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計程車是否要繳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最近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計程車是否要繳營業稅

該分局特作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3條第3項及第23條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係指同法第11、12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交易零星,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計程車業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之規定分業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31


營業人變更地址或名稱後,開立統一發票請記載新地址及新名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變更地址或名稱時,除須依規定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外,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應記載新地址及名稱,以免被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營業人名稱及地址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一般營業人開立手寫統一發票時均以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方式,履行稅法所規定之記載事項。惟使用收銀機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常漏未修改收銀機相關欄位,致發生統一發票記載錯誤情事。

該局最近接獲檢舉,指某商家開立之統一發票,所載之地址明顯與實際營業地址不符,經該局調查發現,該商家甫遷移地址,雖已完成相關變更登記,惟於新址營業時,所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漏就收銀機相關欄位做調整,致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仍記載舊地址。經該局取證後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名稱、地址等相關欄位的修正經常被忽略,請營業人注意上述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北投稽徵所 李股長 (02)28951515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31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生前兩年贈與配偶-降稅沒了

生前二年財產贈與配偶,小心贈與財產失去申請差額分配請求權降稅的機會。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不僅須列入被繼承人財產課徵遺產稅,且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效果,不僅高所得者經常用來做為節省遺產稅利器,稅捐機關統計,受理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中,每三件就有一件會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前二年贈與財產不得列入請求權的扣除額,將會使被繼承人遺產稅負上升。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贈稅法規定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屬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不能列入被繼承人剩餘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括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

財政部舉例,被繼承人甲在98年死亡時,遺有不含受贈繼承取得的財產100萬元,生存配偶乙死亡時,持有不含受贈繼承取得的財產總額2,900萬元。

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9,5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9,500萬元屬擬制遺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由於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財產不能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贈與的9,500萬元不能列為甲的剩餘財產,且因無償取得,也不能算是剩餘財產,核算剩餘財產只有100萬元,則有2,900萬元。

也因為生存配偶乙的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被繼承人甲的剩餘財產100萬元,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元。

新聞辭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協議、判決離婚情形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保障權利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或要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夫過世時有9,000萬元財產,其中包括債務一筆1,000萬元、受贈一筆1,000萬元;妻名下有2,000萬元財產,包括債務一筆500萬元。

妻可申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法為:夫財產7,000 萬元(9,000萬-1,000萬-1,000萬);妻財產1,500萬元(2,000萬-500萬),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妻可請求保有夫財產的2,750萬元【(7,000萬-1,500萬元)/2】不必列入遺產課稅。

【2010/08/30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27日 星期五

人才培訓支出認定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派員參加國內外會議研討會出差至客戶、經銷商等所支付之相關費用,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之規定,並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指出,其轄內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常將研討會退休金制度行政管理作業流程課程訓練支出視為人才培訓支出,而列為投資抵減項目,惟核該員工培訓技術提升無關費用不得列報。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是為了提升國內產業界的生產技術,朝向更精密及高難度技術發展,技術進修之支出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須具備直接的關連性,才有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人才培訓支出時,除應注意費用內容是否前述法條規範之範圍內,更應注意其性質是否為培育受僱員工之技術訓練活動費用?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目的是否相符?以免遭稽徵機關認定不符規定而無法抵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8/27


個人匯兌利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有操作外匯利得,應主動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切勿心存僥倖致遭補稅處罰。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結購鉅額外匯,因其年紀尚輕,並無資力,經深入追查其資金,係母親乙君歷年免稅額度內贈與甲君97年結購鉅額外匯,其係以受贈款反覆操作美金英鎊紐西蘭幣等所致,實際投資本金約僅1千餘萬元,甲君於短期間頻繁買賣外幣賺取匯差,經核算產生匯兌利得1百餘萬元,因漏未申報,應依法補稅處罰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個人操作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實際發生匯兌損失,可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之,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局特別呼籲,此類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故銀行不會主動開立憑單,民眾如操作外幣利得,記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漏報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9804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27


外商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優惠稅率時請注意!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來台提供技術服務並取得收入,倘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得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亦即按取得收入15%計算所得額納稅。又該優惠稅率之申請,須以有實際提供技術服務獲取報酬為要件,倘取得之報酬技術服務之提供無關者,應其他收益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

該局審核轄內某外商A公司之優惠稅率申請案時,發現其技術服務合約之計價明細中,含有陪同A公司技師來台之眷屬差旅費,與合約中技術服務之提供無關,因此否准該部分適用優惠稅率

