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5日 星期二

稽徵機關核發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自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核發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於德國申請退稅之適用期限自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

該局說明,財政部核定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營業稅稅籍證明」格式,自100年10月1日起適用。營業人申請核發營業稅稅籍證明,如係供赴德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申請退還營業稅之用,請務必於申請稅籍證明時告知用途,稽徵機關將核發上開「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專用」版本,且該稅籍證明於德國申請退稅之適用期限,自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

該局提醒,營業人赴德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若所檢附之營業稅稅籍證明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專用」版本,或申請退稅文件寄達德國聯邦稅務局時距核發日逾1年,該國聯邦稅務局不接受稅籍證明。是以,營業人提出上述退稅申請時,請特別留意所檢附稅籍證明之「版本」及「時效」。

審查四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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