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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 星期三

依受僱公司指示於影音平臺分享自家公司產品訊息取得之分潤收入,要報繳營業稅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受自家公司指派(俗稱小編)製作影片分享公司產品訊息,係受僱提供勞務,依規定無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網紅透過平臺取得分潤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及辦理稅籍登記,免罰輔導期限到115年6月30日。個人網紅如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114年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依上開作業規範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推廣行銷自家產品,指派乙員工於影音平臺創設頻道帳號,製作上傳產品介紹影片並提供選購連結供觀眾瀏覽訂購;嗣後乙員工取得平臺廣告分潤收入200,000元,雖然該頻道帳號由乙員工創立,惟其受僱甲公司並依該公司指示執行職務,並將分潤收入繳回公司,則該廣告分潤收入屬甲公司銷售勞務取得代價,乙員工無須辦理稅籍登記,應由甲公司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

隨著網路經濟蓬勃發展,個人藉由影音平臺分享創作而增加收入的模式日益增加,相關稅務責任亦隨之產生。國稅局提醒,個人網紅或企業經營者,請儘速自行審視相關網路交易情形,若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把握前揭免罰輔導期限,主動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後續衍生補稅及處罰的風險。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銷售稅組 梁峰裕 04-23051111分機75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26-06-17


2022年10月26日 星期三

網路交易應依交易態樣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萬物皆漲只有薪水不漲的時代,為增加收入,越來越多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或從事代購等業務,但實務上常有將「買賣」、「代購」及「代收代付」等交易樣態混淆,以致發票開立錯誤情形發生。

為幫助營業人瞭解各種營業態樣發票開立方式,以避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罰而得不償失,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買賣: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者,應依向客戶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代購: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之憑證,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營業人應開立2張發票交付委託人,1張以商品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另1張以代購費(即佣金或手續費)開立。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客戶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客戶(即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交易態樣交易方式發票開立方式
買賣●採進、銷方式經營。●營業人甲以8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00元價格賣給客戶A。
●甲依收取價款100元開立發票並交付A。
代購●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收付之間有差額)。
 
●營業人甲接受客戶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丙定價8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元手續費。
●甲以代購商品價格80元開立1張發票並註明代購,另以代購費20元開立1張發票,2張發票均交付A。
 
代收代付●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客戶A向營業人丙購買8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甲將A交付之80元轉付丙並取得以A為抬頭之憑證,且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
●甲無須開立發票,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交付A。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其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造成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才能適用免罰規定。

審查四科 黃翠瑩科長 (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張欣喬 (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6


2022年8月8日 星期一

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規範網路銷售營業人應公示稅籍暨保存交易紀錄及登記新制輔導事宜

財政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網路賣家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相關資訊,有必要將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或軟體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另鑑於平臺營業人以電子形式保存所有必要交易紀錄等資訊,均係會計事項經過之證明,屬交易相關原始憑證範圍,應依規定保存及提示,爰修正前開相關法規。


財政部說明,為簡政便民,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者(下稱商工登記),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鑑於本次修正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國稅局無法自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取得該等資料,為減輕營業人依從負擔,此類案件仍由國稅局依商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營業人登記基本資料核准稅籍登記,並於核准函提示營業人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自核准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補辦稅籍登記事項;至非屬應辦理商工登記之營業人,其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時,如從事網路銷售即應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該部也提醒,自112年1月1日起新申請設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倘經查獲其於稅籍設立登記時即從事網路銷售而未向國稅局申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應按同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之規定論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自112年1月1日起辦妥稅籍設立登記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均應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利本項措施之推動,除將上開修正規定訂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該部亦責請各地區國稅局持續加強宣導。對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依修正後規定應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月15日間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其等有充分時間辦理,該部並已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之規定處罰。


財政部呼籲,消費者網路購物日益普及,為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兼顧稅籍資料完整,請營業人預為準備並依照規定辦理,共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盡一份心力。


梁科長瑋峻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22-08-08


2020年3月18日 星期三

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網際網路普及與消費習慣改變,許多賣家銷售模式已從實體店面轉向網路商店,例如1.透過電商平台、2.自行架設網站、3.社群軟體及4.行動裝置APP等行銷並提供消費者訂購,均屬網路銷售行為,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須透過結算才能確定銷售額,因此給予申辦稅籍登記之緩衝期間,即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於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甲自109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銷售貨物之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得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15日銷售額計10萬元,因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甲於109年4月30日前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並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甲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又如甲於109年5月1日(含)以後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外,則國稅局應就甲109年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儘速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林審核員 06-22981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3-18