國稅局提醒外商於申請優惠稅率時須加注意,以免徒增困擾。

審查一科 吳股長 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27


因訴訟勝訴一次領取公司補發之薪資所得分年計算課稅彙整一次補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納稅義務人詢問,勞工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勝訴,其一次領取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契約復工之日止期間之薪資所得,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經法院判決勝訴獲准復職,其停職原因自始即不存在,復職時,由服務公司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所得,有關扣繳義務人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說明如下:

一、公司於給付該筆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另公司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所得其中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在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金額,並檢附相關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供國稅局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另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當國稅局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將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綜合所得稅

萬華稽徵所 謝股長 (02)23042270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27


為嘉惠就學貸款學生,臺銀主動調降就學貸款利率

臺灣銀行新聞稿 99827

為嘉惠就學貸款學生,臺銀主動調降就學貸款利率

政府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學生順利就學,近年來多次大幅調降就學貸款利率,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均積極配合辦理。茲因就學貸款之基準利率中華郵政1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於本(99)年7月1日調升0.06個百分點,爰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亦由年息1.55%調升為1.61%。

雖然就學貸款利率目前已處歷史低點,極具優惠,惟值此全球經濟尚未完全復甦、就業市場仍顯低迷之際,臺灣銀行土地銀行為配合政府振興經濟,適時紓解甫畢業即投入職場學生之還款壓力,主動調降利率,就此次就學貸款利率漲幅學生應負擔之利息部分自行吸收臺灣銀行土地銀行也祝福畢業學生能順利投入職場貢獻所學,共同創造祥和繁榮的社會。

聯絡人:消費金融部經理 余永川 電話:(02)2349-3377
諮詢請洽:消費金融部科長 陳玉鳳
電話:(02)2349-3333分機301、302、306~308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8/27


備料運往國外加工後銷售,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高雄市○○公司詢問:公司接受國外訂單後,準備原料委託國外加工廠商製造後,送往該國外客戶營業稅相關報稅規定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國外廠商加工製造後,運銷國外買受人,因有無復運進口,其相關營業稅之申報規定亦不相同:

1、成品直接運銷國外買受人,不復運進口:營利事業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時,應憑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貨價,先按零稅率申報銷售額(外銷貨物得免開發票),等原料加工完成運銷國外買受人時,再按交易金額扣除原已申報之銷售額,以差額申報當期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2、加工後需復運進口:營業人以不結匯方式,將原料物料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復運進口後,經整理品檢後始運銷國外買受人者,得於貨物出口時,再申報零稅率銷售額無需運往國外加工時即申報銷售額

國稅局表示,從事多角貿易的國內廠商常有備料加工委託國外廠商加工製造情形,實務上也常誤以為貨物出口就需申報銷售額,特提醒有上述交易情形之營業人注意。

高加稽徵所 股長 呂素美 (07)841477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27


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貸款開辦了,土地銀行提供各項優惠利率專案,幫您輕鬆成家!

土地銀行自即日起開辦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本項優惠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200萬元,期限最長20年前2年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為0,第3年起依核定戶類別,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機動調整;歡迎已取得利息補貼證明之青年朋友攜帶縣(市)政府核發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身分證印章、土地及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房屋稅單影本)等文件逕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申請辦理。

土地銀行為提供青年朋友更貼心及完整服務,讓您提早達成安心成家之夢想,本項貸款超過200萬額度部分另可搭配該行軍公教築巢優利貸菁英房屋貸款專案優質房貸促銷方案優利遞減型房貸等各項優惠利率專案,相關申貸資格歡迎向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土銀網站:www.landbank.com.tw服務專線:0800-089-369)洽詢。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8/26


舉發時為公務員身分,其後身分變更,仍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其具公務員身分時舉發違章漏稅案件,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並裁處確定時,其身分已非公務員身分,得否領取檢舉獎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5年6月19日台財稅第850316864號函釋,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原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於稽徵機關處分確定日其身分雖已變更,仍不得發給舉發獎金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法第103條關於公務人員檢舉逃漏稅不得發給舉發獎金之規定,係基於檢舉逃漏稅本屬公務員應盡之義務,並為避免利用職權,防止流弊而設。因此,舉發人是否具有公務員身分之認定,應以舉發日為基準。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8/26


申請核發先行移轉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因遺產稅稅額較鉅,無法立即繳清全部稅款,又急需辦理繼承遺產產權移轉(如出售不動產等)時,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利辦理產權移轉事宜。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繳清前,如有辦理產權移轉之需要,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提供相當於擔保稅款之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公債銀行定存單等,並依財政部84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釋規定,該擔保品之價值加計遺產總額中其他無需先行移轉之財產價值,如不小於全部遺產總額,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屬實,確認對核定之遺產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徵起無影響時,即可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納稅款為1,000萬元,繼承人在未繳清遺產稅前,欲先行移轉遺產中之土地,如該土地核定價值為500萬元,則繼承人需提供500萬元之擔保品後,方可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26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其他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供營業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新建房屋之成本不得列報為損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係指固定資產使用後,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倘營利事業購置房屋後,未使用拆除重建,該廢棄房屋原購價款與拆除等費用,應一併列為新建房屋之成本

