臨櫃申辦之群聚風險,省時又便利。


曾科長雅萍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22-08-17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另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該局表示,有關營業人收受他單位補助款應否課徵營業稅,應視該補助款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有關,如屬因提供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補助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接受某基金會委託A研究計畫而進行研發工作,雙方約定研發成果由甲公司和基金會共享或全部歸屬基金會所有,則甲公司收取該項補助款即屬提供勞務予基金會而取得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研發成果歸屬甲公司所有,則甲公司取得基金會之補助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應取得該基金會開立之免扣繳憑單。

該局將營業人收受補助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製作一覽表如下: 

研發成果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全額開立應稅發票)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無須開立發票)
全部歸屬營業人所有 v
全部歸屬委託單位所有v 
歸屬營業人和委託單位公同享有v 


 


 


 


審查四科 黃翠瑩科長 (07)7256600 分機7300

撰稿人:王秋雲 (07)7256600 分機:73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8-17

2022年8月16日 星期二

職工福利超限只要轉列其他費用就好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皆有限額之規定,若有超限情形,將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規定予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福利金提撥標準計有: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費用,依上述第二、三點規定限度內列支。


該局指出,列報職工福利雖有限額之規定,但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皆可核實認定;另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不足或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則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職工福利支出金額為350萬元,因計算其可列報之限額僅為300萬元(營業收入總額20億 × 0.15%),公司在申報時遂將超過限額50萬元部分轉以其他費用列支。經本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超過限額之費用不屬於「舉辦員工文康、旅遊及聚餐等性質」,不符合可將超過限額50萬元轉列報為其他費用之規定,經核定剔除超限部分,補徵稅額1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之列報,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除員工醫藥費外,皆有限額之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有無超限情形,避免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加計利息。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審查一科 劉玉雯(04)23051111轉71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2-08-16


2022年8月1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減資彌補虧損後之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此外,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所產生者,應以原始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投資損失,倘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的投資損失,清算時應自原始投資成本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100年間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乙公司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因此在105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於105年依原始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成本餘額應為300萬元;經過多年營運,乙公司業務仍未見起色,遂於108年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萬元,甲公司投資損失應為27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105年列報之投資損失9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萬元),惟甲公司卻仍以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列報投資損失1,17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1,200萬元-清算分配款30萬元),致重複列報投資損失900萬元,經核定補徵稅額18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投資損失時,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並應檢視對被投資公司投資成本變動情形,以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8-11


2022年8月9日 星期二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3大迷思

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止跨國企業或個人可能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CFC之盈餘分配政策,保留不分配原應歸屬我國之所得,規避我國納稅義務,爰訂定CFC制度。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有關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的實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破除民眾3大迷思,說明如下:


破除迷思1: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
CFC制度非加稅措施,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防杜營利事業或個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俾與其他依法誠實申報納稅之營利事業或個人負擔同等公平稅負。另為避免重複課稅,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設有國外稅額扣抵及出售CFC股權時可調整成本等機制。


破除迷思2: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
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CFC當年度盈餘,是以CFC按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與其他權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112年度(含)以後發生之盈餘才須按CFC制度計稅,111年度(含)以前發生之盈餘仍係於盈餘分配日所屬年度始須計稅,且倘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因轉投資事業可能需保留盈餘以備營運資金或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無論該損益所屬年度,以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破除迷思3:符合CFC豁免規定納稅不受影響
首先,外國公司是否符合CFC定義,判斷基準包含控制要件【如: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股比率是否達50%以上】、該外國公司是否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及是否符合CFC辦法之豁免規定,即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對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公司具有一定控制力,且該公司未符合豁免條件時,才適用CFC課稅規定。此外,營利事業CFC制度的納稅主體是持有該CFC股權之營利事業,個人CFC制度的納稅主體為本人、配偶及2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之個人。另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免計算基本所得額,故非居住者不屬於個人CFC制度納稅主體。


為因應新制度的推行,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反避稅專區項下,提供營利事業與個人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供各界查詢,如有疑問得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二科 陳妍伶科長 (07)7256600轉7200
撰稿人:余靖瑩 (07)7256600 分機725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8-09


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倘若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額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捐,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11年4月25日贈與1棟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給女兒,假設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繳納土地增值稅1,200,000元及契稅400,000元,若能提供該2筆稅額之「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相關資料,證明係女兒自行繳納,則所繳納之稅捐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即贈與淨額為15,960,000元(20,0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倘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由贈與人某甲繳納,其代繳稅額應併入贈與總額後再予扣除,則贈與淨額為17,560,000元(20,00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1,200,000元-400,00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不動產主張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需檢附贈與契約書、已完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稅單影本及該稅款支付證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陳淑美科長 (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賴傳忠 (07)7256600 分機777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8-09