2019年1月28日 星期一

網路賣家稅籍登記應注意事項

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稅籍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稅籍登記。辦理稅籍登記之場所,


1.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


2.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


3.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賣家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當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事後遭查獲補稅處罰。


民眾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不明瞭,可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1-28


2018年8月22日 星期三

網路夯店補稅加罰近億元,店家切莫心存僥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該局日前經人檢舉查獲國內一家網路店家近2年短漏報銷售額高達9億餘元,經補稅及處罰將近上億元。


該局說明,該網路店家運用各式網路平台銷售商品,除成立粉絲專頁,追蹤人數眾多且其客戶討論非常熱絡外,另於各大論壇均有粉絲分享其購物心得,可見銷售情況非常好。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該業者除透過物流公司寄送商品外,並提供貨到付款服務,委由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申報銷售額明顯有落差,該局進一步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資訊,查獲該業者於近2年間短漏報銷售額高達9億餘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合計將近上億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科技進步與消費習慣之改變,許多商店銷售模式已多樣化,透過網路銷售平台、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如:社交App)或直播平台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屢見不鮮,並提供消費者多元付款(如貨到付款、超商取貨付款、刷卡等)方式,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就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多方蒐集課稅資料,加強查緝轄內之網路交易賣家。


該局提醒,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有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8-22


2018年3月22日 星期四

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大補帖,快來享用喔

為因應行動支付時代來臨,民眾消費購物使用行動裝置支付時,也可同時以各式載具儲存電子發票,出門購物免帶錢包,全面無紙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推動電子發票無紙化,特將載具儲存的無實體電子發票,經網路票選正式命名為「雲端發票」,簡化名稱、加深民眾印象,並全力推動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以達行政院2025年行動支付比率90%及電子發票環保便利的目標。


該局說明,為方便民眾瞭解行動支付如何儲存雲端發票,該局特別整理「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大補帖」,介紹各種行動支付工具(如台灣Pay、Apple Pay、Samsung Pay、Google Pay、歐付寶、街口支付、Pi拍錢包、Line Pay…等)結合雲端發票的方法,並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歡迎民眾上網下載運用。購物索取雲端發票減少紙張的列印,更享有發票自動對獎及中獎主動通知的服務,好處多多,環保又便利。


該局呼籲民眾多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可免除發票遺失或毀損的風險,也可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項中獎機會,民眾如有雲端發票任何問題,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稅務資訊科 呂股長 06-2223111轉81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3-22


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2018-02-09:網路銷售代打電玩遊戲等勞務,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銷售業者從事網路交易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爾來該局接獲通報某網路賣家經營網路交易事業,其於交易網站刊登販售電玩遊戲之虛擬寶物及代打指定內容或代客練功等勞務,涉嫌未報繳營業稅。經查核發現,該網路賣家未辦理營業登記,105年在網路平臺銷售前揭勞務金額高達約1,600萬元,補稅加罰鍰合計約140萬元。

國稅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2-09


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2018-01-12:財政部發布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達成行政院賴院長揭示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該部於今(12)日訂定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我國行動支付市場發展,該部已發布包含行動支付結合電子發票提供專屬獎項、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匯入信用卡與電子支付帳戶及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給予營業稅減免處罰等優惠措施。邇來迭獲外界反映,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為避免增加納稅依從成本或被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致接受行動支付意願偏低,影響我國行動支付推展。

財政部為瞭解產業及市場需求,邀集相關機關及業者開會研商,經參酌與會代表建議,於今日發布為期3年之租稅優惠措施,其適用條件、內容及申請期間摘述如下:
(一) 適用條件: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二) 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

(三) 申請期間: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關於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具體規定,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公開資訊/賦稅法規/行政規則查詢。

林科長華容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1-12


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2017-12-19:網路虛寶交易有跡可尋,連補帶罰近800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日益普及,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在商業模式推陳出新之下,促使金流支付模式多元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因應而生,卻也衍生出部分營業人從事網路交易行為,透過第三方支付工具或個人銀行帳戶收款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逃漏稅捐。

該局近來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金流資料,發現甲君銀行帳戶有異常流動情形,查獲甲君於網路上從事銷售虛擬寶物與遊戲點數交易,利用網路私訊或通訊軟體與買方聯繫,以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超商繳費代收轉付服務及個人銀行帳戶收取網路交易貨款,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君105年4月至106年3月間收取貨款金額高達8千3百餘萬元,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合計7千9百餘萬元,爰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營業稅397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397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收款方式為何,均有跡可尋,切勿心存僥倖。為遏止不法逃漏,該局除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蒐集課稅資料外,並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章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2-19