該局舉例,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鉅額非營業損失-其他損失5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係當年度自乙資產管理公司購入房屋之成本及相關拆除費用,經甲公司於購置後旋即撤除重建,該建物並未供營業使用,無上揭法條之適用,將購買建物之成本及拆除費用轉列新建物之成本,並剔除該項損失,補徵稅款。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中正分局 陳課長 (02)23965062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26


娛樂稅逾期繳-超商不收

稅額2萬元以下的稅款,7月起已全面開放可以在四大超商繳納,且繳納截止日可以延到限繳日後二天內,不過財政部指出,娛樂稅行政執行滯納稅款罰鍰不適用,限繳日當天24時前未繳納,超商即不再代收。

超商繳稅不必負擔手續費,財部指出,民眾只要持有條碼稅單,全省超商都可以代收。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房屋稅等定期開徵的稅捐繳款書原已可在便利商店(全家、7-ELEVEN、萊爾富、OK)繳納,99年7月8日起,再增加非定期開徵(如娛樂稅契稅等)的繳款書,稅額2萬元以下,且列有條碼的各種地方稅繳款書(車籍號碼有中文字的使用牌照稅除外),也都可以由便利商店代收稅款。

選擇超商繳稅還有一個延後繳款好處,財政部說,稅單都有截止繳納的限繳日,逾限繳日二天未繳稅者,每逾期一天要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罰到15%。選擇在超商繳稅者,只要在滯納金加徵前完成繳稅手續,超商都會受理。

換句話說,只要在未加徵滯納金前,持已逾繳納期限的稅單,仍可在超商繳交。

不過,並不是每一種稅單逾限繳日都可以在超商繳納,財政部指出,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期限,分為以下兩種:

一、代收截止日限繳日當日24時前繳交者:1.娛樂稅2.行政執行滯納稅款3.罰鍰

二、代收截止日限繳日期限後二天的24時:包括1.所得稅2.營業稅3.房屋稅4.地價稅5.土地增值稅6.使用牌照稅7.印花稅8.契稅等。

超過代收期限者,民眾必須到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且須加徵滯納金。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財部提醒至便利商店繳稅民眾,應檢視繳款書收據聯是否有加蓋店章,若有漏蓋章可請原收稅商店補蓋。

2010/08/26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離職證明不實-恐涉偽造文書

雇主開立勞工離職證明,由於涉及失業勞工勞工保險局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勞委會指出,雇主應按照勞工離職事實開立證明書,若有虛偽,會違反就業保險法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將受罰則處分,同時也可能觸及偽造文書印文罪刑事責任。

勞委會表示,部分勞工自願離職時,希望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失業勞工可以根據該份文件,向勞保局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因此曾有民眾自行提出離職後,卻向雇主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該企業則因基於同情配合開立,並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向雇主查證時,指稱所開立的證明文件屬實,協助該勞工完成失業認定。

不過,勞委會指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時,都會向開立該證明文件雇主進行查證動作,以便確認資料真偽,並將訪談內容做成記錄備查,至於上述企業於事後認為應說明實情,所以發函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澄清,同時該名勞工亦坦承是自行離職,因此撤銷其失業認定。

勞委會表示,就服法規定雇主資遣員工的10日之前,就應該辦理資遣通報,否則將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查證後,會再轉請地方政府比對是否已辦理資遣通報,若雇主於其中有造假情事,仍會遭到查出。

此外勞委會表示,雇主基於同情,對於自行離職者開立「非自願證明,讓勞工詐領失業給付勞工卻反向對雇主要求依勞基法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等,導致雇主必須付錢解決,或是坦承開立不實離職證明而觸及違法情事,雇主將面臨兩難局面。

勞委會指出,若企業開立不實證明事項,導致公務員登載不實的資料在其職務所使用的公文書上,將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

勞委會表示,由於雇主開立不實離職證明,可能導致多種違法情事,因此雇主應開立符合事實證明文件,避免衍生更多問題。

【2010/08/25 經濟日報】


個人消費列公帳-高市275業者違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局長陳金鑑昨天表示,全國五區國稅局已全面查緝個人日常消費列為公帳抵稅的行為;高雄市光是4到6月的大查稅,就查到275位業者涉案,剔除扣抵金額高達4億多元,業者共補繳2,000多萬元營業稅。

