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0日 星期二

會計圈/勤業眾信IFRS線上開課囉

勤業眾信昨(29)日在新竹發表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線上學堂,將精心研究IFRS的成果,製作成線上影音課程,將專業知識免費在網路上分享
由於IFRS對於財報的規定又複雜又難懂,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不只出中文版工具書、舉辦一系列的宣導研討會,最新趨勢是將IFRS課程「影音化」,由會計師親自現身說法,「講給客戶聽」。
勤業眾信推出全新的影音網站,按章節講解IFRS的財務處理準則規定,而且不論是否為勤業眾信客戶,都可以免費上網收看。
目前線上只有勤業眾信會計師群錄製講授課程,未來計畫加入產官學代表的說法,並將每場研討會錄製下來放在這個線上學堂。
勤業眾信表示,為了成功打造IFRS線上學堂,求好心切的會計師們都是在百忙中一再重覆錄製教學影片,希望呈現出最好的視覺效果。
勤業眾信會計師江美艷說,客戶的反應很有趣,有人說,只要睡不著,就拿題目起來做,保證馬上就睡著;也有人說,愈做愈覺得有挑戰性,精神反而越好。
【2009/06/30 經濟日報】


營業人進用人才考試報名費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桃園訊)六月,又見鳳凰花開,也是畢業生高唱驪歌時,即將有大批社會新鮮人投入職場。各大企業為招募員工,對外舉辦考試,其向考生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等收入,要不要課營業稅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招募人才,促進就業,財政部日前發布行政命令,規定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用課營業稅,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


該局並呼籲企業舉辦類似考試時,應反映營業稅降稅利益給應考人,適度調降考試相關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29


國內甲營業人向國內乙營業人訂貨並指示乙營業人將貨物逕運國外,營業稅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來電詢問,國內甲營業人向國內乙供應商訂貨,並指定乙供應商以自己名義將貨物報關出口逕運至甲營業人指定之境外地區之交易型態,可否由乙供應商依出口報單金額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
該局說明,此種交易模式經財政部以97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0399900號函核釋,該供應商乙為貨物實際外銷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其銷售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舉例說明,國內甲營業人向國內乙營業人訂貨100萬元,並指示乙營業人將貨物逕運國外A公司,依財政部函釋,應由乙營業人依出口報單金額100萬元申報銷售額,適用零稅率。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規定,乙供應商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倘乙供應商商業發票作為對外憑證開立予甲營業人,如經查明符合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者,乙供應商及甲營業人尚無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問題。
大安分局 楊課長 (02)23587979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29


股東將自有房屋以較低租金出租供公司使用,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出租予所投資之營利事業使用,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5 類第5 款規定,財產出租所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其立法理由,係鑑於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以約定較低之租金,藉以規避稅負,稽徵機關原可逕行實地調查,核定實際之租金數額,惟此逐項調查工作可能造成納稅義務人不便或苛擾情事,為減化稽徵作業,明定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即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金收入。
該局查核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其投資之乙公司作營業使用,每月租金3萬元,經查得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房屋租金收入,核定增列租賃所得併課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乙公司為家族公司,交由長子代為經營管理,其既係股東之一,自與公司為不可分割之共同體,將系爭房屋委託公司出租收益,雖訂有租約,實係委託代管經營等情,惟系爭房屋既約定出租予乙公司,其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依前揭規定即應予增列租賃所得,申請人主張不足採,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結果均遭駁回。
該局呼籲,股東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其投資公司時,約定之租金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嗣公司依約給付租金,公司可將該筆租金支出列報為費用,至股東應將該筆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法務二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29


被繼承人於98年1月23日以後死亡者,始適用新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免稅額及稅率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98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內容將遺產稅的免稅額由779萬元調高為1,200萬元,並將原來最高達50%的10級累進稅率調整為10%的單一稅率,有大幅度減輕遺產稅的效果,惟因該法係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應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故該修正條文應自98123起生效,所以要適用修正後的免稅額及稅率,須被繼承人死亡日在98年1月23 日以後始能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被繼承人於97年10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甲君等人於98年1月23日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該局依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的累進稅率及免稅額,核定應納稅額2千3百餘萬元,甲君等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於98年1月23日始申報遺產稅,應按修正後的免稅額及稅率,重行計算應納之稅額,經該局復查決定以,遺產稅的核課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法律為核課依據,原核定依被繼承人死亡日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免稅額及稅率核定應納稅額,並無不合,而維持原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並非所有的遺產稅案件一律適用修正後的規定,僅被繼承人死亡日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適用修正規定,死亡日在98年1月22日以前者仍應按修正前之免稅額及稅率申報繳納遺產稅。
法務一科 溫科長 06-229807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9


閒置土地的借款利息應遞延到土地出售時作為收入的減項

  土地向來是企業的重要資產,因為購買土地需要龐大的資金,故企業常以銀行借款來支應,而土地借款利息支出則會因其性質不同,於稅務處理上會有所差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購入土地係興建廠房等營業上使用者,屬於固定資產,其利息支出應列為土地的成本,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的利息支出則作為當期費用;如購入的土地,非供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原列報購買土地借款利息支出1,5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部分土地於購買時,即受限於都市計劃的使用規定而不能興建廠房,且公司後續亦無動工興建等積極作為使其達於可供營業上之使用,乃核屬閒置土地,將其借款利息遞延200萬餘元,補徵稅額50萬餘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若以貸款方式購置非屬固定資產土地,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


審查一科 王股長 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9


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若有欠稅未繳納,小心遭行政執行處強制扣押薪資所得或凍結存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暑所屬行政執行處由行政執行就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方法有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等,甚至限制住居拘提管收
該局核定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寄發之補繳稅款繳款書係由大廈管理員簽收,管理員漏未轉交給甲君,致甲君逾繳納期限未繳納該筆稅捐,經該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行政執行處扣押薪資,甲君質疑稅單送達效力及強制執行適法性。
該局說明,按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行政機關送達之文書,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集合式大廈管理員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而大廈管理員代為收受稅單等信件,為其在僱傭關係下所從事的一項例行性工作,除非大廈管理員被限定不得代為收受送達文書,否則大廈管理員收受稅單之日,即對納稅義務人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於該大廈管理員以何種方式將稅單交付予納稅義務人,應屬其內部作為,對於送達效力,不生影響。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徵起欠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自得就欠稅人薪資所得銀行存款為執行標的,必要時行政執行處亦可對符合一定情形之欠稅人,以限制住居(出境)為手段,督促欠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納之各項稅捐應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除逐日加計滯納利息外,將遭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但造成金錢損失,個人信譽亦會受損。
大同稽徵所 錢股長 (02)25853833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26


