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 星期六

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要區分是否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喔!

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也就是說政府給與機關團體各項補助款,


1.機關團體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2.反之,接受政府機關之補助款,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局查核轄內甲機關團體99年度結算申報案,因其承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政府委辦相關業務,並接受政府補助款2,600,000元,於結算申報時將該款項,以無償性質補助款列報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惟依該團體提示領取相關補助款資料內容,係有相對提供勞務,為有對價關係,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非免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所有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收入如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屬有支付對價關係之收入,應依機關團體免徵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至於政府基於評核、獎勵而撥發機關團體無償性質之補助款,因非屬有對價關係之收入,非屬銷售或勞務之收入。

審查一科 周審核 06-22980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6/30


2012年6月29日 星期五

變更解釋,國人赴大陸就學,納稅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在大陸地區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規定者,子女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同胞兄弟姊妹得列報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司法院100年11月4日釋字第692號解釋就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限縮所得稅法第17條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自該解釋公布之日(100年11月4日)起不再援用。

因此,財政部乃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經通盤檢討後以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0670號令重新核釋如下:

一、 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下列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並得依同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列報免稅額:

(一) 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院校,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院校。

1. 可自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網址(http://www.edu.tw/bicer/index.aspx),下載「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參考。

2.就讀上開參考名冊以外之大專校院,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 教育部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公告之認可名冊所列高等院校,或其他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院校。

1.可自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網站(http://www.edu.tw/HIGH),下載「香港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及「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參考。

2.就讀上開參考名冊以外之之高等院校,經香港及澳門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三)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之高等學校,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等學校。

1.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自2005年起於相關網站公告該等學校名單(網址: 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可下載參考。另該等學校名單未必每年公告且公告時間未定。

2.就讀上開名單以外之高等學校,經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二、自100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就讀符合前述規定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證明,前述規定之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三、前二點規定之大陸地區就學證明、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由於近年來兩岸人才學術交流頻繁,國人子女選擇至大陸就學情形日益增加,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的變動,並確實依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法務一科 股長 龔怡如(07)7256600分機75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6/29


扣抵境外來源所得稅應提出按權責基礎併計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納稅憑證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納之所得稅,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應特別留意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國外所得稅的年度。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扣抵來自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並取有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核發之納稅憑證及經所在地我國使領館簽證。惟依提示之證明文件,發現部分扣抵境外所得稅款,係屬98年度之應收權利金而於99年度收取並繳納之所得稅捐,依規定應於所得發生年度即98年度扣抵,國稅局乃否准自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並重新計算應補稅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如未能及時提出上開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更正退還。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連靜修 04-23051111轉712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6/29


納稅義務人應保存購入房屋之相關憑證,以憑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和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有關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可減除


1.取得房屋之價金


2.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3.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4.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修繕費


5.出售房屋之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必要費用,


以其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如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時,應檢附私契價款收付紀錄購入房屋成本、費用之有關憑證,是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購入房屋之相關憑證,以保障本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丁文娟 04-23051111轉822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6/29


售後租回融資租賃,出售資產處分損益認列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該局查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發現,A公司於98年8月向甲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將未折減餘額280萬元之機械設備以200萬元出售予甲公司,再向甲公司租回,租賃期間3年,並申報出售資產損失80萬元。該局查核時剔除A公司申報之出售損失80萬元,並依租賃期間比例調整認列98年度折舊111,111元,其餘出售損失688,889元予以遞延,轉列為未實現出售資產損失,核定補徵稅額172,222元。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融資租賃,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其出售資產損益應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以正確計算損益,以免遭調整而補稅。

文山稽徵所 林股長 (02)22343833分機2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29


2012年6月28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分配盈餘後,因帳務處理錯誤須將前期損益影響數調整期初保留盈餘者,其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帳務處理錯誤(含短漏報所得)而調整前期損益,並應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營利事業於發現帳務處理錯誤前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依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而稅額扣抵比率之公式為: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依上開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嗣因帳務處理錯誤而須調整前期損益,依商業會計法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7段規定,應以該錯誤對損益之稅後影響數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至於發現帳務錯誤前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既已於分配日依法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自無須重新計算,以資簡化。惟該前期損益調整金額,仍應正確反映,使營利事業於下次分配盈餘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正確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1年3月1日發現其98年度稅後純益少計100萬元,故應於101年度期初保留盈餘加計前述前期損益調整100萬元。101年12月1日分配股利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計算公式之分母即依加計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為準。至於A公司於99年、100年間分配股利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則無需就該少計100萬元重新計算各該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