陳金鑑表示,7月起,全台各國稅局已針對營業人取得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店餐飲珠寶化妝品家電業等三聯式發票扣抵營業稅的異常案件進行查核。至於「異常」的標準,鎖定扣抵金額超過一定比例或金額的案件,但明確的比例或金額不方便透露。

陳金鑑指出,已查獲的補稅案件中,有一家公司買了一具價值106萬元的歐洲水晶吊燈,大剌剌的掛在公司老闆家中,明明是自用,卻報公司帳支出,遭到國稅局人員查獲補稅。

此外,一名公司負責人買了3台分離式冷氣,總共花了20萬元,也是放在自家使用;另一間大型企業買了精品百貨公司禮券約140萬元,卻都用來供自家人消費。

陳金鑑說,國稅局人員追查這些案件後發現,相關消費都不是因為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依稅法規定,不得列為公司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因此統統剔除補稅。

至於國稅局查到的違法抵稅項目五花八門,陳金鑑說,消費項目包括藝術品高級服飾公事包菸酒皮件餐費家電產品等,很明顯和公司業務無關,因此面臨補稅。

而光是4到6月,高雄市國稅局已「輔導」275家業者補稅,剔除扣抵金額4億元,總共補繳2,000多萬元營業稅。

陳金鑑也提醒,營業人千萬不要把和公司業務無關,或屬於個人家庭消費的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一旦被國稅局查到,除了補稅,還要處以1到2倍罰鍰,相當不划算。

【2010/08/25 聯合報】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扣繳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捐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適格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某轄A公司給付國外B公司資料處理費電腦與系統維修費時,業由A公司負責人甲君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在案,惟事後A公司認為該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無扣繳義務,應有適用法令錯誤致溢扣繳稅款之情形,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惟其誤以營利事業之名義A公司提出申請,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判決駁回。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報酬之所得稅納稅義務人B公司,而扣繳義務人則為A公司負責人甲君;甲君因係A公司之負責人,對A公司之業務居於監督執行之地位,而國家為確保稽徵效率,是所得稅法第89條乃課以其負責人扣繳之協力義務,此係給付金錢義務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之行為義務,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第50條規定,如有適用法令錯誤致誤扣繳稅款情事,自應由納稅義務人B公司扣繳義務人甲君申請退還,始符合規定,亦即A公司縱使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亦無從代替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行使返還稅捐請求權之法律上權利。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法人為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者,其與為法人代表人之自然人,係各別之權利義務主體,不容混為一談,改制前行政法院50年判字第110號著有判例。而所得稅法第89條業已明定各項所得給付時之扣繳義務人之身份,是公司如認有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而致溢扣繳稅款之情形,欲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時,應注意須以扣繳義務人之名義提出申請始為適法,避免發生當事人不適格而影響權益。

法務科 審核員 黃翠瑩(07)7256600 分機759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24


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於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將資金金額231,000,000元借與關係人使用,及代付關係人某項補照費用金額32,140,000元,未計收利息收入,乃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臺灣銀行當年度1月1日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約10,778,000元,並核定補徵稅額約270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股東任何他人,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賴振揚 (04)23051111轉711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23


被繼承人生前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於繼承開始時,主債務人已屬清償不能,才可以從遺產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擔任連帶保證人債務,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主債務人已屬清償不能,才可以主張未償債務扣除

該局轄內甲君於96年間死亡,生前為A公司向銀行借款1億5千餘萬元之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其子女乙君主張甲君生前積欠銀行該筆債務,應從遺產扣除。國稅局認定該筆債務為或有債務,且A公司並沒有不能償債之情況,不准扣除乙君經踐行行政救濟程序,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被繼承人生前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為「或有債務」,將來不一定由連帶保證人負責清償,於連帶債務之債權人未實現請求給付前,應為給付之主體數額均無從確定。所以,應認繼承開始時,主債務人已處清償不能之狀態,始得認合致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所規範「具有確實證明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之要件。A公司之借款債務於甲君死亡時,清償期還未到期,且繳息正常,是於甲君死亡時,A公司並非已處清償不能之狀態,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生前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債務,並非都可以扣除,還是要於繼承人開始時,主債務人已經不能清償,才可以主張扣除

法務一科 蕭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23


治療疾病所需之健康檢查費用方可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健康檢查健檢費用是否可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健康檢查費用得否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受扶養親屬所為之健康檢查是否醫療行為論斷,且該費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支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


納稅義務人若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故不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惟若納稅義務人係基於醫生建議治療疾病之需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且屬前揭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得以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繳費收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爰上,陳君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健康檢查,因與醫療行為無關,該等費用尚難認屬醫療費用,故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鹽埕稽徵所 稅務員 余靖瑩(07)533-7257分機655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23