2017年2月15日 星期三

2017-02-15: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自106年4月1日起全面開始查核,請網路賣家先行檢視,是否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全面查核轄區內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營業人(含個人)先行自我檢視,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國內業者交易型態多元,行動裝置和支付系統越趨普遍,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已成風氣,個人或營業人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Facebook」社群媒體、「Line」通訊軟體、「App」應用程式、各大網路交易平台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透過「日租網」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今(106)年度將加強查核網路交易個人或營業人是否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營業稅及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查核等情事。此外,該局仍將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相關資料,並運用各種查緝方式及跨機關協調與合作,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全面查核期前,即自106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為輔導期,經營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未依規定申請設立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應稅銷售額等違反稅法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息,即可免除受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5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2016-11-22: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應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民眾來電詢問,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招攬婚紗、攝影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只要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是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招攬結婚相關事宜(如婚紗禮服出借、拍照攝影、喜宴籌辦等)服務,均應於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該局呼籲,在網路上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均屬銷售勞務行為,不論以個人或工作室名義招攬,則其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以上者,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不論透過網際網路或實體店面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1-22


2016年11月9日 星期三

2016-11-09:個人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資訊科技的發達促成網路遊戲勃興,在此龐大商機下,越來越多個人或商號透過電子商務平台或社群網站銷售代客練功服務,平時需要上班上課的玩家利用委託代玩遊戲的方式,使自己的遊戲角色能在短時間內快速升級,代玩遊戲的玩家則藉著提供服務按時間或等級計費,賺取勞務報酬,類此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銷售勞務行為,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之勞務,除符合前開規定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透過8591網路平台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因客源眾多,遂將部分客戶轉介與其他提供相同服務之個人,並藉此抽取佣金,則甲君銷售勞務範圍除自己提供之服務外,亦包含因轉介而抽取之佣金,若甲君經營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則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個人倘有提供網路遊戲代客練功服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惟尚未辦理營業登記者,只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稅籍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款,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中南稽徵所 段股長 (02)2586-8885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1-09


2016年7月25日 星期一

2016-07-25:國稅局對自然人大量進口貨物,已展開全面查核!

喜歡於淘寶網或國外網購平台購物之民眾,小心囉!若有三「多」情形(進口金額多、進口數量多、進口品項多)之一者,國稅局將進行查核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為今年營業稅查核重點之一,今年針對自然人大量進口貨物加強查核,目前查核案件中,發現民眾甲君,自102起迄今,以自己及家人名義,從大陸、香港、日本等地大量進口貨物,雖每筆進口報單金額均低於新台幣3,000元以下,惟進口品項卻超過10,000筆以上,進口貨物更是包括服飾、皮件、包包及日常用品......等等,進口次數頻繁顯有異常。

經展開追查後,甲君坦承因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3,000元下,免徵營業稅,遂透過居住於大陸、香港等地之親友代為購買前開物品,並分裝為小包裹配送至國內,藉以規避相關進口稅捐,嗣後再於國內販售;甲君涉有營業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爰依銷售額1,200萬餘元,核定補徵稅額60萬餘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倘有營業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未依同法第45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另就查獲之銷售額,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有營業行為時要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審核員 陳燕菁(07)7256600 分機:73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7-25


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2015-03-25:金管會業已制定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並定自104年5月3日施行,電子支付機構已有法源依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電子科技快速發展,促使金流支付模式推陳出新,金管會業已制定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定自104年5月3日施行,電子支付機構已有法源依據供依循旨揭條例第3條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以下簡稱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之公司。

該局說明,金管會核准開放「跨境電子支付代理收付」服務,提供境外人士於我國商店購物時,由台灣電子支付機構負責收付款項等業務,爰台灣電子支付機構,承辦是類業務,已於法有據。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於網路上有透過上開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請儘速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事宜,以免觸法受罰。

審查四科 蔡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3/25


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2015-01-28:網路團購主購人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工商環境變遷與消費者購物習慣的改變,網路團購已成為時下熱門的交易型態,隨之興起的議題是網路團購主購人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再依「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五、其他注意事項(一)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因此,網路團購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或是透過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每月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如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課稅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網路團購之主購人注意,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應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觸法受罰。

