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可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國稅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每期應納之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按季寄發繳款書通知營業人限期繳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有載明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如統一發票或營業上使用之水、電費收據),並於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進項憑證,稽徵機關應按其申報之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如該進項稅額的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若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籲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期限申報,就能扣減營業稅額,減輕稅負,如尚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3/18
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小規模營業人可將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減營業稅
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營業人,原屬小規模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可否留抵?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物,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另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所以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其於變更課稅方式前,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可留抵變更方式後計算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除提醒小規模營業人變更課稅方式後,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仍可留抵應納稅額外,並鼓勵具營業規模之小規模營業人向稽徵機關申請為使用發票營業人,不僅可健全會計制度更能提升管理層次。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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