合夥投資土地,為省代書費,補上一大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隱名合夥投資購買土地,將來出售土地之利得為其他所得,需課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獲一案例,與兄妺乙丙丁戊等5人於95年間合夥出資購買台南縣關廟鄉之土地1筆,該土地的所有權係登記在名下,嗣後97年間出售,每人分別獲利397萬元,因丙丁戊等3人係隱名合夥土地所有權人,其出售土地利得所得稅法所規定其他所得,依法應予課稅,並無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經甲君向國稅局陳稱因土地買賣代書費係以土地所有權人登記人數計費,為節省代書費,才將土地所有權登記在甲乙名下,本案計補徵丙丁戊3人隱名合夥人綜合所得稅計476萬元,並依漏報論處。

國稅局提醒,與他人共同投資購買土地,宜依合夥出資比例登記所有權,將來出售土地之利得,始得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6-2223111轉804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23


稅務問答/聯合執業支領月薪-依規列報薪資

板橋包先生問:結構技師事務所聯合執行業務得否列報薪資費用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是以若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聯合執業契約內明訂得於每月支領薪資,則可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第2款規定「聯合執行業務者第18條第2款規定認列薪資者,其伙食費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故聯合執行業務者亦可依規定認列伙食費

【2010/08/23 經濟日報】


子女登陸讀大學-可減稅

財政部即將解除年滿20以上、在大陸就讀大專院校的台灣學生,列報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減稅限制。最快明(100)年5月,與父母合併申報者,就讀經教育部承認的41所大陸大專院校子女,即可享有減稅優惠。

以適用所得稅率20%的家庭為例,每增扣一名年滿20歲大陸就學子女的免稅額教扣額後,將可獲得減稅利益達2.14萬元。

立法院上周三讀通過陸生三法後,不僅大陸學生可來台就讀,包括北京大學等大陸41所大專院校學歷,也將被台灣教育部採認。財政部已做好準備,將在陸生三法公布生效後,同步放寬大陸就學子女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申報限制。

就讀大陸地區的大專院校年滿20歲台灣籍學生,過去因為學籍不被承認,即使符合「就學」條件,父母在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亦不得列報子女免稅額。不過,財政部表示,陸生三法通過後,父母只要出示大陸經認可學校繳費收據在學證明,即有資格減除子女免稅額節稅。財政部即將解除年滿20以上、在大陸就讀大專院校台灣學生,列報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減稅限制。最快明(100)年5月,與父母合併申報者,就讀經教育部承認的41所大陸大專院校子女,即可享有減稅優惠。

年滿20歲在大陸就學的子女,只要獲准減除免稅額之後,其在大陸就學的教育學費,也會一併獲得採認,享有教扣額的減稅利益。

2010/08/23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貸款購置土地之利息支出可列為土地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土地出租他人,則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該筆土地所支付之利息可否列為土地租賃收入之必要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可逐項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租賃收入,而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土地,所支付之利息,若能提供確實證明文件,可視為出租財產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採用逐項舉證者,其所屬期間及空間,應與出租期間出租標的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及面積(或課稅現值等客觀資料)比例攤提。

審查二科 侯股長 06-2223111轉804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20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符合一定條件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已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透過整合服務平台或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使用電子發票

該局指出,因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一般營業人具備更嚴格之審核標準,為提高使用電子發票意願,將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納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適用範圍,並於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增訂第5款至第8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二、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20%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除符合前揭免罰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因應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創造e化社會及無紙化環境,請營業人配合導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電子發票相關作業如有疑義,可上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http://www.einvoice.nat.gov.tw或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57-168查詢。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20


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委託代銷貨物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嘉義市李小姐詢問「公司批貨給下游零售業者請其代為銷售貨物,每個星期結帳一次,可否於結帳時,依實際結算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代銷業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受託代銷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該局特別呼籲,委託代銷受託代銷貨物之公司行號應依規定開立憑證及申報營業稅,避免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19


