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2013-11-06:檢舉人得否詢問被檢舉人漏報營業稅金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某檢舉人得知所檢舉公司遭國稅局查核後補稅罰鍰,欲查詢被檢舉人之違章漏稅金額涉嫌漏報之營業數額所得金額等資料時,稽徵機關依法將不予提供,惟檢舉人如係查詢所檢舉之案件違章處罰金額,稽徵機關得提供予檢舉人。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其繼承人授權之代理人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以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外,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密。故經人檢舉涉嫌違章漏稅之案件,檢舉人如欲查詢被檢舉人之違章漏稅金額涉嫌漏報之營業數額所得金額等資料時,稽徵機關依前揭規定應不得提供,此外,該檢舉案件之相關審理資料,係屬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檢舉人亦不得要求提供。

北區國稅局指出,如檢舉人欲查詢檢舉獎金數額之計算及發放,應屬其行使權利之行為,此部分稽徵機關應可提供予檢舉人。

審查三科 高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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