審查一科 王淑芬 03-3396789 轉 136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6/28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記得為聘僱人員辦理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台灣高樓大廈林立,公寓大樓為有效管理大樓事務,紛紛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委託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負責保全及清潔服務。惟仍有部分公寓大樓為節省費用,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一旦有給付所得予聘僱人員之事實,便應責成扣繳單位主管(通常為管委會主任委員)依稅法規定,於給付所得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31日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如因未達起扣點,或不屬稅法規定之扣繳範圍,亦需依限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甲君99年度為A大樓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亦為稅法規定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該管委會99年度自行聘僱保全及清潔人員共4人,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計90萬元,惟未依規定於100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經該局查獲後通知大樓之主任委員即甲君限期補報免扣繳憑單,其屆期仍未補報,該局依法按給付金額裁處5%之罰鍰,甲君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給付自行聘僱之保全及清潔人員三節加菜金或年節獎金,亦屬於薪資所得,如未達起扣標準,雖免予扣繳,惟仍應記得併同其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才不致因疏忽而遭受未按實申報免扣繳憑單之處罰。

法務二科 稅務員 張碧倫(07)7256600分機875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6/28


執行業務者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列單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參照財政部99年12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函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屬同業公會如已就其舉辦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者,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得就該教育訓練費用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應特別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漏未列單申報而遭受處罰。

審查二科 張瀞尹 03-3396789 轉 143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6/28


民眾詢問因感情因素及資金需求,欲出售房地,得否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查詢因家庭變故感情生變資金需求等,欲出售房地,是否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係對符合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屋,已辦妥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以換屋購買新房地以致持有2屋者,除合理常態移轉之先購後售方式換屋,另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始得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納稅義務人可於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倘經主管稽徵機關審理不合條件者,國稅局會另函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是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存疑時,請提供說明書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以免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 高靜惠 03-3396789 轉 147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6/28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發投抵之抵稅上限,二者合計原則不能超過公司應納稅額的50%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業經 總統公布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促產條例),其租稅減免措施雖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惟仍有許多公司尚有未抵減之稅額,可於99年以後年度繼續抵減。與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以下簡稱研發投抵),將衍生該如何計算抵減稅額的問題。

該局說明,為保障公司依廢止前促產條例規定享有之租稅減免權益,財政部於100年3月22日核釋促產條例廢止後,研發投抵措施於產創條例施行後過渡期間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公司依廢止前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以98年度及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抵減之該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含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及研發投抵)及依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之研發投抵稅額,抵減99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應先依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抵減當年度研發投抵稅額,如仍有應納稅額尚未抵減,再依廢止前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抵減前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

二、前開抵減總金額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50%為限,但廢止前促產條例第6條規定之最後年度抵減稅額,不在此限。

該局提醒,如對於上揭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詳細解說。

審查一科 劉怡芬 03-3396789 轉 134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6/28


2012-06-28:營利事業同時經營二種以上行業,依法核定時應分別按各該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同時經營二種以上行業,若無法證明所得額者,應分別按各該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30,000,000元及營業成本25,000,000元,查核時甲公司雖提示帳證,惟未能提示存貨明細帳、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及其他營業成本明細表供核,進、銷、存無法勾稽,按其收入性質分別依攝影器材批發業(行業標準代號:4564-11)、未分類其他物品出租業(行業標準代號:7739-99)及視聽電子產品修理業(行業標準代號:9523-1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計算營業成本為21,910,000元。甲公司雖主張其並無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只有一處,應按其主要經濟活動(攝影器材批發),歸屬行業標準代號為4564-11。經該局依財政部65年1月26日台財稅第30506號函釋意旨以本案依甲公司所提示銷貨發票品名之記載,營業收入可明確區分為攝影器材批發、攝影器材出租及視聽電子產品修理,應分別按各該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營業成本。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了解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何審核員 23113899分機18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28


2012年6月27日 星期三

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為維持茶農間之租稅衡平,核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該部72年9月14日台財稅第36491號函規定,茶農如有接受他人委託加工茶菁,應辦理營業登記並應就其加工之勞務課徵營業稅。鑒於茶菁加工屬製作粗茶或茶葉之必要程序,且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業就農民自產茶菁自行加工之農產物免徵營業稅,對囿於資力無法購置器械設備自行加工之茶農,如就其委託其他茶農加工之勞務仍須課徵營業稅,將增加茶農生產成本,為期不論自行加工委託其他茶農加工之農產物租稅待遇一致,爰核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將其收穫之茶菁委託加工免徵營業稅,俾各規模茶農得以發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專營自產茶菁自行加工成粗茶或茶葉之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依上開新規定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接受非農民委託加工或接受委託者未具農民身分者,依財政部72年9月14日台財稅第36491號函規定,仍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以落實保障農民生計之政策目標。