因應地方改制,財政收支劃分法已有配套

為改善地方財政及因應地方改制發展趨勢,財政部已研提財政收支劃分法再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本次修法係秉持「增加地方實質財源」、「地方財源只增不減」、「劃一直轄市縣(市)分配基礎」、「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強化財政努力誘因機制」、「落實財政紀律」等原則所作規劃。原則上修法後,各地方政府所獲財源均較現制增加。此外,未來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制度等財政調整機制方面,亦將研議對區域合作開闢財源及施政計畫之作法提供誘因,期以共享發展成果,故新制度將可發揮共存共榮之效果,尚不致造成地方政府邊緣化之問題。
財政部表示,本次所擬修正草案係為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健全財政調整制度及因應地方改制,有利國家長遠發展。此外,針對新增直轄市或準直轄市,考量其將有新增業務,爰訂有財源保障之需要,惟應搭配業務移撥及支出移轉計畫,亦即中央事權及財源之配套下放。整體而言,係經由「權責及財源同時下放」之過程,強化地方自治,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該修正草案配合地方改制時程,預計自100年起施行。
李貞芳 02-23228401
財政部國庫署 98/06/26


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等無償移轉貨物應否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貨物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等無償移轉他人者,雖無實質銷售收入,仍應注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發票,須視貨物購入之用途及進項稅額是否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定。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捐獻者外,已依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申報扣抵者,可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至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查核甲電信公司將供銷售之手機轉供交際應酬使用,雖已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將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之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非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捐獻,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視為銷售開立發票之相關規定,以免被查獲漏報銷售額或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及處罰。


中北稽徵所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26


公司為獎酬員工於97年度(含)以後所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於營所稅申報時之相關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為獎酬員工提供勞務所配發之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得認列為費用,嗣後如發生員工或董監事拋棄紅利或酬勞等情形時,應以其他收入沖回。
該局說明,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公司得於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估計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如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之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其他收入課稅。惟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該局提醒有類似情形之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免增加徵納雙方爭議。
審查一科 游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26


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黃先生來電詢問,總公司沒欠稅分公司欠稅,為何對總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
國稅局答覆:財政部74年5月20日台財稅第16265號函規定,依據經濟部57年1月10日商954號函釋: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所以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所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限制欠稅營利事業單位負責人出境,至分公司欠稅則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左營稽徵所 稅務員 陳君慧(07)5874709分機69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26


2009年6月26日 星期五

符合條件之營業人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規定,業經財政部於98年4月14日公布修正,並追溯自9831生效。
該局指出,此次修正重點係擴大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其所購入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即其可扣抵稅額之計算,係就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較,兩者取其者申報扣抵。
該局就修正前、後比較說明如下:(一)修正前僅限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修正後舊乘人小汽車包含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小型特種車。(二)修正前僅限以銷售為目的之營業人(即限中古車商),其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修正後可申報扣抵之營業人範圍擴大,只要購入時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之自用乘人小汽車無論營業人是否為中古車商,於銷售當期皆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度購入2輛舊乘人小汽車,購入進項金額分別為A車100,000元、B車300,000元,進項稅額為5,000元、15,000元,於98年4月銷售A車,其銷售額為160,000元,銷項稅額為8,000元,該公司申報98年3-4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5,000元(銷項稅額8,000元;進項稅額為5,000元,取小);B車於98年6月銷售,銷售額為250,000元、稅額為12,500元,申報98年5-6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12,500元(銷項稅額12,500元;進項稅額為15,000元,取小)。
該局指出,營業人符合前揭修正後注意事項者,可依規定辦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如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不得扣抵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則不可申報扣抵,以免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補稅處罰。
萬華稽徵所朱股長 (02)2304227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25


商號負責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稅法處罰規定者,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商號負責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稅法處罰規定者,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後,仍得處以行政罰
該局說明,轄內某工程行負責人為虛增營業額,以利向銀行貸款,乃於93年度在無交易事實情形下,取得部分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填製部分不實之統一發票給予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上述行為已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事罰,及違反行政罰之義務(即因虛報不實進項憑證稅額大於開立不實銷項憑證稅額而造成實際逃漏稅部分);但因該工程行違章主體與受徒刑之負責人為同一人,該局既將該負責人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暫免該工程行行政罰之義務。嗣經檢察官以繳納緩起訴處分金30萬元予以緩起訴,而該「緩起訴處分確定」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此該局依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據以補徵虛報之進項稅額,並予以裁罰。
該局呼籲商號負責人,切勿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以免觸法,倘因而有實際逃漏稅額者,除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外,將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25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地,如不能舉證證明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土地,如不能舉證該支付之款項確屬子女所有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認屬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之兒子於93年間登記購置一筆土地,經查某甲之子當年剛就業,並無相當資力可購置該筆土地,且發現全部購置土地之款項係某甲支付;某甲雖主張其子資金不足,僅先行貸款給與購買該筆土地,惟無法舉證,該局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某甲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父母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視為父母贈與子女不動產,應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認屬視為贈與情形,將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請贈與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除經核定補贈與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至2倍罰鍰,請務維護自身權益,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25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縱核定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不得免責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公司營業虧損,結算申報時雖有漏報部分收入虛列成本核定後無應補徵稅款,尚無逃漏稅捐情事,為何仍被該局處罰。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如屬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案件,則處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結算申報為決定全年度所得額之最主要根據,納稅義務人申報不實,將嚴重影響稅收,故特予規定申報不實之處罰。」為所得稅法第110條之立法理由,其主要目的在於鼓勵誠實申報,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而不在維護稅收。故仍請營利事業應據實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並於申報後,應隨時檢視是否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如有短漏報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有稅額者並應補繳),否則一經查獲,縱然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依法處罰,不得免責。


