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納稅義務人經營幼稚園或托兒所無論盈虧均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中縣訊】豐原市陳小姐問:幼稚園托兒所教師薪資免稅,請問負責人之所得免稅嗎?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身配偶經營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因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之免稅所得,無論盈虧一定要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在申報書上詳實填載,否則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額,而漏報所得如合計達違章裁罰標準25萬元所漏報稅額1萬5千元以上時,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將依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據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違章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執行業務者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必要費用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執行業務所得者,及納稅義務人未填報本人配偶經營補習班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幼稚園托兒所之所得,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分局呼籲未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或已辦理結算申報,而漏未將執行業務所得幼稚園托兒所補習班之經營結果填載於結算申報書,應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二課 04-25291040轉25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8/1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