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公司研發成果提供他人製造使用應取得合理報酬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自行研發之產品或技術提供其負責代工生產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如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報酬,應提示足資證明其利潤留於該公司之移轉訂價文據及相關文件,憑以認定。

該局說明,在專業分工之趨勢下,臺灣母公司多走向專責研發,並負責產品接單銷售,而製造生產之功能,則委由海外大陸地區之關係企業代工生產母公司若將自行研發之成果交由受託代工之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而未收取合理報酬,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雙方當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各自生產產品所使用之生產技術對照表產品製造流程等相關文件,證明其利潤歸屬確為合理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將其自行研發之技術提供其負責代工之大陸子公司使用,並未收取權利金,該子公司自行接單生產並銷售其產品臺灣母公司無法提示足資證明其利潤留在母公司取得合理報酬之證明文件,經重新計算,調增權利金收入2,000萬元,補徵所得稅5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開情形,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之依據,以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審查一科 游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8/1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