法務科 稅務員 詹秋霞(07)7256600分機757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25


編者註:所得稅法110Ⅳ-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因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之規定。


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期限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若同一納稅義務人有數年度多筆欠稅,並數次報請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期間之計算,係應以每一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期起算5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欠繳90年度綜合所得稅210餘萬元,經報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93年1月1日限制出境後,又因欠繳95年綜合所得稅120餘萬元,復經財政部另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97年1月1日限制出境。則甲君93年1月1日限制出境案,其限制出境之期限應至98年1月1日止;而97年1月1日限制出境案,其限制出境之期限應至102年1月1日止。故雖甲君欠繳90年度綜合所得稅限制出境案於98年1月1日可解除;惟另滯欠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限制出境案須至102年1月1日方得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依限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中南稽徵所黃股長 (02)25433050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24


災損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取得災害損失證明者,可列災害損失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取得受理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者,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
該局查核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經查甲君未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之期限申請災害損失報備並取具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爰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自宅95年7月間發生火災並造成嚴重損失,因忙於災後重建且居無定所,不知可赴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抵免稅賦,應准予扣除;惟甲君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災害損失報備,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有關災害損失扣除額規定否准認列系爭災害損失扣除額並無不合。申經訴願、行政訴訟結果,均予以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否則自無可認定災害損失扣除額。
法務二科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24


營業人採專櫃銷貨者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

法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

一、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
    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
    之次日
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一)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

二、前開營業人及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
      ,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
      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
      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
      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
      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
      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
      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
      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
      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
      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四)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
      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
      事業所得稅。

三、本部77年4月2日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86年2月20
    日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及94年10月3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37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財政部98.3.19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


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時,記得要先向當地國稅局申請核准,以免觸法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業人於大賣場中設置專櫃,並採專櫃方式銷售貨物,惟營業人未先向當地國稅局申請核准,即開立大賣場發票給予消費者,已涉及違章情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係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者,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亦即比照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之方式辦理。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財政部已放寬適用對象,不再只限於「百貨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但需先向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黃秘書 06-222096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4


營業人重複列報進項稅額扣抵,會被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使用網路報稅軟體的營利事業,最近發生多起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將取得進項來源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造成短繳應納營業稅,而遭處罰的案件,因此類案件,除了核定補徵短繳的營業稅額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的罰鍰,對任何公司而言,都是增加不少不應該有的負擔。
 該局指出,甲公司97年9-10月,將取得乙公司97年9月10日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銷售額120萬元,營業稅額6萬元,重複申報扣抵應納營業稅額,致短繳應納稅額6萬元,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短繳的營業稅額6萬元外,並處1倍罰鍰6萬元。該局進一步指出,上年度已發生多起類似案件,經深入了解,發現係因經濟不景氣,公司裁員或會計人員離職未及時遞補,造成負責申報業務的人員工作負擔加重,於登錄資料後未予核對,加上所使用的網路報稅軟體,並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檢核功能,以致於同一張統一發票重複建檔,又未及時發現釐正所造成,此類案件,公司雖無逃漏稅捐的意圖,純係登錄錯誤所致,惟依營業稅法及相關規定,仍須就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為避免公司無謂的損失,該局特呼籲各公司負責申報稅捐的人員,於辦理每期申報業務時,除須按時申報外,不要嫌麻煩,務必就申報資料逐筆與統一發票核對,確認無誤後,再行辦理資料上傳,完成申報手續。
黃秘書 06-222096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4


研發設備不適用五年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專供研究發展用的機器設備,若已適用研發投抵,就不能當作生產機器,其生產所得不能計入五年免稅所得的適用範圍。公司如有重複計算研發投抵及五年免稅的情形,將剔除補稅。
臺南市分局日前查核某享有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廠商的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將全部的機器設備所生產的所得都納入免稅所得計算範圍,國稅局核對該公司投資計畫生產免稅產品所取得完成證明的機器設備清單後,發現有部分機器設備是置放於研發部門,國稅局進一步求證,該公司亦坦承這些機器設備的確專供研究發展使用,因此國稅局排除專供研發的機器設備所生產的產品之收入,重新計算可適用五年免稅的機器設備比率,核減免稅所得1,000 餘萬元,並補稅近300萬元。
臺南市分局表示,財政部訂定的免稅所得計算要點所規定的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僅限於供生產使用的機器設備、技術,並不包括專供研究發展用的機器設備和技術。公司申報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機器設備清單中,如有非屬生產所必需的機器設備和技術,在計算免稅所得時應先予以排除,以免造成免稅所得申報錯誤。
如果機器設備已經專供研究發展使用,且適用研發投抵,其生產的產品收入就不可納入五年免稅所得的適用範圍,國稅局查核時也會特別注意公司是否重複申報,一經查獲,將要求公司只能擇一申報,並加以補稅。
黃秘書 06-222096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4


20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蒸餾酒稅額調降,菸酒業者如何申請退稅?

蒸餾酒稅負自6月1日起調降,而在5月底前已進口或出廠之滯銷酒品,大部分業者對如何申請退稅,心有疑義?


國稅局特舉例說明,5月底前出廠一瓶酒精20度0.6公升裝米酒應繳菸酒稅額為111元,但在6月1日後依每度酒精2.5元計算僅需負擔30元菸酒稅,業者如果5月底前已出廠送到已稅倉庫零售商處尚未出售滯銷酒品,可由原繳納菸酒稅的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請退稅,而退稅方式有兩種,依原菸酒稅法規定滯銷酒品,可按銷貨退回方式退運回廠,經核准後全額退稅;但本次降稅措施,財政部為簡政便民特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滯銷酒品可在原地不動,而由原繳納人依5月31日止之滯銷酒品帳載數目,以銷貨折讓方式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稅差,但業者所取得之退稅,應轉予零售商並取得零售商之銷貨折讓證明單入帳,如此零售商進貨成本降低,雖是5月底前出廠酒品,仍然可以按降稅後價格銷售,也就是說降稅利益完全由消費者享受。


南區國稅局也表示,為防杜業者以不實存貨數量非滯銷存貨,向國稅局申請溢退冒退菸酒稅情事,及為促使降稅利益迅速回饋消費者,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將於網站上公告核准退稅產製廠商、進口商、退稅產品名稱及金額供消費者查詢及申訴。各地區國稅局也已共同研訂退稅查核細部計畫追蹤查核,如有查獲溢退冒退情事,除應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並列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對象。


該局呼籲,上述退稅申請原則上先以業者申報資料書面審核退稅,故業者應自行審視存貨數量是否真實及是否為滯銷存貨,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3


蒸餾酒稅額調降,菸酒業者如何申請退稅?