翁科長培祐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6/27


核釋進口高價小客車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後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表示,進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小客車,因故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如經查明該小客車已課徵特銷稅,且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FOB離案價格)均未變更者,復運進口時免徵特銷稅。該小客車如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前進口,因故運往國外維修,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則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依特銷稅條例規定,進口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百萬元之小客車,應於進口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次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款規定,已稅特種貨物因故退回原廠整理後,該特種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者,應認屬「原貨」,得免稅復運出廠。對於進口特種貨物運往國外維修案件,參照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如其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者,亦應認屬原貨復運進口,如該特種貨物運往國外維修時,確已完納特銷稅,免再課徵特銷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施行(100年6月1日)前進口之高價小客車,依法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其運往國外維修並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復運進口,如進口時品質、外觀、形狀及單價均未變更,應認屬原貨復運進口,因其初次進口時尚未開徵特銷稅,爰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其復運進口時雖申報完稅價格達特銷稅課徵門檻,亦無課徵特銷稅之問題。

陳科長進雄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2/6/27


2012年6月25日 星期一

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罰鍰申請分期繳納免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無力1次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本稅及罰鍰時,得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部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加計分期利息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1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如有變動,則依變動後利率計算。前述30萬元得申請分期繳納之金額,依財政部68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39302號函規定,係包含本稅罰鍰加計利息在內,惟計算分期利息時,僅就本稅部分加計。

該局舉例說明,A君業經核定贈與稅應納本稅36萬元,罰鍰36萬元,限繳日期至101年4月10日止,A君因現金不足,可就贈與稅本稅部分先於101年4月10日前繳納,罰鍰部分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間隔2個月,共計3年,每期需繳納2萬元,且不需加計利息,應可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呼籲,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及罰鍰在30萬元以上,如1次繳現確有困難時,請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25


2012年6月22日 星期五

所有權人銷售同樓層部分面積曾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該樓層應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欲銷售之1戶房屋(含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即符合本條例第5條第1項之規定得予排除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37530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擬銷售其持有2年內○○路○○號○樓之房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該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出租情形),部分面積曾供作營業使用,應無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審查三科 李秋萍 03-3396789分機147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6/22


學生團體舉辦對外售票演唱會,應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學生團體僅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臨時性演唱會或舞會等活動,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學校為辦理慶典活動,以邀請歌手進駐舉辦對外售票演唱會已漸形風潮,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經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臨時性演唱會等活動,以全部收入作為該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售票與校外人士,則非屬前揭免徵營業稅之範圍,依法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學生團體在舉辦活動前,應先釐清是否符合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以免受罰。若有上揭應報繳營業稅而漏報繳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按逃漏稅論處。

內湖稽徵所 鍾股長 (02)27928671分機4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22


所有權人銷售未成年子女回贈之不動產,以其持有期間決定其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未成年子女,嗣後未成年子女又回贈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財政部101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71760號函釋規定,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得將所有權人原持有期間與回贈後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9年1月1日取得A土地,A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甲君於100年1月1日將A土地贈與未成年子女乙君,乙君於100年7月1日將A土地回贈甲君,倘甲君於101年1月1日訂約出售A土地,因其持有期間為1.5年[原持有1年(99/1/1-99/12/31)加回贈至出售期間0.5年(100/7/1-100/12/31)],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倘甲君於101年10月1日出售,因持有期間已逾2年,則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審查三科 李秋萍 03-3396789分機147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6/22


2012年6月2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因交易對方未給與合法憑證,如何處理方能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貨物、資產或勞務,如銷方亦屬營利事業,應向其取得合法進項憑證。稅法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該局於調查100年度營業人移轉房屋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情形時,查獲甲公司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達1千萬元,該局除依法對售屋的甲公司補稅及裁處罰鍰外,因購屋之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又不符合違章案件之減免處罰標準,致亦遭裁處5%罰鍰計5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案例中,乙公司因甲公司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1.如已提出檢舉,或


2.已取得該進項憑證,或


3.依據進貨單及付款證明誠實入帳,並能提示該證明者,


於稽徵機關發現前,已由會計師簽證揭露自行於申報書揭露,且經查明屬實時,該違章行為才能適用相關減免處罰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取得貨物、資產或勞務,應確實按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受罰。

