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 星期一

2014-09-29:創業投資事業應以其是否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範之行為,認定其是否屬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創業投資事業應以其是否從事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範之行為,認定其是否屬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者,其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以下簡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即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分攤辦法計算歸屬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倘營利事業若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者,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外,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該局指出,符合「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以下簡稱:輔導辦法)之創業投資事業,其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方式,符合輔導辦法第9條規定,其未投資資金之運用限制,符合輔導辦法第9條之1規定者,核屬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費用及利息支出,應自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外,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該局呼籲,創業投資事業倘從事輔導辦法規範以外之行為,與我國為藉由輔導及協助創業投資事業,促進國內新興事業創業發展之政策目的相左,自難謂屬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於列報免稅所得時,仍應依規定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以正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審查一科 林股長 (02)2311-3711 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9/29


2014-09-29:個人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之捐贈可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捐給學校家長會之捐款,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至於可扣除金額,應與該申報戶當年度其他一般捐贈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視為對政府捐贈,可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捐款對象為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時,則有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制,二者有所不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現正適逢開學季節,個人如欲對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捐款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超出稅法規定可扣除捐贈額度,被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9/29


2014年9月26日 星期五

2014-09-26: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臺南陳小姐詢問,其父親於103年7月25日往生,生前曾於101年12月間贈與1筆價值500萬元的土地予大哥,但大哥已於102年8月間因意外身亡,不知該筆贈與財產是否仍要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項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然血親間的親屬關係因死亡而消滅,所以被繼承人陳君雖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1筆土地,但渠等父子間的血親關係因其子死亡而歸於消滅,所以被繼承人陳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的土地,免再併入被繼承人陳君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9/26


2014-09-26:財政部核釋信託房屋得否認屬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於今 (26)日核釋,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部說明,依上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考量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房屋所有權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與信託土地相同,故於房屋稅得否適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之稅率,宜與地價稅有關信託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則一致,爰發布上開令釋,俾供遵循。

何科長佳蓉(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14/9/26


2014-09-26:公開發行公司分派可供分配盈餘時應以法律規定項目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月27日金管證一第0950000507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96年開始及以後年度決議分配前一年度盈餘時,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該局指出,依上開函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僅就「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可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該局轄內甲公司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時,以退休金成本之淨損失提列特別盈餘公積2百餘萬元,並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因該項損失非屬上開規定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項目,尚無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適用,致遭該局剔除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公開發行公司當年度帳列股東權益項下如未有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依前揭規定不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作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之減項,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9/26


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2014-09-25: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者,得申請採分割或共有方式 退還與溢抵稅額價值相當之土地

(苗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89年1月26日修正前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農業用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因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如有溢抵情形,僅得整筆土地登記為國有,其溢抵稅額部分需俟抵稅土地處分後按比例退還價款或同意捐贈國庫,但是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上開法條後,農業用地已無不得辦理分割及移轉共有之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並已登記為國有之案件,倘尚有溢抵稅額,請主動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選擇分割或共有方式退還與溢抵稅額價值相當之土地,俾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所遺贈稅課 黃麗紋 037-320063轉1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2014-09-25:學校校友會若有股利收入仍要辦理結算申報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97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704065210號函規定,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校友會,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者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下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該所說明,學校校友會雖僅有會費、捐贈及股利收入,惟因其有股利收入與上揭函釋免辦結算申報要件不符,仍須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吳俊儀(05)6338571轉1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2014-09-25:稅捐稽徵機關稅單可以寄存郵局以為送達,雖未於郵局通知期限內領取,仍已發生送達效果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即已生送達效果。

