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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 星期五

贈與稅有3種特定情形,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在特定情形下,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1.行蹤不明、2.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例如該局轄區某贈與人甲君,104年間以出售土地部分所得代償其子乙君之貸款及投資款合計1,0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並補徵贈與稅,惟甲君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尚未徵起之稅捐,改以受贈人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該局提醒,所舉案例之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原對贈與人開徵之稅款僅係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如又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就尚未徵起之稅額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徵收科 趙股長 06-222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07


2018年8月17日 星期五

受贈人也會被課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除了是贈與人外,受贈人也有可能會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款書。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當贈與人有1.行蹤不明、2.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及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三種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


近來該局查獲轄內甲君透過第3人將房屋移轉給子女,經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惟甲君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尚未徵起之稅捐改對受贈人發單補徵。受贈人不服,主張甲君名下尚有存款11,000元,未先執行即改課受贈人,難謂適法云云,經國稅局查明,甲君名下雖尚有郵局存款,惟該存款來源係每個月的敬老津貼,屬社會福利津貼,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或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所謂「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的「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並不因此而免除贈與人原應負繳納贈與稅之義務,僅係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贈與人仍負有納稅義務,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法務二科 楊審核員 (03)3396789轉 165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8-08-17


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

2017-10-11:贈與人未繳納贈與稅,將改向受贈人徵收

林先生來電詢問,今年初接受父親贈與土地一筆,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不是贈與人嗎?為何他會收到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款書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重新發單開徵:


(1)行蹤不明。


(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因此,本案林先生的父親雖已接到贈與稅單,惟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亦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該筆稅捐改課受贈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的「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續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徵起,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徵收科 趙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11


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贈與人未繳-受贈人恐得自繳贈與稅

依稅法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不過若受贈人接獲國稅局寄來的贈與稅單,不要太訝異,可能是因為贈與人沒有合法繳納贈與稅。

南區一位王先生上個月時接獲南區國稅局寄來贈與稅單,但他未曾贈與過財產給任何一個人,事後王先生想起,去年祖父曾經贈送他一棟透天樓房,但王先生認為他非贈與人,國稅局為何對受贈人發單開徵贈與稅,是不是找錯課稅對象?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君確實獲贈祖父名下僅有的一棟透天樓房,雖然南區國稅局先對王君的祖父寄發贈與稅單,但王君祖父逾期未繳納,國稅局也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由於其祖父名下已無其他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欠稅,國稅局才按規定以受贈人王君為納稅義務人,對其發單催繳。

國稅局官員進一步指出,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行蹤不明、超過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贈與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或是死亡時有贈與稅尚未核課,都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因此,若贈與人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稅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又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不要以為國稅局就課不到稅,受贈人還是要負起繳稅的義務。

【2009/12/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