南港稽徵所 溫股長 (02)2783315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21


商業登記5-經濟部101年6月21日公告修正「商業登記申請書」格式

經濟部公告修正「商業登記申請書」格式

說明:一、依據經濟部101年6月21日經商字第10102420711
          號函辦理。

      二、旨揭申請書格式自即日起開始使用,99年9月16
          日修正之申請書格式仍可使用自101年12月31日
          。

相關附件:商業登記申請書

經濟部 101年6月21日


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

核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支領具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因應國民中小學幼稚園之教師薪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為使該等教師因延長工時所支領之鐘點費所得稅負更臻公平合理,財政部配合教育部核釋,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符合教育部規定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由於教師並無一定工作時間,且過去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薪資免稅,教育部對於教師支領鐘點費標準與每月加班時數限額亦未明確規範,財政部過去相關函釋尚無教師支領鐘點費得認屬加班費而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今教育部洽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就下列項目認屬具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並規範每師每月加班時數限制,財政部爰依據上述所得稅法規定,核釋前開教師支領具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給付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給付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給付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給付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五、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之教師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課後鐘點費。

七、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鐘點費。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軍教薪資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明確規範上述加班費性質鐘點費標準,消弭可能之課稅爭議,亦符合租稅公平,可落實課稅合理化之目標。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6/20


核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支領具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因應國民中小學幼稚園之教師薪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課徵所得稅,為使該等教師因延長工時所支領之鐘點費所得稅負更臻公平合理,財政部配合教育部核釋,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符合教育部規定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由於教師並無一定工作時間,且過去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薪資免稅,教育部對於教師支領鐘點費標準與每月加班時數限額亦未明確規範,財政部過去相關函釋尚無教師支領鐘點費得認屬加班費而予免納所得稅之規定。今教育部洽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就下列項目認屬具加班費性質鐘點費,並規範每師每月加班時數限制,財政部爰依據上述所得稅法規定,核釋前開教師支領具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給付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給付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給付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給付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五、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之教師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課後鐘點費。

七、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鐘點費。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軍教薪資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明確規範上述加班費性質鐘點費標準,消弭可能之課稅爭議,亦符合租稅公平,可落實課稅合理化之目標。

謝科長慧美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2/6/20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欄位不敷使用時不可用同1組字軌號碼以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同一個買受人購買項目眾多,無法於1張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開立完成時,不可同一組字軌號碼以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避免造成重複給獎之情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如其品名、數量、單價等各項欄位不敷填寫使用時,得開立1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並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作為附表,惟前項明細清單應複寫1式2份分別黏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收執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騎縫印章。邇來有發現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與前揭規定不符。

該局提醒,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之統一發票,其字軌號碼如因列印錯誤致發生重複領獎者,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9條規定,該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是以,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詳實記載開立,勿以同一組字軌號碼用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避免發生有重複領獎之情形發生及違反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之罰則。

大同稽徵所 蔡股長 (02)25853833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20


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員工執行認股權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員工之其他所得,非屬公司得認列之損費科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其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執行年度之其他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尚非屬營利事業得認列之損費科目。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4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8910號令及94年5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550號令釋規定,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以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支付予其所聘僱之員工,該認股權證之酬勞成本於員工執行認股權之當年度,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列為薪資支出;並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將上一年度執行認股權之員工資料及我國來源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惟員工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個人其他所得,不得列報為公司之損失或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帳載薪資支出1億4千萬元,經簽證會計師帳外調整增列2,000萬元,經查是項調整數係員工依認股權計畫取得國外母公司認股權證,並依認股價格執行,其認購之標的股票時價與認股價格的差額;惟該公司已按國外母公司認股權證之公平價值計算酬勞成本並認列薪資支出,該員工執行認股權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的差額,屬員工個人之其他所得,不得認列為該公司之損費;該局依據前揭函釋規定,剔除該公司帳外增列之薪資支出2,000萬元,核定應補徵稅額340萬元。

該局提醒,員工認股價格與時價之差額,應屬員工之其他所得,尚非屬營利事業得認列之損費科目。營利事業於列報各項損費時,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18


2012年6月15日 星期五

贈與未上市(櫃)股票,如公司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應調整估價計算淨值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名下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贈與子女時,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且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房屋,如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須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

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君於95至98年間將其持有未上市(櫃) 之A公司股票贈與子女,並以每股淨值低於面額10元辦理贈與稅申報,嗣經查得A公司資產中,53年及66年取得12筆土地之帳面價值遠低於公告現值,乃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估價公司資產淨值,核算贈與日每股淨值為200多元,予以補徵贈與稅。甲君不服,主張資產重估之發動權在公司,縱認土地應以公告現值重估價,然其中有6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免徵贈與稅,是於公司資產重估時,其價值應為0,若仍應計算價值,亦應參照綜合所得稅以公告現值之16%為市價依據等由,經踐行行政救濟程序,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嗣上訴亦遭駁回而確定在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移轉,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然本件原告係贈與其子女A公司股票,被告依法估算公司淨值,並無該規定之適用;又個人捐贈土地而未能提示土地成本,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16%計算之認定標準,亦與本件案情有別,自難比附援引,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公司資產淨值估定時,如有房屋及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情事,應注意調整估價,俾利正確申報贈與總額及繳納贈與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6/15


已故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是否可以於次年列報扣除?