該轄納稅人甲君,因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遭該所剔除,核定補徵稅額5萬餘元,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後親至該所查詢,經查甲君住居所無人簽收且就業處所拒收稅單,只能再對住居所為送達,於103年4月12日寄存送達。甲君主張在外工作,致無法前往郵局領取郵件,未收到稅單,不應加收滯納金等語。本件送達程序並無不合法,甲君主張並不可採,欠稅人若是拒不繳納,行政執行署將對其每月薪資債權扣取一定比例之金額,亦會對其銀行存款、股票等動產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郵政機關之郵件送達通知書,如未領取稅單並依限繳納者,滯納期滿後,該欠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除追繳本稅外,尚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蔡秀娟 04-22612821分機5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2014-09-25: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者,以債務發生於國內為限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舉證責任,且債務必須是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且具有確實證明者,亦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依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只能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債務,始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大屯稽徵所 譚明秀 04-24852934轉1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2014-09-25:營利事業對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對各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各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指之公益團體,營利事業對其捐贈,應不適用同法第36條規定;惟如捐贈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區公所,取得機關出具之正式收據,應屬對政府捐贈,可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大屯稽徵所 張玉芬 04-24852934轉1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2014-09-25: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之免稅所得應分攤直接歸屬利息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多角化經營,營利事業通常會將資金從事本業以外之投資,例如買賣土地投資有價證券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免稅所得,卻未分攤可直接歸屬之利息費用,影響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產有價證券期貨買賣為業,而有土地、證券、期貨等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揭免稅所得若係因借款融資操作,其利息支出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時,該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而銀行借款及利息支出均增加,經查核發現銀行借款中約有2億1千萬元係用於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所發生之利息支出400萬元,屬投資證券之直接費用,應在其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借款利息支出,重新核定出售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強調,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其免稅收入仍應注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減除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以免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馬瑞欣 04-23051111轉713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2014-09-25: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者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臺中訊)房市正夯,經常有營業人詢問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開立統一發票時,應特別注意那些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建商出售預售屋時皆會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除載明買賣標的內容外,更重要的是約定價金之給付時間與方式。建商通常會按其約定收款名目(如訂金按工程期應給付金額尾款金額等),收取各該款項,並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其中常有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預售屋買賣尾款之情形,其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為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

該局進一步表示,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依照財政部規定,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陳世豪 (02)23051111轉75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2014-09-22:103年11月將舉行九合一地方選舉,政治獻金可享節稅利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等九合一地方選舉,將於11月29日進行投票,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捐贈,如符合規定,可扣抵所得稅。該局特別對本次地方選舉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及捐贈金額限制之相關規定彙整說明如附表:

國稅局特別提醒,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另對政黨的捐贈,則因102及103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101年度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未達2%者(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2%)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相關附件:



審查二科 鄭簡任稽核兼代科長 06-229803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9/22


 


2014-09-22:贈與不動產未辦移轉登記前方得申請撤回贈與稅

高雄市鳳山區陳小姐來電詢問,她於日前申報贈與土地乙筆予她的兄弟,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就到地政事務所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在後悔了還可以申請撤銷原先贈與稅申報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據民法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又財政部函釋亦規定,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時,應予照准。但陳小姐先前贈與土地已辦理過戶登記完竣,不能適用前述相關規定撤回贈與稅申報。

鳳山分局 稅務員 王寶仙(07)7404001 分機:589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9/22


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2014-09-19:數人合資買賣房屋按出資比例返還利益屬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若未報繳,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數名個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房屋出售後所獲利益由該出名所有權人按出資比例返還,該房屋之其他出資人取得該項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不動產及預售屋買賣交易,發現甲君於100年6月間以總價1,600萬元與建設公司簽約承買預售屋1戶,101年6月交屋前讓渡給乙君,乙君嗣於101年11月再以總價2,500萬元售予丙君,甲君101年度未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紀錄,乙君則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15%申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甲君係與友人乙君及丁君3人共同出資購買前述預售屋,屆交屋登記時點,因甲君名下尚有其他房屋,且由其向銀行貸款成數不足之故,轉由乙君出名登記,乙君出售後再將出售價金按出資比例返還甲君及丁君,該局乃按查得買、賣實際成交價格,扣除仲介及換約費用,依甲君丁君出資比例核課其他所得,而乙君部分則扣除土地交易所得,核實認定乙君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3人合計724餘萬元,並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借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屋及預售屋賺取之差價,核屬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據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假使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法免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余青霖 04-23051111轉223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19


2014-09-19:外僑勞務報酬課徵綜合所得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如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來華從事商務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因其在華居留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之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多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該局預定於9月下旬針對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達91天以上之外僑納稅義務人進行查核,特別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申報及納稅,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或短報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服務科 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1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9/19


2014-09-19:存款餘額在200,000元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繳清或免稅證明

本市繼承人王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餘額160,000元,可否先至銀行提領出來辦理後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4年3月15日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台幣200,000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黃慧蓉(07)3302058 分機:62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9/19


營業登記17-個人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相關課稅規定

房價居高不下,有些民眾選擇將自住房屋拆除改建,同樣達到更換新屋居住之目的,其中也有不少人將改建後房屋出售牟利,這種情形究應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或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該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個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財政部函釋,除屬


