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營業登記17-個人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相關課稅規定

房價居高不下,有些民眾選擇將自住房屋拆除改建,同樣達到更換新屋居住之目的,其中也有不少人將改建後房屋出售牟利,這種情形究應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或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該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個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財政部函釋,除屬


1.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且


2.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範圍者,可免辦營業登記,依其檢具建屋成本及費用之支出憑證暨有關契約,憑以計算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並說明,個人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於符合前揭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其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如在2年以內,依同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銷售者,亦非屬特種貨物,仍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法務一科 李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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