贈與農地節稅,不可不知的代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向他人購買農地,登記在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資金」,則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該局日前審查某贈與稅申報案時,某主張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檢附農政單位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參,經國稅局查明,其雖取具相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因其非土地所有權人農地直接移轉贈與子女,其贈與之標的,為購買該筆農地資金,並非該筆「農地」,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不符,案經核課贈與稅額250萬元。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即可享有免稅優惠,惟須受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下一代並享受免稅優惠,應注意此類財產之減免規定,避免誤解而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許股長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19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視為遺產,但非屬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然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該筆財產被繼承人死亡時,已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故不能列入被繼承人剩餘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該局指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該請求權的行使須以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始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視為遺產,應併計遺產總額,因該項視為遺產並非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被繼承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財產,故不能將其列入被繼承人剩餘財產。又依上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生存配偶受贈取得之財產於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亦無須列入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98年8月5日死亡時,遺有不含受贈繼承取得之財產100萬元,生存配偶乙君甲君死亡時,持有不含受贈繼承取得之財產總額2,900萬元,另甲君曾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乙君財產9,500萬元,該9,5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屬甲君擬制遺產,應併計甲君遺產總額計算繳納遺產稅,然於核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故不能列入甲君剩餘財產。又乙君係無償取該9,500萬元,亦不列入乙君剩餘財產。本案因生存配偶乙君之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被繼承人甲君的剩餘財產100萬元,所以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0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當被繼承人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經稽徵機關核定該請求權扣除額時,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相關完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以免因未給付而被追繳應納稅額

法務二科 鄭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19


遺產稅以實物抵繳者,如有應退稅額,應就抵繳之實物先予退還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所繼承土地股票抵繳遺產稅,並就不足抵繳之差額繳納現金,嗣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時,應就抵繳當時因現金不足而抵繳之實物,先予退還。惟如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現金,非因繼承而來,仍應就該部分現金優先退還

該局說明,稅款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有關實物抵繳例外規定,其目的係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的條件,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經以現金實物併同繳納遺產稅後,爾後如發生有應退稅額情事時,參酌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其應退還之財產,應以抵繳當時因現金不足而抵繳之實物先行退還。至於上述現金之範圍,應以被繼承人遺留之現金或銀行存款為原則,如納稅義務人另提供非因繼承而來之現金繳納,則應就該部分優先退還後,如仍有不足,再就抵繳實物退還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本稅300萬元,納稅義務人等以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之銀行存款100萬元繳納,並以繼承土地抵繳稅額180萬元,另不足數納稅義務人自行以現金繳納20萬元;嗣因申請更正增列扣除額,應納遺產稅額變更為250萬元,致溢繳稅額50萬元,其溢繳之稅款,應先退還納稅義務人自行以現金繳納之20萬元後,再以抵繳之實物就相當於30萬元之抵繳價額退還納稅義務人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19


稅務問答/帳列虧損未彌補-不得列政治獻金

台南市某公司會計李小姐問:其公司97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帳列以前年度累積虧損100萬元,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97年度可否列報政治獻金捐贈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


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如帳列有累積虧損而未依規定彌補時,即不可政治獻金捐贈


次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盈餘分配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


公司法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股東常會承認

李小姐公司97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97年度以前累積虧損100萬元,若以97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上開規定,應俟98年度經股東同意股東常會承認虧損撥補議案後,始可列帳。也就是98年度先行彌補累積虧損後,即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為政治獻金捐贈

【2010/08/19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擔保債務,恐有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君往生前提供名下土地作為其向銀行辦理借款擔保品,嗣因其無力償還銀行借款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以抵償債務2,000餘萬元,因張君事後未向其求償,經該局依法就該不動產拍賣價額核課約200餘萬元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視同贈與,應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君名下土地於往生前因擔保銀行借款而遭法院拍賣完竣,惟事後並未就該土地拍賣價款向其求償,經調查其還款情形,始表示並未將資金償還張君,本案核張君生前無償為其償還債務之行為。經輔導後其已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債權人基於本意而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之行為,即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18


保險業務員縱無基本底薪,按件受領之報酬,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王姓納稅義務人8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執行業務收入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扣除必要費用40萬,執行業務所得110萬,該局以該項所得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乃核定王君薪資所得150萬元,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王君不服,主張系爭所得實為佣金,與直銷人員同性質,應得享有「執行業務所得」扣除百分之二十六執行業務成本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查王君係專為人壽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並按公司訂定之報酬支給標準受領報酬,雖其與公司間所簽訂之承攬合約書中並無底薪之約定,而其所得純依其招攬保險之業績而按公司規定之報酬支給標準受領報酬,縱無基本底薪,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要無疑義,乃判決王君敗訴。

該局進一步說明,提供勞務者領取報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之執行業務者領取之執行業務所得,二者迥不相侔。

法務二科 林科長 06-229809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8/18


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櫃)股票遺產應包括手中現存之股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除集中保管存摺中之股票外,尚包括手中現存股票,亦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遺產稅遺產,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算遺產價值,併同其他遺產申報課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歸戶清單資料參考,除向證券經紀商查明被繼承人生前開戶買賣股票情形外,亦可向各該股票發行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送存集保之現股股數