納稅義務人陳君詢問:其公公在99年過世,有部份的病房費在100年度支付且提供正式醫療收據,由於100年度已無法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那麼在100年度支付的醫藥費還可以扣除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雖然受扶養親屬已於99年度死亡,但依據財政部70/05/21台財稅第34064號函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扶養親屬死亡,該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於受扶養親屬死亡後之次年內支付部分,如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確實證明仍可以列於次年度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予以列舉扣除。

因此陳君100年度支付公公的醫藥費仍可在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三民分局 助理員 何青芳 07-3829211轉685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6/15


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重劃中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台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重劃中之土地於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1項第2項都市計畫法58條第4項規定,得禁止該地區土地移轉限制建築,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係屬短期限制建築,與依法不得建築之土地有別。因此,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重劃中土地,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秉持愛心辦稅精神,並鼓勵納稅義務人誠實納稅,所有權人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重劃中土地,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者,在未經他人檢舉及該局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黃鴻麟 04-23051111轉731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6/15


配偶名義之自用住宅其由本人借款支付之利息應合併申報始得列舉扣除

高雄市李先生來電詢問:其與太太合購1棟自用住宅,雙方約定該房子登記於太太名下,並由其當借款人而向銀行貸款,因太太當年度無工作,故由兒子列報為扶養親屬,而其單獨申報,所繳納之購屋借款利息可否由其申報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6/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釋規定,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同一申報戶,始准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是以,李先生因與其太太並未合併申報,即所有權人及借款人分屬不同申報戶,故當年度所支付購屋借款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李先生兒子列報扶養太太皆無法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有之房屋而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每年扣除數額以當年度實際發生之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最多不能超過30萬元,另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須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峻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方可列報扣除。

三民分局 稅務員 謝秋菁(07)3829211分機685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6/15


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其相關支出,得依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以下簡稱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及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因符合前揭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免稅標準第2、3條規定徵免所得稅,至因委辦業務而產生之各項支出,得依政府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機關團體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項下列報「取得機關或學校收入」200餘萬元,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收入來源係因接受政府委託從事「建築物結構與耐震關係研究」,屬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行為,乃將前揭收入200餘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並依委辦契約支出核銷紀錄及該機關團體帳證資料,將相關支出180餘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核課98年度所得稅約5萬元。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核計其相關支出,並依免稅標準第2、3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14


無償承擔他人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係未辦理申報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始依同法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於99年間以自有資金代甲公司支付各期預購屋款,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通知A君後始於期限內申報,經該局核定贈與總額60,000,000元,贈與稅額5,780,000元。A君主張其與甲公司有投資關係,故代為支付預購屋款,甲公司已於99年度帳上補列A君股東往來款,本件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之以贈與論情事。經該局審查, A君以自有資金代甲公司支付各期房屋款,該預售屋於100年間完工,辦理產權過戶時已移轉登記予甲公司,A君此代償行為,已使甲公司因免除債務而獲有「贈與財產」利益至明,仍應依法「以贈與論」課稅。至甲公司於該局調查後始補帳列A君股東往來,尚不能做為未承擔公司債務之證據,應不予採據。

該局指出,此類案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民眾在從事贈與行為時,應妥為考量以維權益。

法務二科 何稽核 (02)23113711分機190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14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漏未代徵證券交易稅,當心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不論有無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證券買受人(代徵人)仍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說明,該局日前查核贈與稅案件時,連帶查獲股票買賣之代徵人漏未代徵證券交易稅情形:A君以每股成交價格10元出售甲公司股票600,000股給B君,成交總價額6,000,000元,B君隨即以每股12元價格出售該批股票予C君,成交總價額7,200,000元,該批股票最後直接由A君過戶給C君。惟查前揭交易係屬二次證券交易行為,應由B君和C君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該案經查A君出售股票給B君時,B君未依法按交易成交價格依稅率千分之三代徵證券交易稅18,000元,該局除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對B君補徵稅額18,000元外,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依規定代徵並如期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

審查三科 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14


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農民以自產之農產物自行加工製成天然酵素、手工醋及蜜餞,藉由網站自行銷售者,可否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未經加工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部分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前揭後段規定係採對農、漁民身分免稅,其收穫、捕獲農、林、漁、牧產物不以「未經加工」或「生鮮」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部分農產物如青梅茶葉等,並不直接食(飲)用自田間收穫之最終農產物,必須經適當加工處理,該產物方具商品價值,故農民本身所產之農產品,應包含自產農產加工品。故農民以自產農產物自行加工製成天然酵素手工醋蜜餞,藉由網站自行銷售者,依前揭規定屬免稅範圍。