審查四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1/28


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2014-10-24:因應「雙11」光棍節淘寶網促銷 臺北關將嚴查逃漏稅

鑑於去年中國淘寶網舉辦「光棍節」網購促銷活動,當日營業額即高達1千7百多億新臺幣,本(103)年11月11日大陸「雙11」光棍節將屆,為防杜逃漏稅捐,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將針對大陸網購交易貨品,採取嚴密查緝作為,嚴防逃漏稅,以確保國課。

臺北關表示,由於近幾年國際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網購平台興起,國人透過大陸淘寶網以網購交易方式,利用郵包、快遞包裹自大陸進口貨品數量急遽成長,且空運快遞具貨物量龐大,多於深夜通關之特性,易為不法業者利用作為規避輸入簽審規定及偷漏稅捐之管道。為因應今年大陸「雙11」光棍節淘寶網可能再度舉辦促銷活動,防杜網購業者以高價低報或化整為零方式,逃漏稅捐,該關將採取嚴密查緝作為,並加強宣導業者應依規定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2小時內傳輸通關資料,以避免快遞貨物集中於深夜通關,影響海關查緝部署。

該關進一步表示,自本年11月11日起大陸光棍節期間,將於各通關點機動調派驗估人力,針對高風險業者及貨物加強審驗,並將「高價低報」及「化整為零」列為查緝重點,對於利用人頭或冒用名義報關部分,將就報關資料比對分析,過濾篩選,以嚴查不法。

該關籲請民眾及業者應據實申報並依規定辦理貨物通關,以免觸法受罰。

業務承辦單位:快遞機放組 03-3833657
新聞聯絡人:黃明照 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財政部關務署 2014/10/24


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2014-05-14:海關提醒民眾網購進口中國大陸產製鞋靴產品應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財政部於101年12月13日以台財關字第10105538220號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繼續課徵5年反傾銷稅,課徵期限至106年12月12日止,應課徵反傾銷稅之貨物範圍包括:紳士鞋、女高跟鞋、馬靴、童鞋、涼鞋、休閒鞋等6大類。

關務署表示,鞋靴產品因屬大眾化之民生用品,在民眾消費方式漸趨多元之下,向國外網站購買機會大增。該署提醒民眾,若向國外網站購買中國大陸產製之鞋靴產品,除實體貨物於進口時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者免稅外,如超過免稅限額,所購之鞋靴產品須繳納關稅及反傾銷稅。

該署進一步表示,有關上述財政部課徵鞋靴反傾銷稅公告,可至該署網頁(http://web.customs.gov.tw/焦點主題/反傾銷措施/公告事項)查閱或下載。

連玉萍(02)25505500分機1003
財政部關務署 2014/5/14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2014-01-15:代購商機夯,代購業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臺北訊)網路世界無遠弗屆,國人愈來愈喜歡透過網路購物,連帶掀起一波宅經濟的熱潮,然而現今購物網站規模龐大,商品種類眾多,消費者有時並不容易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因而代購平台網站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

以目前人氣最夯的個人拍賣網站淘寶網來說,其號稱會員人數約有3億多人,據估計2012年其交易額上看5700億人民幣,也就是每天的交易額約合新臺幣76億元,據聞單就2012年光棍節當日,交易金額即高達888億新臺幣,商機之大實令人咋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發現有淘寶代購業者,接受國內買家委託並以代購業者名義向淘寶網訂購貨物,再由快遞直接將貨物寄給國內買家,並從中收取佣金。經該局查獲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經營代購業務收取之貨款金額高達近2億元,未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及佣金收入開立憑證交付予客戶,涉嫌逃漏稅捐,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補稅外並科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代購業者從事網路交易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稅捐,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漏報繳稅款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謝侑峻 (04)23051111轉75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1/15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2013-07-29:網路交易現正夯,誠實納稅觀念不能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網路買賣商品之情形日益盛行,為遏止營業人藉由網路交易短漏開統一發票暨防止個人藉由網路交易規避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稅捐,以維護租稅公平,將針對下列對象,展開專案查核作業:


(1)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涉嫌低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者、


(2)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持有人或購買國外勞務之買受人於境內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


(3)國內代購代付平臺業者(含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4)海關通報進口異常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項查核作業自102年7月1日起展開,基於愛心辦稅原則,籲請營業人或個人自行檢視有無違章漏稅或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情形,凡是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一旦經查獲有違章漏稅情事者,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違章情形嚴重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請營業人勿因自誤而受罰。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黃炫凱(07)7256600 分機:618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