  蒸餾酒稅負自6月1日起調降,而在5月底前已進口或出廠之滯銷酒品,大部分業者對如何申請退稅,心有疑義?
 國稅局特舉例說明,5月底前出廠一瓶酒精20度0.6公升裝米酒應繳菸酒稅額為111元,但在6月1日後依每度酒精2.5元計算僅需負擔30元菸酒稅,業者如果5月底前已出廠送到已稅倉庫零售商處尚未出售滯銷酒品,可由原繳納菸酒稅的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請退稅,而退稅方式有兩種,依原菸酒稅法規定滯銷酒品,可按銷貨退回方式退運回廠,經核准後全額退稅;但本次降稅措施,財政部為簡政便民特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滯銷酒品可在原地不動,而由原繳納人依5月31日止之滯銷酒品帳載數目,以銷貨折讓方式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稅差,但業者所取得之退稅,應轉予零售商並取得零售商之銷貨折讓證明單入帳,如此零售商進貨成本降低,雖是5月底前出廠酒品,仍然可以按降稅後價格銷售,也就是說降稅利益完全由消費者享受。
 南區國稅局也表示,為防杜業者以不實存貨數量非滯銷存貨,向國稅局申請溢退冒退菸酒稅情事,及為促使降稅利益迅速回饋消費者,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將於網站上公告核准退稅產製廠商、進口商、退稅產品名稱及金額供消費者查詢及申訴。各地區國稅局也已共同研訂退稅查核細部計畫追蹤查核,如有查獲溢退冒退情事,除應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並列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對象。
 該局呼籲,上述退稅申請原則上先以業者申報資料書面審核退稅,故業者應自行審視存貨數量是否真實及是否為滯銷存貨,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3


兌換損益之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來臨,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而從事國際化多角化經營之情形相當普及。一般營利事業之交易方式常因進出口借貸關係投資國外企業或機構,而發生以外幣為收付工具之應收或應付款項,其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之兌換率如發生匯率變動,則債權、債務於清償時即有兌換盈餘或虧損,因此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時,應以實現者為限,其僅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當年度之收益不得列計損失。此外,列報兌換損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且損益分開計列,以供核對,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兌換虧損,查核發現該公司95年6月8日購買20萬美金,存至A銀行外幣存款帳戶,至95年底未有增減,惟該公司於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外幣按原購買外幣之匯率與期末時之匯率計算差額列為當年度之兌換虧損,因其僅係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其兌換虧損並未實現不得列計兌換損失,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外幣轉存因匯率變動發生之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亦不得列計損失。
法務一科鄧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3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23


整型美容費用可否列舉扣除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愛美是人的天性,美也會給人帶來自信,對交友、求職都有幫助, 所以很多學子常利用暑假進行整型美容手術,惟其所費不貲,該手術費用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常有民眾詢問,該局說明如下。


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醫療性質之整型美容費用,如皮膚疾病燒燙傷換膚手術車禍受傷之整型、、、等,方可列報醫藥費用,如僅個人單純愛美所作之整型,如雷射除斑美白割雙眼皮拉皮隆鼻隆胸等,則不能列舉扣除,且該可列報之醫療費用須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並應檢附證明非屬美容目的之醫生診斷證明供核。


小港稽徵所 助理員 林怡瑩 (07)8123746轉605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23


整型美容費用可否列舉扣除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愛美是人的天性,美也會給人帶來自信,對交友、求職都有幫助, 所以很多學子常利用暑假進行整型美容手術,惟其所費不貲,該手術費用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常有民眾詢問,該局說明如下。
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醫療性質之整型美容費用,如皮膚疾病燒燙傷換膚手術車禍受傷之整型、、、等,方可列報醫藥費用,如僅個人單純愛美所作之整型,如雷射除斑美白割雙眼皮拉皮隆鼻隆胸等,則不能列舉扣除,且該可列報之醫療費用須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並應檢附證明非屬美容目的之醫生診斷證明供核。
小港稽徵所 助理員 林怡瑩 (07)8123746轉605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23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得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高雄市劉小姐來電詢問:其於今年5月27日委由朋友代為網路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由於其朋友不諳其申報內容,誤採標準扣除方式申報, 因其有人身保險費全民健保費房屋租金支出等費用,是否可以由標準扣除方式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可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則不適用
以劉小姐為例,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於稽徵機關核定前,仍可申請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究係採列舉扣除或標準扣除方式申報,應就支付扣除額項目單據或證明文件審慎評估,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鼓山稽徵所 稅務員 黃金鼎(07)5215258分機66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23


2009年6月23日 星期二

三年內出售原已取得可抵減應納稅額權利之機器設備者,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加計利息

  公司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購入符合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可自機器設備交貨年度五年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者,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加計利息
 甲公司於93年11月以融資租賃方式購入「六色印刷機」乙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符合「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可抵稅稅額740萬元,並全數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公司於96年8月份將前揭設備由乙公司使用及負擔融資租賃之利息費用,案經南區國稅局執行公司投資抵減設備專案清查複勘作業時,發現該設備已經不符前揭辦法規定,故補徵甲公司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740萬元,並加計利息。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前揭設備所有權仍屬該公司所有,乙公司僅係派員至該公司使用前揭設備,又其代償租金債務,已減少該公司列報利息費用金額,應無違反規定等語;然而國稅局查核時,發現乙公司係以取得對該機器設備之使用權,作為替甲公司償還租金之對價,且業經租賃公司與乙公司簽約移轉所有權,乙公司已將系爭機器設備列入財產目錄,又機器設備所在地之建築物與土地均已出售給乙公司,故甲公司擁有前揭設備之投資抵減稅額權利已然喪失,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認為甲公司確有出租與出售等情,因此駁回該公司的訴訟。
 南區國稅局再度呼籲,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在6月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於結算申報後,發生原已取得可抵減應納稅額權利之機器設備有出租轉售時,應自動補繳已抵減稅額,並加計利息
審查一科楊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22