大同稽徵所 蔡股長 (02)25853833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13


受扶養兄弟姊妹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

高雄市前鎮區林先生電話詢問:他在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扶養其未滿20歲弟弟,其弟弟之保險費是否可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因此,保險費列舉扣除是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為限,所以受扶養兄弟姊妹之保險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前鎮稽徵所 書記 蔡佩君(07)7151511分機615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6/13


臺灣土地銀行配合辦理101年6月豪雨災害各項紓困貸款

本(101)年6月10日起受梅雨及西南氣流影響,引發全臺豪雨發生,造成部分地區房屋及農作物嚴重受損,臺灣土地銀行為協助受災戶早日復建,配合辦理下列各項紓困貸款,受災戶取具相關受災證明後,可就近向土地銀行當地營業單位洽辦:

一、農漁業災害紓困貸款

依該行訂頒之「農漁業災害貸款要點」有關規定辦理紓困貸款,每戶貸款餘額最高600萬元,貸款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二、房屋受損紓困貸款

(一)依該行訂頒之「天然災區房屋重建、整修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重建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整修貸款額度最高50萬元,利率按該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0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二)依該行與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合資訂頒之「協助天然災區住宅修繕貸款要點」規定辦理,額度最高200萬元,本貸款以支用於災區民眾住宅重建或修繕等支出項目,其中並得以20萬元為限,購置日常生活必需配備,包括自用之傢俱、家電及交通工具等,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三、企業紓困貸款

依該行訂頒之「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每戶貸款餘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得分次申貸,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375%。

土地銀行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
客服專線:(02)2314-6633
聯絡人:郭碧玲
聯絡電話:02-2348335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6/13


2012年6月12日 星期二

連日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財政部表示, 連日豪雨造成臺灣部分地區受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9120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杜科長明哲 (02)23228203
財政部賦稅署 2012/6/12


2012年6月11日 星期一

海外企業來臺掛牌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來臺掛牌之海外企業,為辦理股票過戶繳納證交稅,應向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該局說明,來臺掛牌之海外企業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時,應由該海外企業之在臺代理人或代表人(以下簡稱代理人)出具下列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一、經海外企業所在國之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之委託契約書(需附中文譯本)。

二、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海外企業、負責人及代理人印章。

三、檢附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櫃)或同意興櫃登錄之核准函影本

四、負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若海外企業在臺有設籍地址,需另檢附海外企業在臺設籍地址最新一期房屋稅單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填表注意事項有:「扣繳單位組織別」欄請勾選「外國法人開立新臺幣帳戶(K)」。「扣繳單位所在地址及房屋稅籍編號」欄請填海外企業在臺設籍地址,房屋稅籍編號請填該地址之稅籍編號;若在臺無設籍地址,則為海外企業所在國地址,房屋稅籍編號除縣市別為英文代碼外,數字欄均填9。「外國法人在臺代理人或代表人」欄請填代理人。「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欄請填海外企業之負責人。「扣繳單位、負責人、扣繳義務人章」欄請蓋海外企業、負責人及代理人印章。扣繳單位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信義分局 郭課長 (02)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11


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如於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相當之證明者免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囿因憑證為記帳之依據,帳冊又為課稅之依據,故原始憑證之保存,關係至為重要。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97年5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24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確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而於稅捐稽徵機關所進行之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尚不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範圍。另所謂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係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但書規定,取得


1.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


2.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


3.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


4.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之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


所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如於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取具前揭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是該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注意,依法應給或應取得之憑證保存期限為五年,倘不慎於保存期限內遺失或滅失,應即時依上述函釋規定,取得與原始憑證相當之證明文件,以免俟稽徵機關查核時無法提示,而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李玉蘭 04-23051111轉811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6/11


營業人承包工程,工程尾款因故未經收取,仍須按合約所載之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嗣因工程款給付糾紛致經協議以工程尾款抵付賠償,此未收取之工程款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轄內某營造業甲公司於97年間承攬A廟宇整建工程,其中工程尾款150萬元,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廟宇,經國稅局查獲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主張因系爭工程違約金事件與A廟宇達成和解協議,就結算工程尾款420萬元,甲公司同意其中150萬元屬對A廟宇之捐獻款,故該筆款項實際並未收取,自應從工程收入款中扣除,不應對其補稅處罰等由,提起復查,經國稅局駁回確定。

