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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

持法院核發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書不得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資料

臺南市某資產管理公司來電詢問,持法院核發的拍賣抵押物裁定書是否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的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而不得逕對債務人所有的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因此,債權人持上述執行名義,尚不能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或所得資料。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李股長 06-22980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6-19


 


2017年9月11日 星期一

2017-09-11:持假扣押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債權人如要以假扣押裁定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者,應特別注意必須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30日內提出申請,否則將不得以該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對於上述申辦業務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李股長 06-22980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9-11


2015年3月17日 星期二

2015-03-17:104年查詢所得新增查詢碼服務措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3年開始實施,預計104年憑單填發單位採行免填發之情形將大幅提高,為配合該項作業,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利用5種管道查詢所得資料順利完成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以下列方式取得憑單資料:
一、以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二、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三、稅額試算案件,由國稅局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四、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該局特別說明,國稅局自104年新增提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之措施,該查詢碼將印製於稅額試算通知書上寄發予納稅義務人,每年約有6成的納稅義務人符合稅額試算並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不同意稅額試算內容,可依通知書所載之查詢碼搭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依實際情形修正後上傳資料完成申報(查詢碼實施前後辦理申報之情形如附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相關附件:

    查詢碼實施前後申報方式

審查二科 鄭股長 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3/17


2015年3月12日 星期四

2015-03-12: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林先生於104年2月2日 持法院103年11月26日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向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遭國稅局以該裁定書已逾期而未能查調,乃詢問取得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可以查調債務人資料之期間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就不能再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民眾如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服務科 潘股長 06-22980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3/12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2014-04-17:屬終審確定民事判決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時,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民事確定判決外,尚須檢附該判決確定證明書;若是一般不得上訴案件,則為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

高雄國稅局另指出,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至第436條之3規定,既以管轄之地方法院為第二審法院,且除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外,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因此,債權人如持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於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地方法院終審確定民事判決書正、影本,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即無需另行檢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周依潔(07)7256600 分機62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17


2014年4月2日 星期三

2014-04-0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滿65歲以上年邁行動不便之民眾如何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及財產清單?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欲向市府申請補助,需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及財產清單,但因其已逾65歲,罹患中風不良於行,國稅局是否可以郵寄方式協助寄送資料?

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答覆:為便利設籍或居住於高雄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滿65歲以上年邁行動不便之民眾申辦查調所得及財產清單,除可委託他人代為申辦外,該局全功能櫃檯特別針對上開民眾可利用電話、傳真、書面、網路向國稅局預約申請,該局即派專人送件到府的便民措施,以解決民眾無法親自辦理之不便,惟申請之民眾必需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利國稅局到府核對。為加速申辦核發作業,上開行動不便之民眾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則必需同時備妥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若代理人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為影本,需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鼓山稽徵所 助理員 王惠美(07)5215258 分機:66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4/2


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

2014-03-18:被騙錢了,可以查詢詐騙集團所得、財產資料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他被詐騙集團詐騙了,是否可以查詢詐騙集團份子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呢?」該局說明:為保護民眾之所得與財產等個人資料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必須檢附下列所述任一項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才可以向稽徵機關查詢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
一、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本及影本)

二、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三、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本及影本。

四、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本及影本。

五、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正本及影本。

六、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本及影本。

七、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正本及影本。

八、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本及影本。

九、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十、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正本及影本

十一、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正本及影本。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白恆菁(07)7151511 分機:611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3/18


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2013-12-02:除合法受委託外,非納稅義務本人不得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至稅捐機關全功能服務櫃台查調個人稅籍清單,如未攜帶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即無法查調。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之人。」,故受扶養親屬無法查調納稅義務人之稅籍清單。又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是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且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亦不得申請查調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如前所述,稅籍清單亦屬納稅義務人納稅資料,非納稅義務本人不得申請查調。

該局並籲請民眾如欲查調個人稅籍清單,如係納稅義務人本人親自辦理應攜帶本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係委託代理,代理人應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與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及印章並填妥委託書,避免多跑一趟。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蘇煖焙(07)715-1511分機611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2/2


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2013-11-29:「債權人查調債務人平台」報您知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債權人申請查調多筆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時,不必久候,該局特於其網站建置「債權人查調債務人平台」,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說明,債權人可在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首頁的右下角「主題類」項下,點選「債權人查調債務人平台」,再依申請作業流程操作,於點選「建新檔案」並填妥債權人、債務人相關資料及勾選應檢附證明文件後,存檔列印申請書,然後持該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至就近國稅局全功能櫃台辦理,經國稅局審核文件無誤並繳交費用後,即可取得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大大節省等待時間。