2022年8月8日 星期一

行政院發布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至116年11月23日

為賡續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發展太陽光電能源,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行政院今(8)日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5年,至116年11月23日


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106年11月24日)起5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


財政部說明,上開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1年11月23日屆期,考量發展綠電與再生能源為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配合國際間因應氣候變遷,我國刻積極規劃節能減碳之國家發展整體策略及打造零碳能源系統,增設太陽光電模組為其中重要策略之一,延續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具有政策必要性,該部乃參酌經濟部建議,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陳報行政院建議續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5年(111年11月24日至116年11月23日),行政院於今(8)日核定。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延長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免徵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貨物稅實施年限,有助我國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


游科長忠信 (02) 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22-08-08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財政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下稱商工登記),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該部也提醒,自112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利本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該部並已訂定自112年1月1日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


梁科長瑋峻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22-08-08


2022年8月5日 星期五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該局查核發現其當年度資產負債表有鉅額其他應收款,A公司說明係將資金暫時貸與他人,未列報相關利息收入,該局遂按資金貸與他人金額3,128萬餘元,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計算利息收入81萬餘元,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仍應自行設算利息收入,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予以調整補稅。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法務一科 張股長 (03)3396789轉161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8-04


營利事業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調減利息支出或設算利息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不予認定;若公司以自有資金免息貸出或收取利息偏低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得借入款項3億元並列報利息支出1,200萬元(平均借款利率4%),且同時貸出款項3億5,000萬元非關係人,惟僅收取1%利率之利息。因甲公司貸出資金所收取之利息偏低,爰就借入款項3億元部分,按借入及貸出資金利率之差額,核定調減利息支出900萬元【3億元*(平均借款利率4%-收取利息利率1%)】。另就貸出款項超出借入款項5,000萬元部分,以109年度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616%與貸出資金利率1%之差額,設算利息收入80萬8,000元【5,000萬元*(2.616%-1%)】,計調增課稅所得額980萬8,000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若有將資金貸與非關係人而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應依資金來源不同,自行設算調減利息支出或調增利息收入,倘若資金貸與關係人,則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以免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9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8-05


2022年8月4日 星期四

經營實體店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電子發票使用普及化,越來越多的民眾選擇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買受人持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不得拒絕。為確保民眾能順利取得雲端發票,經營實體店面且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民眾以共通性載具(包括手機條碼及自然人憑證)索取雲端發票,店家不得拒絕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於使用電子發票的店家消費,得選擇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為鼓勵民眾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雲端發票除一般獎項外,還能享有「雲端發票專屬獎」的兌獎資格,發票中獎的機會更多。


該局呼籲,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請儘速購置,並請於結帳時主動詢問消費者是否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亦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索取相關文宣資料張貼,以提醒消費者索取雲端發票。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蕭妤如(04)22588181轉31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2-08-04


2022年8月3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欲將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申報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108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0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0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0年度,107、108及109年度之盈餘如於110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07、108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0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07及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09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8-03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遷出者,得申請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近期發布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僅設籍人因疫情之故,109年至110年間戶籍遭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致110年及111年地價稅經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案件,土地所有權人可於112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稽徵機關審認核准,110年及111年地價稅仍可按2‰稅率課徵;已按一般用地稅率完納地價稅者,稽徵機關就按2‰與一般用地稅率計算之差額稅款部分,不加計利息退還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需符合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3.面積限制等要件;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同法第41條規定,適用2‰稅率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另戶籍法第16條第3項本文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疫情影響迄今已逾2年,各國政府多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民眾跨境移動確有困難,倘國人109年、110年間因疫情無法回國,戶籍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致不符合前述土地稅法設籍要件,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似未衡酌民眾需求及現況,財政部爰發布函釋,對是類案件無論戶籍遭遷出之設籍人回國與否,土地所有權人於112年9月22日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放寬其110年、111年地價稅續予適用2‰稅率。相關申請書(附件)已建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detail/18248b346d300000827bca87426d9514),供民眾下載使用。


該署提醒,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111年間設籍人受疫情影響,戶籍遭遷出,當(111)年仍可按2‰稅率課徵,至其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稅率計徵。


受疫情影響致戶籍遭遷出案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曾科長雅萍 (02)2322-8145、2322-8142
財政部賦稅署 2022-08-02