該局指出,於查獲案例中,有納稅義務人主張業依該局提供被繼承人財產清單所載之投資財產明細申報遺產稅,並不知另有現存之股票,主張不應處以漏稅罰鍰,惟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財產歸戶清單資料因有建檔時間落差,係供參考,不得作為短漏報遺產免罰之理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提供參考之財產清單所載之投資財產明細,有建檔時間落差,應確實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實際之持股,並據以申報遺產稅,以避免疏忽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8/18


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之投資損失計算原則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該局說明,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清算證明文件。被投資事業在國外者,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外貿機關之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清算等方式認列投資損失,以規避或減少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應就個案情形,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認其投資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8/18


稅務問答/稿費版稅-可扣除18萬免稅額

嘉義市魏先生問:取得稿費、編劇、講演等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等鐘點費等收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先扣除18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如果屬於自行出版,可以檢附成本和費用之憑證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75%的成本費用,以其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若非屬於自行出版,則可以減除30%成本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2010/08/18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該土地之價值仍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前死亡,該土地之價值仍應列報為遺產,其遺產標的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若未申報會被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該局表示,應領取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以按徵收當期被徵收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一般是公告土地現值加計4成後之金額

該局提醒民眾,許多人以為土地所有權人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前死亡,該應領抵價地之權利不再是被繼承人遺產,致未申報於遺產總額中,或僅申報公告土地現值之金額,造成漏報遺產稅,而有被國稅局補稅及處罰之情形,所以有土地被區段徵收的民眾,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8/17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次依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函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1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房屋交易者,即應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所指出,近年來坊間有許多投資客買賣房屋賺取價差,或經常性購買房屋標購法拍屋,經整修後再行出售,此種行為已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銷售行為,應辦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為落實愛心辦稅並維護租稅公平,特別呼籲從事房屋買賣之業者,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營業或營業人假藉個人名義購進房屋再銷售之情形,應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補辦登記、自動補開發票、補報並補繳營業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17


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運銷第三國,銷售額應如何申報?

本轄營業人○○公司來電詢問,其接受國外客戶A公司訂貨後,先將原料半成品運往國外B公司加工,再委請B公司成品直接運送予A公司,則該批外銷貨物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77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770665884號函釋,營業人將貨物運往國外加工時,應憑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先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俟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憑有關交易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後之差額部分開立統一發票核實認定。

國稅局補充說明,前開交易型態可分為「出口在製品」及「委外加工」二部分處理。原料在製品出口時,先以在製品列帳,採G5-05報單報關,並將營業額填載於401表之第15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俟加工完成並交貨後,再憑交易相關合約匯款水單等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列報出口之原料或在製品金額,以其差額補申報外銷收入,營業額填載於401表之第7欄(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另○○公司給付B公司之帳款係屬加工費用,進項金額可填載於401表之第48欄,俾便完整表達與交易相關之收入費用

左營稽徵所 稅務員 高寶勝(07)5874709分機697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8/17


外籍旅客血拚-可在商店退稅

拚觀光,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再放寬,財政部擬修改退稅辦法,未來外籍旅客包括陸客在內,在台購物將採雙軌退稅制,凡在同一商店消費額滿2.1萬元,營業稅額在1,000元以內者,即可直接選擇在購物商店退稅。擴大退稅措施,最快年底即會實施。

財政部這項放寬措施,也有助提升國際機場形象,避免退稅人龍造成機場秩序混亂。根據統計,開放陸客來台觀光後,98年外籍旅客申請退稅件數達26萬餘件,申請購物退稅的消費額逾80億元,退還的營業稅有3億餘元。

財政部說,今(99)年1到7月已有超過18萬件的外籍旅客退稅申請,消費金額更已破54億元,可望超過去年紀錄。

為擴大外籍旅客申請購物退還營業稅的便民措施,財政部也在昨(16)日邀集稅捐機關商議放寬措施,同意外籍旅客在台購物的退稅據點將擴及指定消費商店,但限制購物金額須在2.1萬元內,內含已付營業稅達1,000元者,即可由購物商店專屬櫃檯直接領回退稅,不必再在出境時海關申請。

外籍旅客應退營業稅在1,000元以內的案件,目前約占總退稅件數的77%。財政部認為,讓購物商店也能直接退稅外籍旅客,可達到有效疏減集中在國門申辦退稅的壓力。

不過,為避免形成「假消費、真退稅」弊端,財政部放寬外籍旅客直接在購物場所申辦退稅的措施,仍會納入防弊機制,包括特定退稅商店須是1.會計制度健全、2.沒有欠稅紀錄,且3.委託會計師簽證等基本要件,申請成為直接退稅據點者,還要有專屬人員並由稅捐機關進行必要考核。