民眾對上述服務,如尚有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服務科 潘股長 06-222939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1/29


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2013-11-06:檢舉人得否詢問被檢舉人漏報營業稅金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某檢舉人得知所檢舉公司遭國稅局查核後補稅罰鍰,欲查詢被檢舉人之違章漏稅金額或涉嫌漏報之營業數額、所得金額等資料時,稽徵機關依法將不予提供,惟檢舉人如係查詢所檢舉之案件違章處罰金額,稽徵機關得提供予檢舉人。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除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或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以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外,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密。故經人檢舉涉嫌違章漏稅之案件,檢舉人如欲查詢被檢舉人之違章漏稅金額或涉嫌漏報之營業數額、所得金額等資料時,稽徵機關依前揭規定應不得提供,此外,該檢舉案件之相關審理資料,係屬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檢舉人亦不得要求提供。

北區國稅局指出,如檢舉人欲查詢檢舉獎金數額之計算及發放,應屬其行使權利之行為,此部分稽徵機關應可提供予檢舉人。

審查三科 高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1/6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2013-10-15: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當年度應分別查調本人及配偶之所得資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當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如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應將配偶該年度所得併同申報。納稅義務人不論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彙入所得資料或是向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資料,由於當年度其配偶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調涵蓋之所得人範圍,如果納稅義務人僅以本人名義申請查詢,將無法查得其配偶之所得資料,必須另以配偶名義查調所得資料,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選擇合併申報,但漏未申請查調配偶所得資料併入申報,而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會併同提供同一申報戶所得人資料,包括本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滿20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納稅義務人如係於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不會併同提供,須分別以本人與配偶名義進行查調。

該局同時指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其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亦無法併同提供,亦應以配偶本人名義另行查調。又國稅局所提供之所得資料係供申報參考用,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前仍應自行核對檢視據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到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謝股長 03-3396789 轉 16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0/15


2013年6月20日 星期四

2013-06-20:債權讓與之受讓人僅持原執行名義及債權移轉證明書,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林先生於102年1月間代為清償債務人黃先生對A銀行所負債務,並取得A銀行出具之債權移轉證明書,嗣於同年5月間持該紙債權移轉證明書及原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卻遭國稅局以缺少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為由拒絕受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即為強制執行法所稱之繼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亦即未經通知債務人,債權受讓人於該項讓與對債務人尚未發生效力,自不得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因此,債權受讓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時,應提供債權移轉證明書、原執行名義及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持債權移轉證明書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應注意該債權移轉證明書與原執行名義所載內容須一致,且需出示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才會提供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服務科 郭科長 06-222939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6/20


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

民眾因申請合宜住宅或子女教育補助至國稅局申請查調財產及所得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因申請合宜住宅或子女教育補助之需要,至國稅局申請查調本人或未成年子女財產、所得等課稅資料,本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辦理,至於查調未成年子女部分,原則上應由身為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二人共同代為申請;父母已離婚者,則由擔任親權行使之父或母之一方代為申請。

該局說明,為確保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課稅資料應予保密之意旨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本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必須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


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父母代未成年子女,臨櫃申請查詢所得、財產等資料時,應由父母雙方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對。


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除檢附上述資料,另應提示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經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簽章〈如父或母一方受託辦理時,則需配偶一方簽章同意〉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供核驗。如代理人所提示之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國民身分證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交由稅捐機關留存備查。

該局呼籲,請民眾注意以上項規定配合辦理,以免因證件不齊而無法受理。

服務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6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8/6


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稽徵機關於今(100)年5月結算申報期間,擴大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

財政部將於今(16)日發布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擴大提供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以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提升納稅服務。

一、扣除額資料範圍:除1.保險費、2.購屋借款利息及3.教育學費部分資料外,增加4.捐贈、5.醫藥及生育費、6.災害損失及7.身心障礙扣除額部分資料,共7項。

二、涵蓋所得人範圍:由1.納稅義務人、2.配偶、3.未滿20歲子女,增加4.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須於98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及5.直系尊親屬(須於 97年度及98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但如該滿20歲子女99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98年度免稅額有重複申報等特殊情形,不列入提供查詢範圍。

在作業程序方面,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援例於今年5月1日至31日辦理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可透過下列兩種方式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一、網際網路查詢: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

二、臨櫃查詢:

(一)親自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

(二)委託他人向稽徵機關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驗。如代理人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為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交由稽徵機關備查。

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期間,配合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措施之實施,提前至今年3月1日至3月15日,申請將納稅義務人、配偶、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須於上開申請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或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財政部指出,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99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係屬便利結算申報之納稅服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所查詢扣除額資料,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方得列報扣除;又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相關單據或繳費證明,惟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如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等,仍應依規定檢附。

財政部賦稅署 2011/2/16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有關債權、債務之繼受人申請適用情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另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除對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發生效力。茲以下列3種情形說明:

一、特定繼受人(債務承擔)

若甲君替債務人乙君代為清償債務,持債權人開具之代償證明,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乙君財產及所得資料?

