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2014-02-17:遺族領取公司給付死亡員工之撫恤金,是否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撫卹金死亡補償係死亡者遺族之生活憑藉,基於落實照顧絕大多數遺族生活之社會政策,是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


1.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


2.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死亡補償,採定額免徵所得稅。

因此,遺族領取公司給付死亡員工之撫恤金,無須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綜合所得稅部分,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遺族領取之撫卹金免稅,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則為定額免稅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余曜吉(07)7151511 分機:61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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