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0日 星期三

國稅局否准分期繳納稅捐申請,納稅義務人可逕行提起訴願,免再踐行復查先行程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有兩種一種為核定稅捐處分,如核發繳款書核定通知書罰鍰處分書等,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另一種為非核定稅捐處分,如納稅義務人申請調閱資料免用統一發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變更稅籍登記等事項時,如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而有不服時,可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以資救濟,免再踐行復查程序。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間接獲該局核定補徵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元繳款書後,於110年7月30日以其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分期繳納上揭稅捐,經該局以其未於繳款書繳納期限(110年6月16日至110年6月25日)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乃函復否准其申請。甲公司收到該函後,誤向該局申請復查,經該局探求其真意,甲公司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並無爭議,而係不服該局否准其申請分期繳納之函處分(非核定稅捐處分),故無須經由復查程序,應直接提起訴願救濟,該局依納稅義務人真意連同該復查申請書移請財政部訴願審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必須在規定納稅期間內或繳款書繳納期限內申請。另外因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救濟程序有別,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務必注意區分行政處分之類型,採取相對應之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賴審核員 (03)3396789轉164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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