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既為營造公司,即屬包作業,且其與A廟宇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載明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時,A廟宇即應給付工程尾款,此時甲公司即應依上開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A廟宇。縱使該工程尾款嗣經和解協議其中150萬元視為捐獻款而未收取,惟此捐獻款非屬追減工程款,尚不得視為工程款項之減少而逕以工程尾款抵扣,甲公司不得因此免除開立統一發票與報繳稅款之作為義務。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完成申報繳納營業稅之義務,並非以營業人已實際收取銷售額及銷項稅額為前提。營造業承包工程,時有因工程延宕違約被處罰款,或因施作過程造成損害賠償,而與業主達成以工程款抵付逾期罰款補償金等情事,惟此均與營業人應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切勿認為工程款未收訖即可免除開立發票之義務。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周錦瑩 04-23051111轉812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6/11


2012年6月8日 星期五

佣金支出應有確實居間仲介之事實

營利事業常會借重經紀人代銷商代理商的協助,進行拓展市場及爭取訂單,因此須支付佣金代理商等人時,除了要注意保留契約支付證明外,還要注意必須確有居間仲介的事實佣金支出才能順利獲得國稅局的認定。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家經營機械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與美國乙公司同屬某國際集團之子公司,甲公司97年列報給付乙公司佣金支出500多萬元,甲公司主張係乙公司將其臺灣客戶移轉給甲公司,甲公司按銷售淨額4%給付佣金予乙公司,並提出佣金合約支付憑證等佐證資料,國稅局認為這只是集團內銷售對象之轉移,而且甲公司一直無法提出乙公司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最後仍未准甲公司列報該項佣金支出

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循序提起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判決理由指出甲、乙公司的佣金銷售合約僅約略記載,基於乙公司移轉其現有之臺灣客戶給甲公司,甲公司同意按產品銷售淨額扣除折讓、折價及退回後之4%支付佣金予乙公司等語,但並未約定乙公司應盡如何之仲介義務,且甲公司亦無法提出乙公司有仲介勞務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難以認定甲公司該筆佣金支出確有其必要性及正當性,國稅局否准認列該項支出,並無不合。

該局表示,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支付之報酬,因此,有無支付佣金支出之必要,應以經紀人代理人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認定依據,如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即使形式上具備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仍無法認定佣金支出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要之費用。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注意必須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並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郭審核員 06-2223111轉802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6/8


2012年6月5日 星期二

稽徵機關核發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自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核發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於德國申請退稅之適用期限自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

該局說明,財政部核定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營業稅稅籍證明」格式,自100年10月1日起適用。營業人申請核發營業稅稅籍證明,如係供赴德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申請退還營業稅之用,請務必於申請稅籍證明時告知用途,稽徵機關將核發上開「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專用」版本,且該稅籍證明於德國申請退稅之適用期限,自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

該局提醒,營業人赴德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若所檢附之營業稅稅籍證明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專用」版本,或申請退稅文件寄達德國聯邦稅務局時距核發日逾1年,該國聯邦稅務局不接受稅籍證明。是以,營業人提出上述退稅申請時,請特別留意所檢附稅籍證明之「版本」及「時效」。

審查四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5


2012年6月4日 星期一

購買法拍房地,取得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死亡,應以房地現值列報遺產

李小姐來電詢問,父親於96年間以2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對債務人某甲之乙筆債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抵押權計900萬元。嗣於98年5月間於法院民事執行程序中聲明承受債權抵押物,以其債權抵繳拍定價額500萬元,於98年6月30日取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惟其父於98年7月間辭世,該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申報遺產稅時,其申報書財產種類及其價值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本件李父購入不良債權,透過法拍程序,向法院聲明承受抵押物,以其持有債權抵繳法拍價款,於98年6月30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時,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即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於申報遺產稅時,應以「土地」及「房屋」科目列示,並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其價值。至原900萬元債權因部分抵繳拍賣價款500萬元後尚有400萬元尚未獲清償,應以債權列報,惟若由納稅義務人提供或國稅局查證已取具法院和解調解筆錄裁定書債權憑證,或經查明債務人剩餘財產等,經審查認定該債權無法收取或行使者,可將其轉列不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特別指出,一般民眾誤認為是類案件須將土地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方以「土地」科目列報,在未登記前僅能以請求權方式列報,顯有誤解,在此呼籲民眾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洽詢國稅局,以避免申報錯誤。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6/4


採用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於101年7月2日前將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完成網路申報後,應在規定期限前將申報書附件資料


1.封面、


2.網路申報總表、


3.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4.資產負債表、


5.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6.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


7.相關附件


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頒布修正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營利事業於101年5月31日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本年度遇假日順延至7月2日),將上述各表依順序裝訂,並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寄交所在地國稅局;財產目錄表期末存貨明細表網路申報時採附件方式寄送者,應一併檢送。另外,屬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營利事業,應填寫申報書第18頁「關係人結構圖」併前開附件資料寄送。