1.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且


2.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範圍者,可免辦營業登記,依其檢具建屋成本及費用之支出憑證暨有關契約,憑以計算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並說明,個人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於符合前揭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其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如在2年以內,依同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銷售者,亦非屬特種貨物,仍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法務一科 李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9/19


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2014-09-18:訂立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契約時,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應依實質課徵贈與稅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快速,信託之運用需求日增,在我國稅捐實務上,因信託關係所引發徵納雙方爭訟案件,首推股票孳息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之爭議。

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股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究應以納稅義務人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及第10條之2規定,按契約訂定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現之現值為贈與價值,抑或以實質課稅原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及第10條規定,以時價(當日收盤價)計算其對應之稅額?目前各地高等行政法院均支持國稅局見解,認應以實質課稅原則按前述第4條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確保裁判見解統一,最高行政法院103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課稅構成要件事實實現時,其課稅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利益歸屬,暨課稅法律之立法目的為依據,始合於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2項所規定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納稅義務人將股票交付信託,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其中以信託契約訂立時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股息、紅利)為他益信託之標的,由受託人於股利發放後交付受益人,因該股利並非受託人本於信託法所規範管理或處分信託股票之信託本旨而孳生,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係針對信託法規定之信託而為「視為贈與」規範之意旨不合。觀其經濟實質,乃納稅義務人將該股利贈與受益人而假受託人之手以實現,並因於受益人受領時始該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所規定「他人允受」之要件,而成立該條項規定之贈與,故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第10條計徵贈與稅,並無不合。至納稅義務人上開行為涉有租稅規避情事者,亦應調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第10條計徵贈與稅,自不待言。

該局進一步呼籲納稅義務人或稅務專業代理人,切勿為了節稅或規避稅負,假借合法的法律模式,利用僅具形式之消極信託契約樣態,以達成降低租稅債務、規避實質課徵贈與稅之目的,引發不必要的爭訟。

綜合規劃科 謝審核員 03-3396789轉15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9/18


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2014-09-10:自104年2月1日起,劃一電子發票申報之格式代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轄內多家營業人或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反映,現行各營業人開立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皆不一致,造成每期(月)申報營業稅之不便,能否劃一電子發票之格式代號,以降低申報時之作業成本?

該局說明,現行電子發票並未強制規定其格式代號,造成電子發票之格式代號歧異,為達簡政便民,財政部已於103年6月30日以台財資字第1030001985號令公告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明訂自104年2月1日起,劃一電子發票申報之格式代號與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一致(銷項憑證之格式代號為35,進項憑證之格式代號為25),俾利營業人或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於每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有所依循。

該局提醒,電子發票規定之申報格式代號將於104年2月1日生效,請營業人及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預先檢視所使用之發票開立系統及會計帳務系統能否配合,並提前做好相關系統配套轉換之準備,以便於該要點生效日起,能順利銜接作業。

南港稽徵所 曾股長 (02)2783-315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9/10


2014年9月9日 星期二

2014-09-09:房東收押金 不重複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租賃收入。但財產出租人能確實證明該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於上開租賃收入依同條項第5類規定計算之租賃所得範圍內減除前開已申報之押金運用所產生之所得,以其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明,甲收取乙的租金每月10萬元,但要求乙需支付100萬元押金。甲將押金存放於銀行,每年有1萬元的利息收入。甲應申報的租賃收入除了每月的10萬元,向乙收取之押金應按照當地銀行業通行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金,假設應申報的押金收入為1.5萬元,則甲於申報押金收入時,若已申報押金存放在銀行產生的1萬元利息,則可以扣除該1萬元後,以5,000元為做為租賃所得收入,如此則不發生重複課稅情事。

岡山稽徵所 股長 莊永婕(07)6260123 分機53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9/9


2014-09-09:營業人申請退還購買建築改良物之溢付稅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者,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申請退還該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另關於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該局呼籲,為縮短營業人因購買建築改良物申請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溢付營業稅款之時程,務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以維自身權益。

大同稽徵所 蔡股長 (02)2585-3833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9/9


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2014-09-05:不當節稅,得不償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陳君與未成年弟妹3人於101年6月共同繼承父親遺產(1棟房地,各持分1/3),陳君於102年1月自未成年弟妹受贈取得該房地2/3持分,並於同年4月出售該房地,因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排除課稅規定,應課徵特銷稅。

該局表示: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始得適用特銷稅排除課稅,惟不包含受贈取得者,陳君出售其因繼承取得1/3持分房地部分,得免課特銷稅,餘2/3持分房地因係受贈取得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如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仍應課徵特銷稅。

審查三科 崔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