2022年7月26日 星期二

解除租約付違約金應申報免扣繳憑單及常見扣繳申報錯誤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除租賃契約而支付予個人房東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依同法第89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該局轄內A餐廳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生意不佳,提前與個人房東解除租約並支付違約金20萬元,漏未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查獲後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房屋給付租金與提前解約所給付之違約金,二者所得類別不同,應分別填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及「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並依規定期限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特彙整扣繳申報常見疏失或錯誤態樣供扣繳單位參考。
一、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填寫錯誤。


二、新設立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薪資或其他所得時,疏忽未依規定扣取稅款繳庫或申報扣(免)繳憑單。


三、承租共有物給付租金時,未按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四、租賃物(如房屋或土地)原所有權人已因贈與或繼承等原因,變更為其他人,但仍誤以原所有權人為租賃之所得人(如原房東已去世,仍以原房東為所得人)。


五、營利事業捐贈慈善機關團體,漏未開立免扣繳憑單。


六、聘僱臨時工漏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七、所得人為居住者,年終尾牙抽獎價額(屬機會中獎所得)應扣繳稅款超過2,000元,漏未扣取稅款;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漏未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


八、給付非居住者各項所得誤按居住者扣繳方式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如發現扣繳申報錯誤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或補申報。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三民分局 聯絡人:趙淑惠分局長 (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林憶伶        (07)3228838分機682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7-26


營業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須視不同情況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租賃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探究交易實質內容,非以表面契約之形式作判斷。實務上,發現有租賃業者為使承租乘人小汽車之營業人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讓租賃客戶誤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舉例來說,甲公司與租車業者簽訂租賃合約,雙方約定以每個月新臺幣80,000元承租1輛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經濟年限5年,租賃期間5年,因已超過按車輛經濟年限3/4換算之3.75年,此種租賃方式即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租金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梁博勛      (07)7256600 分機73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7-26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


、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


該局說明,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適用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新房地,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若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原所有權人死亡。


該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符合上揭情事者,納稅義務人需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個人倘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之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李香君     (07)7256600 分機72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07-26


2022年7月25日 星期一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倘買受人未以載具索取發票,營業人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

近來有經營網路或電視銷售之營業人,詢問可否以電子郵件簡訊通知買受人已開立電子發票,俟統一發票開獎後,再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除1.買受人持有之載具2.使用共通性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外,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次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開立人符合前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未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者,營業人仍應交付電子發票證明聯予消費者,如未依上揭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康淑真 04-23051116轉3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2-07-25


2022年7月20日 星期三

國稅局否准分期繳納稅捐申請,納稅義務人可逕行提起訴願,免再踐行復查先行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兩種一種為核定稅捐處分,如核發繳款書核定通知書罰鍰處分書等,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種為非核定稅捐處分,如納稅義務人申請調閱資料免用統一發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變更稅籍登記等事項時,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而有不服時,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以資救濟,免再踐行復查程序。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間接獲該局核定補徵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元繳款書後,於110年7月30日以其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分期繳納上揭稅捐,經該局以其未於繳款書繳納期限(110年6月16日至110年6月25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乃函復否准其申請。甲公司收到該函後,誤向該局申請復查,經該局探求其真意,甲公司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並無爭議,而係不服該局否准其申請分期繳納之函處分(非核定稅捐處分),故無須經由復查程序,應直接提起訴願救濟,該局依納稅義務人真意連同該復查申請書移請財政部訴願審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必須在規定納稅期間內或繳款書繳納期限內申請。另外因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救濟程序有別,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務必注意區分行政處分之類型,採取相對應之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賴審核員 (03)3396789轉164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7-13


銷售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適用零稅率,收款金額應扣除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持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揭機構及其人員時,應檢視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與「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或「外國機構官員證」任一證件,按銷售價格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發票應以該機構或人員為買受人,並於發票備註欄載明「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銷售與乙領事館定價2,100元之電子產品,甲公司應收取2,000元(扣除營業稅100元),並開立銷售額2,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該發票買受人應載明乙領事館名稱,備註欄載明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之外交官簽名;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只要填具「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另檢附該張發票影本,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如仍有營業稅相關規定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審查四科 薛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7-13


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給付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惟如投保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其保險給付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為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條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 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生前長期以其為被保險人,於境外B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子女2人為受益人(比例為各50%),嗣A君於109年3月間死亡,其子女取得身故保險給付美金100萬元,其繼承人(即納稅義務人)漏未將該保險給付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該局補徵遺產稅,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實申報該項保險給付金額,如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依規定補稅處罰。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7-19