按月給付承攬勞務契約之報酬所得類別如何歸屬?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李小姐詢問:其公司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所給付之報酬為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凡公教軍警、公司、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又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而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以其特定技能自立營生而取得之所得,如律師、會計師等,兩者性質有別。另依民法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因此,用人事業單位與個人所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其契約內容如係約定提供勞務者須經常擔任其指定工作,且非經事業單位同意不得就任他職,亦不得將勞務轉讓他人,該個人按月、按日、按件或按銷售業績所領取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
該局表示:如尚有任何稅務問題,可直接向國稅局總局或各稽徵所洽詢。
楠梓稽徵所稅務員沈亘惠(07)3522491分機503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22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該局指出,近來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欠繳綜合所得稅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始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惟因逾期申請,致遭稽徵機關否准受理。納稅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審慎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因主體一經選定且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申請變更,事後如經查獲有補稅送罰或欠稅之相關稅捐保全情事,均以選定之納稅義務人為違章及移送執行之主體。


該局特別呼籲,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98年6月1日剛結束,如有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2月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22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該局指出,近來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欠繳綜合所得稅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始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惟因逾期申請,致遭稽徵機關否准受理。納稅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審慎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因主體一經選定且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申請變更,事後如經查獲有補稅送罰或欠稅之相關稅捐保全情事,均以選定之納稅義務人為違章及移送執行之主體。
該局特別呼籲,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98年6月1日剛結束,如有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2月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22


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時,應注意有無需辦理所得稅扣繳,以免扣繳義務人因違反扣繳規定遭致處罰。
該局列舉扣繳單位常見的疏失,提供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包括:
一、 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例如給付租金)及申報。


二、 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三、 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四、 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五、 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六、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內辦理扣繳申報。


七、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特別籲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審查二科王亦宏 04-23051111轉221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6/22


贈與農地返還登記請求權,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農地返還登記請求權,因其屬有財產價值權利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君於83年間與具自耕農身分數人簽訂借名契約購買多筆農地,並於生前86年間書立權利讓渡書將全部農地之返還請求權無償移轉予其配偶,至甲君92年死亡時仍未返還登記為甲君配偶名下。甲君配偶遂於95年間向法院提出請求借名登記人應返還農地,經法院於96年間判決勝訴確定,甲君配偶依據當初明定於回復登記時可指定登記予第三人之借名契約,逕由各借名登記人將農地移轉登記予甲君女兒,因甲君女兒未給付價款予甲君配偶,經該局補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農地因逕由借名登記人移轉登記為甲君女兒所有,贈與標的係農地返還登記請求權尚非屬農地,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農地贈與子女享有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購買農地者,於回復所有權登記時,仍應登記在原出資者名下,倘逕由借名登記人移轉登記予原出資者之子女,其未申報贈與稅者,如該土地仍繼續作農業使用,違章情節尚屬輕微,可免予處罰;惟若移轉時該土地作農業使用,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尚須送罰,民眾不可不慎。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李美玲 04-23051111轉222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6/22


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捐贈立案演藝團體可列入當年度費用

中埔鄉陳小姐問:公司對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捐贈,是否能列為公司當年度費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若已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92年間所定「○○縣(市)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參考本)」規定,訂定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並於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且演藝團體亦已依該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則可認屬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而營利事業對該演藝團體的捐贈,則可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營利事業捐贈給演藝團體應注意其是否屬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否則該筆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2009/06/22 經濟日報】


公司登記5-公司開辦費用會計師須查核

公司最低資本額取消後,避免虛設公司行號、賣假發票情事發生,行政院跨部會會議上周五(19日)決定,未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就公司資本的確實性如開辦的直接費用等進行查核。
經濟部官員表示,會計師查核的不是公司的資本額,而是公司開辦的直接費用,如租金押租等,至於直接費用包括那些將進一步研議。
經建會主委兼政務委員陳添枝、政務委員蔡勳雄上周五就各部會追蹤控管的財經法規鬆綁事項舉行聯席會議,達成上述共識,經濟部將修改「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賦與會計師查核責任。
有關取消設立公司最低資本額建言,立法院已修正「公司法」第100、156條取消限制,並在4月底公告施行,民間經商容易度大幅提升,有利民眾經營事業。
但,台灣虛設公司行號、賣假發票的情形氾濫,彰化地檢署去年6月破獲了一個規模龐大的假發票集團,發現國內竟然有4,000多家公司行號涉嫌向這個集團購買假發票逃漏稅,並追查出太子勤美兩家公司涉嫌掏空資產及逃漏稅數十億元案。
因此,經濟部建議採取配套措施,建議修改「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賦與會計師查核公司資本確實性的責任,避免虛設行號、賣假發票情形日益猖獗。政務委員蔡勳雄也表示支持。
經濟部建議,未來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就公司資本的確實性如開辦的直接費用等進行查核。
【2009/06/22 經濟日報】


