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2014-02-10:買賣納骨塔塔位,要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周先生來電詢問,其家族經營納骨塔位買賣業務,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又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且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稅法規定之申報書,檢附營業稅進項及銷項憑證等相關文件,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近來查核發現有個人銷售納骨塔塔位高達100多個,卻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且未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致遭補徵鉅額營業稅罰鍰。該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補辦營業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法務一科 審核員 許金汶(07)7256600分機75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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