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而獲配之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經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而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上開股利無需課徵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上開外國公司分配之股利,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發行人為外國公司,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因此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107年度投資外國A公司依外國法律發行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甲公司因誤認該股利為國內股利所得而漏未申報,經核定補稅10萬元並裁處罰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股利收入,申報時應注意是否為國內公司分配之股利,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陳小姐 (02)2311-3711分機12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7-19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房地,不論自行出售遭拍賣,也不論獲利虧損,都要在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其他規定日期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申報與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最近查獲多起個人出售房地,未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致遭補稅處罰的案件,尤其非自行出售的案件,例如因欠債而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的房地,因非自行出售,且拍賣款項多為償債,償債後所餘款項不多,甚或未有餘款,民眾誤解不需要申報,然而拍賣也是房地交易的一種型態,即便房子被法拍,仍應主動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另值得注意的是此類法拍案件申報期限是以「拍定人領得房地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且因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如果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者,仍可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舉例,余小姐於109年1月1日以900萬元買入臺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因無力償還個人債務,該房地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拍定金額為1,000萬元,拍定人於110年9月1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余小姐應自110年9月2日起算30日內,即在110年10月1日前完成申報;又其持有期間在2年內,依法原應適用稅率45%,惟因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因素交易類型,可按較低稅率20%計算稅額。但余小姐誤以為法拍房地免申報,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70萬元(拍賣價額1,000萬元-取得成本900萬元-30萬元費用),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x20%)外,還遭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未依法申報,致遭補稅處罰,以維租稅權益。


法務二科 黃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7-19


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留意所得稅協定減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應併境內所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可申報扣抵境外所得於所得來源國已繳納之所得稅額,扣抵時應特別注意該境外所得是否取自我國所得稅協定締約國?如是,應確認該筆所得於該國可否適用租稅協定減免稅規定,以正確計算可扣抵稅額。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取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應注意的是,如果該境外所得依所得稅協定相關條文規定,係他方締約國應免予課稅,或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因未主張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境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越南A公司佣金所得6百萬餘元,並將該筆所得於越南繳納之所得稅1百萬餘元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經本局查核發現該筆所得性質屬甲公司在越南之營業利潤,甲公司在越南並無固定營業場所,依越南與我國簽署「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7條規定,該營業利潤僅由我國課稅,也就是該筆所得屬於越南應免予課稅之範圍,甲公司如有繳納越南所得稅之情形,應向越南稅務機關主張適用該協定第7條規定免稅,並申請退還溢繳稅額,尚不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扣抵該筆在越南溢繳之所得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應留意所得稅協定減免稅規定,並於所得來源國主張其應享之租稅權益。


法務一科 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7-19


分居中夫妻縱使採用分別財產制,未必就能分開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申報制為原則,惟夫妻若因難於維持共同生活,1.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2.而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即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的規定,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係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規定,而向法院聲請宣告者,方得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自行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以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則表示渠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出於婚姻當事人之自由選擇,而此種情形並不符合立法者當初基於考量夫妻分居致客觀上合併辦理申報確有困難,始例外增列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除書規定之用意,故仍不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與配偶因感情不睦分居,並各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渠等均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及註明屬稅法規定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稅額,惟經該局以渠等不符合得各自辦理申報規定為由,乃將夫妻各自申報資料合併計算稅額後分別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105年向法院聲請分開財產制且確實分居,故應得與配偶分開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復查審理後,認為渠等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檢附夫妻財產制契約共同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非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由夫妻一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所致,故原核定並無違誤,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提醒,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符合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請記得要於申報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審查。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二科 阮股長 06-229807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2-07-20


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 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若繼承人為其子女且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者,其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以親等近者為先。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人,還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惟如繼承人拋棄繼承則不能扣除。而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28日死亡,遺有2名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若由乙君及丙君繼承,原可自甲君遺產稅案件認列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x2),如2人於繼承開始後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3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其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名子女(即乙君及丙君)繼承之可扣除金額100萬元認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列報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額,宜注意相關規定,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2-07-20


2022年7月6日 星期三

祖父母列報孫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須符合規定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時,原則上僅限父母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始可申報減除,但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受宣告停止親權的「因故」情形之一,而由祖父母實際負擔扶養義務者,如符合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的規定,且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所規定的「3種不適用情形」,則可以由祖父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前揭的「因故」情形,除「死亡」可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3種不適用情形」,係指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的扣除金額(現行為67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孫子乙君的免稅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經該局以幼兒的父母無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的情形之一,不符規定予以剔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乙君之父親長期失業在家,母親收入微薄不穩定,乙君日常生活支出多由甲君負擔,應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云云。案經該局詳加說明無法列報之原因,甲君已撤回復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5歲以下的孫子女者,可檢視是否符合上述「因故」之情事且無前揭「3種不適用情形」,再行列報相關扣除額。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法務二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分機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7-06


2022年1月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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