該局指出,100年度


1.獨資合夥申報案件或


2.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申報案件(含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申報案件),


3.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使用藍色申報書


4.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0頁附註八、九所列文件


5.且未申報投資抵減稅額者,


免依上述規定寄送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

該局表示,除符合上述免寄送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者外,營利事業得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資料,光碟規格及檔案格式說明如下:

一、光碟規格:CD或DVD。

二、檔案格式:掃描為300~600dpi 之PDF或TIF文件檔。

三、檔案命名原則:

1.檔案全名:年度(3位)+統一編號(8位)+資料類別(1位)+頁號(2位)+檔序號(3位).pdf(或tif)。

2.資料類別代號:1.本稅申報書 2.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3.租稅減免證明文件 4.其他附件資料。

3.檔序號請以50頁為單位編號,例如:100年公司統一編號為12345678之本稅申報書第11頁「財產目錄」有140頁,該頁即有3個檔,檔名為100-12345678-1-11-001.pdf(或tif);100-12345678-1-11-002.pdf(或tif);100-12345678-1-11-003.pdf(或tif)。若頁數為50頁以內,則檔序號3位填入000表示。

該局進一步表示,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將包含申報書全部頁次之申報資料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光碟片存放之電子檔案僅限前述申報書部分頁次,不得將非屬前述申報書頁次內容一併存放光碟片,一張光碟片僅能存置一家營利事業資料,又屬同一國稅局跨分局、稽徵所申報書資料,應依營利事業所在地分局、稽徵所別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暫繳)申報單位明細表」1式4聯,於7月2日前送代收單位辦理。

審查一科 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3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4


:符合1+3+4+52+3+4+5均可免送,如獨資合夥申報案件營收及非營收在3,000萬元以上,也可以免送。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非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應開立5%應稅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分別於100年1月26日及6月22日修正以後,營業人出售給保稅區營業人供「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及勞務,營業稅已不適用零稅率,惟邇來屢發現部分保稅區營業人因不諳稅法規定,而誤以為修法後其購買任何供其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均可適用零稅率,而於發票上誤簽署適用,致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之營業人迭有短漏報繳營業稅情事發生。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使各保稅區間均享有相同待遇及配合政府獎勵外銷政策,所以修正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明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用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修法後其適用範圍,貨物不限於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半製品,並將勞務之提供,例如: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亦列入適用,惟應限定於「保稅區」內從事受海關監管之「保稅貨物」的相關營運使用,營業人(供應商)如把上述貨物或勞務銷售到「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營運用時,就可請「保稅區營業人」在發票的扣抵聯上簽署,以證明貨物或勞務確實符合供營運用無訛,供應商就可享有零稅率優惠了。舉例來說,營業人甲銷售原料給「保稅區營業人」乙,但是乙購買該項原料並不是用來製造「保稅貨物」,就不符合「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規定,該筆交易應開立5%應稅統一發票。

由於新法上路,營業人對於「供營運用之貨物或勞務」適用範圍認知不足,又常發生「保稅區」營業人對已經簽署給供應商適用零稅率的證明文件,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產生疑慮,故財政部為落實愛心辦稅,疏解訟源,特訂定輔導計畫及輔導期間,對屬於100年6月22日至100年12月31日間之交易(後放寬至101年4月30日),保稅區營業人有誤簽署及其供應商有誤以零稅率申報營業稅之案件,准以專案方式辦理更正申報,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營業稅款,免予處罰。惟上述自動補報繳作業受理更正期限,屬101年3、4月份交易者配合該期(月)營業稅申報期間,則順延至101年5月15日,至今已圓滿結束,高雄市國稅局總計受理賣方更正866家,發票張數達2萬餘張,銷售額18.4億元,稅額0.9億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財政部輔導計畫作業期間雖已於101年5月15日結束,買方保稅區營業人如發現有誤簽署情形,除供應商應向買方收回已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作廢重開5%應稅統一發票,且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稅款外,並應檢附相關申報資料向所在地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以免屆時遭查獲後受罰。

審查四科 稅務員 林宏泰(07)7256600 分機:73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6/4


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即死亡,應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即死亡,該筆土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列報於遺產總額,又該筆土地於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可以該土地價值同額列報扣除額,又出售土地已收取之價款於繼承日仍餘存者及尚未收取之價款亦應列報於遺產總額

甲君於100年9月將其所有之土地1筆以1,200萬元出售予乙君,乙君已先支付4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甲君旋於100年11月死亡。甲君的遺產稅申報,其遺產總額應包含:


1.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


2.取得之土地款4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


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800萬元債權。


另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可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9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