寰宇法務/解決實質課稅爭議跨出首步

稅捐稽徵法最近修訂,將「實質課稅原則」在該法第12條之1加以明白規定。據其立法說明所載,該條之修訂係以,「…疏解訟源,…,規範稽徵機關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歸屬享有的要件事實,舉證責任,方符租稅法律主義之要義」,為其基礎。
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稅捐機關要求人民繳納稅捐,均必須依據法律方得為之。但是經濟活動樣態多端,實際上不可能期待由法律將所有經濟活動所由生之課稅事實均予鉅細靡遺地加以規範,從而,在租稅法律之文義有時而窮之際,稅捐機關即經常援引所謂「實質課稅原則」,對於曲意迴避稅法文義規定之經濟活動,核實認定,予以課稅。
然而,由於「實質課稅原則」在過往並無法律之明文,其內涵及外延尚非明確,課稅實務認定之際,難免流於預設立場,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以致遭致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之質疑。此次稅捐稽徵法12條之1的規定,其內文共有四項,謹就所見分述如下:
一、該條第一項之規定,觀其內容脈絡,固係本於86年1月7日大法官釋字第420號之解釋文,規定為「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釋字第420號解釋文距今已十餘年,在彼時,大法官引入「經濟觀察法」以及「實質課稅原則」之精神,其立場在原則上固然值得肯定,然而,及今觀之,十餘年前之解釋文,如今直接轉為法律條文內容,而令其具備一般及直接之適用性,其穩健性恐即有待商榷。法律條文之規定貴在明確,「經濟觀察法」、「實質課稅原則」以及「公平原則」之內涵及外延如何,其相互間的包攝關係如何,向來未臻明確,以此三者高度評價性的概念,直接援作解釋原則的基礎,操作上恐難滿足法律安定性的期待。
二、該條第二項之內文,對於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係規定為「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及享有為依據」。一般咸認,此為外國法例「經濟觀察法」之引入。然而,經濟觀察法的適用,如果漫無邊界,則租稅法律主義勢將名存實亡。從而,無論如何,經濟觀察法不應超過法條文義之可能範圍,否則即與租稅法律主義有所牴觸。稅捐機關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際,是否能夠善為體察,有所謙抑,有待觀察。另外,為免本條之適用無限上綱,本項規定,是否應以納稅義務人濫用法律形式為前提,以限縮其適用範圍,容值思考。
三、該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將稅捐機關有關經濟觀察法所為認定的舉證責任以及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明白加以規定,應屬進步的立法,在立場上殊值肯定。過往稅務訴訟涉及實質課稅爭執所生舉證責任不明的情形,在該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立法下,應可望改善。
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兩者之間的適用關係,向為課稅實務及租稅爭訟的難題,本次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的規定,就此難解的習題終於跨出了第一步,往下實務如何持續摸索,平衡徵納雙方利益,進而推進租稅法律解釋原則之可預見性及安定性,應為各方繼續關注的課題。
(作者是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mail:eric.tsai@tw.pwc.com)
【2009/06/21 經濟日報】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申報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所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當期銷項稅額中申報扣減者,應如何處理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


1.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2.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減。


3.而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若未於當期次期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調查銷項營業人確有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實,僅因當期未申報扣減者,營業人應按事實更正補行申報扣減當期銷售額與銷項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時,應知悉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李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9/6/22


2009年6月19日 星期五

大陸內控規範將衝擊台商

大陸預定在7月1日正式對境內上市公司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C-SOX),預估不少大陸台商也將適用C-SOX規範。會計師提醒,由於台商在大陸經營多半缺乏公司治理意識,C-SOX實施後將會對台商在因應作業及成本上造成重大衝擊,應及早開始準備。大陸自改革開放後經濟發展迅速,但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的意識缺乏,造成金融機構多起舞弊案件產生,因此大陸官方在去年5月正式公告C-SOX,並擬於7月1日開始實施。
勤業眾信管理顧問公司副總經理吳志洋指出,C-SOX綜合了美國「沙賓法案」及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範,對於公司內部控制的要求更為廣泛,除了涵蓋企業的財務報導經營管理層面,還有各項法令制度要遵循,加上大陸法令繁瑣且時有更動,台商在大陸經營本就不易,在導入C-SOX時預料會遭遇多重困難。
C-SOX明確定義公司內部控制的五大目標,也就是企業必須合理保證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報資訊真實完整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和效果、及促進企業實現發展策略
此外,大陸官方進一步針對企業內部及查核的會計師,具體規範「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及「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三大指引,並要求提出相關報告。
勤業眾信管理顧問公司副理郭淑茹指出,C-SOX雖然是參考美國和日本的內控制度,但是C-SOX與美國「沙賓法案」的涵蓋範圍並不相同,C-SOX不限於「與財務報導相關的內部控制」,凡是企業內部控制需要考慮的各項因素,都納入C-SOX的規範中,涵蓋層面更為廣泛。
C-SOX去年5月才公告,卻將於今年7月正式實施,而三大指引仍陸續新增修訂中,一旦公告就會正式實施,企業恐怕無法在如此緊迫的時間內完成各項步驟,建立完整的內部控制制度,落實C-SOX的規範。
吳志洋提醒,多數企業目前未有完整的內部管理手冊,應儘早明確規範各項職責責任分配,並記錄各作業流程控制規範,以供各事業單位遵循及會計師執行內控查核工作。


【2009/06/19 經濟日報】


寺廟接受民眾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法會牌位所收取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寺廟接受一般信眾點光明燈安太歲寫法會牌位等所收取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除毋須繳納營業稅外,亦得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依據財政部86年3月19日台財稅第861886141號函訂定之「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 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 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之認定,財政部明確規定如下:
一、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下:
(一) 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


(二) 信眾隨喜佈施之油香錢。


(三) 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由信眾隨喜佈施者。


(四)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由存放人隨喜佈施者。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下:
(一) 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


(二) 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三)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四) 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


(五) 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上開要點規定,宗教團體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則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無非希望藉寺廟經常性之作法會、誦經,以保其前途光明和平安,寺廟提供該項服務所收取之收入,依據上開規定,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除不須繳納營業稅外,亦得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民眾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陳妃玲 04-23051111轉718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6/18


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申請投資抵減時,應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用途之設備或技術,得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若有非供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使用之情形,於計算可投資抵減金額時,應自動剔除,若已申報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4項及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自動化設備應為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而技術則為前開設備所需之控制軟體;因此機器設備或技術若有非供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使用之情形,或於交貨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者,則無投資抵減所得稅之適用。
該局查核某營利事業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自動化機器設備6百餘萬元及投資抵減稅額 40餘萬 元,經實地勘查後,發現該公司於臺灣並設立工廠,係委請大陸工廠生產,其申報抵減之機器設備主要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安裝地點亦為研究室,且部分設備並未安裝,核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4項及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之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時,該設備及技術應確實供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使用,且於交貨次日起3年內不得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事,以免遭受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游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18


提醒申請延期繳納所得稅款納稅義務人,請記得於展延期限前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申請延期繳納核定補徵稅款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請記得於核准展延期限前繳納。