財政部也將比照海關目前採取的退稅複核機制,會對選擇在購物商店直接退稅外籍旅客,抽查其出境時有無攜帶所購物品出境,不符合條件者,即會予以補稅。


【2010/08/1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運送損害賠償費-免開發票

臺南市東區陳小姐問:本公司承運甲廠商貨品,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應賠償甲廠商10萬元,不過甲廠商亦因遲延支付運費由本公司加收違約金2萬元,上述賠償款違約金應否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定義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甲廠商收取公司10萬元賠償款,並非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故非屬該條款所稱銷售額之範圍,應免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其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公司。又因該項賠償款非屬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銷貨退回與折讓,公司不得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至於甲廠商因遲延支付運費而由 公司加收之2萬元違約金,係公司提供貨運勞務約定價額外向其所收取的代價,係上述銷售額範圍,公司仍應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2010/08/17 經濟日報】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逾期申請實物抵繳遺贈稅,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遺產稅贈與稅應納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境內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實物一次抵繳,但仍應注意在限繳日期前提出申請,以免需額外負擔滯納金滯納利息

該分局說明,稅捐本來應該以現金繳納,但遺產稅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所繼承或受贈標的物往往為不動產非現金形態財產,如果應納稅額鉅大,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對於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現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實物一次抵繳。

納稅義務人如果限繳日期方提出抵繳申請,稽徵機關仍可受理,但須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千萬元,該繼承人申請以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抵繳應納遺產稅,繳納期限至99325日,繼承人530日始申請實物抵繳,依財政部92年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21號令規定,逾繳納期限30日部分應加徵滯納金150萬元,並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申請實物抵繳之前一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就應納稅額及滯納金按日加計滯納利息9,152元。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在限繳期限內申請實物抵繳,否則逾期申請需另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一課 稅務員 黃鳳嬌 (04)25291040轉13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16


納稅義務人經營幼稚園或托兒所無論盈虧均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中縣訊】豐原市陳小姐問:幼稚園托兒所教師薪資免稅,請問負責人之所得免稅嗎?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身配偶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因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之免稅所得,無論盈虧一定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否則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額,而漏報所得如合計達違章裁罰標準25萬元所漏報稅額1萬5千元以上時,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將依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據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執行業務所得者,及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配偶經營補習班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分局呼籲未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或已辦理結算申報,而漏未將執行業務所得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之經營結果填載於結算申報書,應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二課 04-25291040轉25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16


高度創新企業-營所稅可扣抵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產創條例「研發投資抵減辦法」下月初上路,凡是行業內的「高度創新」業者,均可就研發人員薪資使用專利共同研究等支出,申請扣抵營所稅,不過,品牌研究市場測試等行銷費用,則不在扣抵行列。

經濟部上周公告「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新法預計9月初實施。避免業者國稅局日後為了爭稅僵持不下,經濟部在明年5月報稅季節時,將同步推出預審措施,只要獲經濟部認同高度創新,就可免遭稅局剔除。

根據新辦法,凡是投入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的高度創新活動,均可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例如,全職研發人員的薪資購買研發用途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等,或是委外、共同研究支出費用,都可申請抵扣。

為了鼓勵跨國共同研發,新辦法准許國內業者海內外業者共同研發的支出,不過,為了控制稅損,此類抵扣須取得財政部與經濟部專案核備,同時也僅有國內企業能申請抵扣,聯合研究的外國企業,不能向我稅局提出申請。

據瞭解,經濟部原先設定的抵扣範圍較為寬廣,包括研發場地租金服務業的研發行為等,都可寬鬆認定,但最新公告的版本,卻採「高度創新」原則,多數條款恐怕只有行業內的「拔尖」技術才能符合,服務業能適用空間也大幅限縮。

官員表示,舊版的規劃,主要基於營所稅仍設定在20%的情境,但目前營所稅已降至17%,加上國庫近年稅源並不豐沛,財經兩部會都有共識要從嚴認定,「服務業雖較難符合『高度創新』標準,但能可享有17%營所稅的降稅好處。」

新版研發投資抵減辦法強調,行業內的高度創新行為才可適用,經濟部明年5月推出的「預審服務」,將由經濟部邀集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只要業者的研發計畫,獲審查小組認定存在高度創新事實,即可免除日後與國稅局的口舌之爭。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產創條例上路第一年,企業研發抵減要限100億元以內,不過,經濟部工業局長杜紫軍昨(15)日表示,100億元是目標,只要符合高度創新條件就可申請,不會為了目標而砍案子。

產創條例子法之一的「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企業用於研發支出的15%,最高可折抵當年應納稅額30%


【2010/08/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