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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2日 星期五

死亡勞工所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要課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屬歷年來雇主為勞工提繳及勞工本身自薪資所得中繳付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故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而由其遺屬請領之退休金,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所稱「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勞保局發給的死亡給付與勞工退休金之性質不同,切勿誤認勞工退休金屬於保險給付而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賴玟如 (05)5345573轉1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6-22


2017年10月23日 星期一

2017-10-23:死亡勞工所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要課遺產稅

高雄市前金區楊小姐詢問:今年6月父親過世了,家屬向勞保局請領父親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屬歷年來雇主為勞工提繳及勞工本身自薪資所得中繳付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故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而由其遺屬請領之退休金,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所稱「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勞保局發給的死亡給付與勞工退休金之性質不同,切勿誤認勞工退休金屬於保險給付而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民眾如有申報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吳筱惠(07)5337257 分機:65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0-23


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2014-02-17:遺族領取公司給付死亡員工之撫恤金,是否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撫卹金及死亡補償係死亡者遺族之生活憑藉,基於落實照顧絕大多數遺族生活之社會政策,是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


1.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


2.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採定額免徵所得稅。

因此,遺族領取公司給付死亡員工之撫恤金,無須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綜合所得稅部分,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遺族領取之撫卹金免稅,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則為定額免稅。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余曜吉(07)7151511 分機:61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2/17


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保單的權利價值應否課徵遺產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受理被繼承人林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生前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之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如被繼承人僅係要保人及受益人,而非被保險人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是否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該局答覆如下: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全部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如被保險人非為要保人之情形,當該保險契約尚未期滿,要保人死亡時,累積之利得應歸要保人所有,即屬要保人死亡時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案經查核保險契約發現,被繼承人林君係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林君之子女,與保險法第112條所稱「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所稱「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情形均屬有別,本案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仍生存,並無死亡給付情事,綜上,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被繼承人林君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審查二科 股長 施佩君 07-7256600分機726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4/6


2009年11月24日 星期二

死後發回土地-免補報遺產稅

岡山鎮林地政士電詢: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於死亡後徵收機關撤銷徵收發回所有權,該土地需補申報遺產稅嗎?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等土地因被徵收,已非其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免補報遺產稅。

繼承人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完稅證明書,俾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2009/11/24 經濟日報】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富豪國籍雙重-遺產稅也雙重課

【王信人/台北報導】會計師和稅官共同指出,許多台灣富豪的下一代都有台、美雙重國籍,由於台美對遺產稅都採屬人主義的全球課稅,將產生課稅主權爭議,納稅義務人將有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以王永慶為例,王永慶的三房申報遺產595億,王文洋有申報海外遺產所以較高達800多億,二者申報的遺產相差200多億,稅額相差100億,這100多億國稅局要和美國政府分稅,如何分呢?

好加在的是,王永慶沒有入美國籍,否則王永慶的遺產稅恐有一半會落入美國政府手中,套用一句政治語言,王永慶「很愛台灣」。

王永慶在美國繳的稅,只能扣抵加計王在美國境內遺產所增加的稅額,不能扣抵王永慶在台灣和其他地方遺產的稅額。

但假設有個李姓大戶,擁有台美雙重國籍,美國對其全球遺產也有課稅主權,如此一來,該如何課稅?

稅務官表示,依常理,在我國境內的遺產,課稅主權屬於我國,在美國境內的遺產,課稅主權屬於美國,較無爭議,但在第三地的遺產,因為二國都有課稅權,確實會有課稅主權的爭議。

舉例,李姓大戶是大陸台商,過世後,在全球留有鉅額資產,台灣500億、中國大陸300億,美國200億,在免稅天堂開曼群島信託財產2000億。因為有錢人害怕被人檢舉,所以李的繼承人對台、美政府都有申報全球的遺產。

我國的計稅方法為,把李的全球遺產合併3000億,計算一個遺產稅,稅率已降到10%,稅額300億,再另外以不計入美國遺產200億,計算稅額為280億,二者差額20億,甲的繼承人拿到美國所繳遺產稅的證明,頂多只能扣抵因為加計美國境內遺產所增加的遺產稅20億。不准其扣抵加計甲在中國大陸、開曼群島的遺產之稅額。

因為美國對全球課稅,假設美國稅率45%,扣除免稅額之後,在美國要繳稅1000億。

如果美國也不准李扣抵在開曼群島和大陸資產的遺產稅,則李在中國大陸資產300億、開曼2000億,合計2300億遺產,就被台美二國重複課稅,總共繳了55%,

稅官表示,如果李的繼承人不願被重複課稅,只願繳台灣資產500億的稅50億,不願繳加計李在中國大陸、開曼資產的稅額,則國稅局不會開出完稅證明,李在台灣的遺產不能過戶、繼承,就會有爭議。

會計師林敏弘表示,有錢人的第二代中很多人擁有台、美雙重國籍,確實會有爭議,需要用租稅協定解決,由於台美沒有租稅協定,就要看未來案例如何解決。

工商時報 2009-10-23


2009年6月1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桃園訊)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至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又依同法第4條規定,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依據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釋,屬死亡員工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稅,又撫卹金及死亡補償係死亡者遺族之生活憑藉,基於落實照顧絕大多數遺族生活之社會政策,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


1.個人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及死亡補償免徵所得稅。


2.個人如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在不超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額度內,免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依遺産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該喪葬費應依法申報遺產稅,以免被查獲後需補稅及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