該局說明,由於國際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不佳、失業率攀升,財政部為協助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個人,自98年2月4日起,特別訂定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使符合延期繳納標準並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提出申請之營利事業或個人,得延期1至3個月繳納所得稅。設籍臺北市之納稅義務人,截至98年6月1日止,已核准延期繳稅案件計689件,延繳金額達28億4千8百餘萬元,其中綜合所得稅(含結算申報自繳和核定補徵稅款)案件計354件,金額7千2百餘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含結算、未分配盈餘、暫繳申報及核定補徵稅款)案件則有335件,金額27億7千6百餘萬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提出延期繳稅申請後,國稅局會發給延期簡復函,須注意把握於核准延期繳納期限前繳納;如屬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案件,請持簡復函第3、4聯結算稅額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核定補稅案件則只需持國稅局展延繳納期間之繳款書繳納即可。


該局呼籲,經核准延期繳納者,僅能採取現金繳納方式,不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信用卡、委託帳戶扣款及便利商店等其他繳稅方式,若納稅義務人忘記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金額可逕向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徵收科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18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桃園訊)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至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又依同法第4條規定,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依據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釋,屬死亡員工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稅,又撫卹金死亡補償係死亡者遺族之生活憑藉,基於落實照顧絕大多數遺族生活之社會政策,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


1.個人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及死亡補償免徵所得稅。


2.個人如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在不超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額度內,免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依遺産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該喪葬費應依法申報遺產稅,以免被查獲後需補稅及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8


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將股款退還股東非屬彌補虧損不得認列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績效,跨足投資其他產業的情形益趨普及,如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仍需以被投資公司確實用於彌補虧損,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另外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所需資金有限,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乃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予股東,此時就股東而言,僅係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可言。
 該局轄內某製造電子產品的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280餘萬元,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結果,係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由於非屬以減資彌補虧損,不符合稅法認列投資損失之規定,該公司因此被調整補稅7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各公司在列報投資損失時,應特別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避免遭核定補稅。
審查一科楊稽核 06-229801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8


2009年6月18日 星期四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截止,仍可辦理補報及更正

(臺中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若發現有短報或漏報之所得,要如何補申報,是否會受處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逾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或更正案件,不能採用網路或二維條碼方式辦理,僅能採人工申報;如有應補繳稅款者,應先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自行至代收稅款銀行繳納稅款,於繳納稅款後連同補報申報書及有關資料向申報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若申報內容遺漏須辦理更正者,應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填寫原申報日期及收件號碼,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亦須先繳納稅款後,才能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依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為6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因此民眾若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發現短報或漏報所得或誤填時,應儘速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審查二科吳明美 04-23051111轉2213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6/18


稅務問答/營業不滿一年 按比率算所得

北部某公司會計施小姐問:營業期間不滿一年,所得額應如何計算?又何謂營業期間不滿一年?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率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率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所稱「營業期間不滿一年」,係指營利事業在年度進行中,新設立或因故停業或歇業而言。
【2009/06/18 經濟日報】


樂活節稅/不當贈與查獲前撤回不罰

張建國(化名)本身經營化學原料買賣,又有數棟房子出租,因此累積不少銀行存款。94年6月,張建國的兒子張小明(化名)從台灣大學畢業,分別考過托福及GMAT準備申請美國的學校,而張建國在94年7月1日恰好有一筆1,200 萬元的定期存款到期,一方面要替兒子取得留學的存款證明,另方面又希望替兒子存一筆教育基金,乃將此存款以張小明的名義存放。
另外,在93年2月時,張建國的女兒張智婷(化名)年僅十歲,但張建國認為以後財產還是要給兒女,碰巧遇上正大公司(化名)在募集股份,他又以女兒張智婷的名義認購20萬股,以每股30元的價格計,總共匯付600萬元。
沒想到國稅局在查核張建國的存款利息過程中,發現他的利息所得鉅幅減少,於是報請財政部核准追查其存款資金流程,發現張建國定期存款解約後,以兒子名義存款,雖張建國辯稱他只是借兒子帳戶存款,並無贈與意思,但國稅局認為本案已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定義,因此核定張建明94年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應納贈與稅184萬3,300元{(1,200萬元-當年贈與免稅額111萬元)X 贈與稅率27%-累進差額109萬7,000元},又因為張建國漏報贈與稅,還依稅法規定處以一倍罰款
不僅如此,張建國還因為以自己資金為女兒認購股權,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視同贈與」,論核定93年贈與總額600萬元核定應納贈與稅44萬5,100元{(600萬元-當年贈與免稅額111萬元)X贈與稅率16%-累進差額33萬7,300元},還好因為是「視同贈與」的關係,只要補稅不用加罰。
按稅法規定,「贈與」是指贈與人以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視同贈與」則是指形式上不符合贈與定義,但實質上確有贈與的事實。像是張建國將定存解約後以兒子名義存放的行為,即屬於「贈與」行為,若未自動申報即屬漏報,而他以女兒名義認股,則是只要補稅就好的「視同贈與」行為。
依財政部的解釋令,父母以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名義存款,在查獲前已屆期而轉回父母帳戶者,應視為父母對子女「贈與之撤回」,不用計入贈與總額;另公司在辦理增資時,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已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可認為無贈與事實,免徵贈與稅,若贈與成年子女現金時也一併適用。
本案贈與人張建國在未作適當規劃下,便進行鉅額財產移轉,但是依目前稽徵機關查審人員個個查審技術純熟、幹勁十足,這樣的贈與行為簡直是在虎口拔牙。
就張建國的案例而言,最好的作法應該及早亡羊補牢,也就是在國稅局未查獲前自行轉回,如此便可避免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並送罰,辛苦一輩子賺來的財產才不會付之一炬。等到贈與轉回後,有縝密的租稅劃後,再進行財產移轉較為適當。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2009/06/18 經濟日報】