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其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其所謂效力所及之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在內。又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後,依民法第312條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所代位行使者,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第三人之求償權,如債權人於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後,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即已繼受債權人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者,故甲君持債權人開具之代償證明可查調債務人乙君財產及所得資料。

二、特定繼受人(債權讓與)

依民法第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同法第295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人)辦理應檢具原執行名義、讓渡書或債權讓與證明書(需載明執行名義文號及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申請查調。

三、一般繼受人(債權繼承)

繼承人如屬依規定為被繼承人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且未拋棄繼承者,亦應得持原以被繼承人為當事人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遺產債權於分割前,繼承人中之一人持法院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得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98年10月29日起,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及所得資料,向債權人收取查調之服務費由現行每項新臺幣(下同)500元調降為250元,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每加查一個年度,則加收250元服務費。本項業務係跨區局服務,納稅義務人只需備齊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服務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6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0/21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債權公司查調債務人資料須檢附證明文件

高雄市民陳先生來電詢問,王先生欠公司貨款,而本人是公司負責人,若拿公司執照及法院民事判決書,是否能夠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目前公司執照已廢證,所以公司執照無法表明公司資格證明。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為例,若債權公司負責人要親自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目前以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變更)公文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已載明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號及在公務記載蓋章欄,蓋有主管機關戳章,亦可。

二、負責人個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或印章。

三、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

該局表示,若民眾不知提供何種證明文件,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或至本局網站www.ntak.gov.tw/申辦查詢/臨櫃申辦檢附文件,查看。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9/27


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申請查調之資料。

該局說明,債權人取具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後,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所稱之繼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民法第297條第1項明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是以債權受讓人於該項讓與對債務人生效前,自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債權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繳納服務費,如屬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時,除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規定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外,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始得依規定提供申請查調之資料。

服務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6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9/20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申請查詢所得、財產等資料

台南市鄭姓小姐來電詢問,因工作關係無法親至國稅局申請其本人的所得資料,可否委託已滿16歲的兒子代為申請。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委託他人查調課稅資料,係單獨授與代理權,代理人受領代理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屬純獲益行為。本案鄭小姐委託已滿16歲即限制行為能力之兒子,依民法規定無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可代為申請。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取得委託人合法授權,出示1.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為影本需蓋章切結與正本相符)、2.委託書正本(委託人需蓋章),即得依規定向稅捐單位查詢委託人之所得、財產等資料。

該局最後提醒,受託查調,除上述應備證件外,尚需3.代理人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供驗,不可用戶口名簿或學生證等代替,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鄭科長 06-229800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16


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民眾申請查調財產與所得資料免回戶籍地辦理,各地區國稅局均可受理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為辦理就學或銀行貸款、移民及其他申請之需要,如人在戶籍地以外地區,仍可至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與稽徵所申請查調財產與所得資料。

該局表示,目前財產與所得資料系統,是透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全國網路連線,各地區國稅局皆可提供,申請人本人只要攜帶身分證正本即可,如委託他人申請,除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外,仍須檢附委託書及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或影本),至鄰近國稅局或所屬分局與稽徵所申請,無須長途跋涉返回戶籍地辦理。若有疑義,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服務科 呂淑華 03-3396789轉1273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8/4


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債權憑證中債務人姓名塗改須蓋法院校對章

高雄市民王先生來電詢問,拿到司法機關核發債權憑證,其中債務人姓名有塗改,是否能夠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拿到司法機關核發債權憑證,其中債務人姓名有塗改,應回到核發的法院蓋法院校對章,才可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此案為例,債權人如要親自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1、債權人為個人者,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或印章。

2、司法機關核發之債權憑證正本(正本驗證發還)及影本。

該局表示,若民眾不知提供何種證明文件,可來電0800-000-321向國稅局詢問,國稅局同仁樂意為民眾解答,或至本局網站www.ntak.gov.tw/申辦查詢/臨櫃申辦檢附文件,查看。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