負所得稅定位社會福利制

行政院賦改會初步形成共識,將勤勞所得租稅補貼制度(EITC)定位為是一種社會福利制度,並非稅制。官員分析,勤勞所得租稅補貼制度一旦劃入社福範圍,透過以「退稅」等租稅補貼形式的稅制途徑解決的可能性,「未來將會大大降低」。賦改會昨(17)日召開勤勞所得租稅補貼制度研究(簡稱負所得稅制),這是為達成馬英九總統競選時提出「468方案」政見,所進行的稅制改革項目之一。昨天會中達成共識,內政部現有包括近貧方案在內的社福濟貧措施,經由整合後若已可達成救助低收入家庭的目的,「未必需要再實施勤勞所得租稅補貼制度」。
依據馬團隊當時提出的「468方案」估計四口之家年收入未達48萬元,政府即以一定比率給予補助,補助遞增率為13%,超過36萬元開始遞減,最高遞減率達39%,直到收入達到48萬元止即不予補助。估計468方案可協助90萬個低收入家庭,共320萬人口。
賦改會多數委員對於負所得稅制優劣評價不一,但均建議政府應先就現有相關社會福利制度進行檢討,例如整合低收入補助、近貧方案、失業給付等救濟措施,若現行社福政策無法達成濟貧或脫貧的政策目標,再考慮應否另行在稅法訂定退稅補貼機制。
賦改會委員、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黃耀輝認為,負所得稅根本無法改善目前失業者的困境,也與提高勞動參與度沒有明顯相關,政府實在沒有必要再增加稅制的複雜性。
財政部長李述德指出,協助低所得家庭享有更好的經濟條件,是政府的政策目標,負所得稅制只是其中一個可以考慮的選項,如果現行相關社福措施已足以達成負所得稅的目的,也等於已經實施負所得稅制。
負責整合研究報告的政大財政系教授曾巨威也認同,未必需要建置負所得稅制,可先從整合現有濟貧社福支出著手。財政部官員指出,多數委員對負所得稅制態度保留,短期內實施可能性不大。
【2009/06/18 經濟日報】


公司登記4-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經濟部 經商字第09802414070號 98/6/18


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繼承人之1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繳納完竣後,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1人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繳納完竣後,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納稅義務。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為2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是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時,可依前揭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繳納,惟遺產稅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債務,全體公同共有人應納稅捐連帶責任,故繼承人中之1人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並經核准繳納完竣,對尚未繳清之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之責任。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内,繳清稅款,避免逾期未繳納,遭移送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徵收科左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16


納稅義務人經由第3人移轉財產涉有贈與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係屬贈與,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財產所有人經由第3人移轉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如涉有前揭贈與情事,納稅義務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查核甲君與乙君共同持有土地且持分各為二分之一, 92年甲君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甲君將所持有之二分之一土地移轉予乙君,而乙君亦於同日立約將相同地號二分之一持分土地移轉予甲君之子,經該局查獲,因未能提示支付價金證明,涉及三角移轉之贈與情事,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税申報,經按該筆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贈與稅約700萬元,並按核定應納稅額約100萬元處以1倍之罰鍰。甲君主張系爭土地,其與乙君皆有所有權,2人各有相同持分,實係2宗不同標的之土地交易,並非所稱同一土地之三角移轉。惟查甲君移轉土地持分予乙君乙君移轉土地持分予甲君之子,持分相同,移轉後乙君權利範圍不變,而甲君減少部分即為其子增加部分,顯係甲君將系爭土地經由乙君移轉其子之贈與行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處罰鍰並無違誤,全案並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法務二科陳審核員(02)23113711分機19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16


營利事業應據實列報加班費及出差費

個人支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要有支付加班費事實,且保存加班紀錄,始可列報加班費用。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發現某公司95年度列報之加班費出差費異常,經公司提供相關差勤紀錄薪資印領清冊,彙整後發現該公司部分員工出差頻繁,出差期間又申請在公司加班且有刷卡紀錄,出差地與公司相隔遙遠顯難當日往返,經深入調查,該公司係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薪資,其申報之相關費用與同期間銀行帳戶轉帳差額高達2,800餘萬元,因無法解釋,公司始承認有利用個人加班費限額內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虛增公司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繳本稅外,尚被處罰鍰。


財政部規定員工支領勞動基準法規定限度內之加班費免納個人所得稅,不代表公司即可在限額內任意申報員工加班費用,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相關費用時,除需審度是否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差勤紀錄加班工作報告表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據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虛報不實費用遭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6


營利事業應據實列報加班費及出差費

  個人支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要有支付加班費事實,且保存加班紀錄,始可列報加班費用。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發現某公司95年度列報之加班費出差費異常,經公司提供相關差勤紀錄薪資印領清冊,彙整後發現該公司部分員工出差頻繁,出差期間又申請在公司加班且有刷卡紀錄,出差地與公司相隔遙遠顯難當日往返,經深入調查,該公司係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薪資,其申報之相關費用與同期間銀行帳戶轉帳差額高達2,800餘萬元,因無法解釋,公司始承認有利用個人加班費限額內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虛增公司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除補繳本稅外,尚被處罰鍰。
 財政部規定員工支領勞動基準法規定限度內之加班費免納個人所得稅,不代表公司即可在限額內任意申報員工加班費用,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相關費用時,除需審度是否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差勤紀錄加班工作報告表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據實申報,切勿心存僥倖虛報不實費用遭補稅處罰。
審查三科曾科長 06-229804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6


提供人保無法解除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即將到來,有位規劃出國旅遊的劉先生向該局表示,前因所經營公司欠稅遭限制出境,現有出國需要,請求「提供人保」以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經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各款規定,得以解除出境事由包括有:限制出境時間已逾5年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等;其中所謂「相當擔保」,在同法第11條之1中有明確規定,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種類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之有價證券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其他易於變價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指出,被限制出境之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又急欲出境者,可提供足額擔保向國稅局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惟劉先生所申請「提供人保」並不符合「相當擔保」之規定,當然不能解除其出境之限制。
  該局籲請有稅款未繳清的民眾,仍請儘快繳納,以免因限制出境而影響出國旅遊或洽商行程。
徵收科李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6


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最低稅負漏洞? 收入千萬還退稅

儘管政府針對有錢人祭出最低稅負制,但還是有人「節稅有方」,不但不繳稅,還可以退稅!去年有兩名納稅人年所得分別高達六百多萬一千多萬元,透過捐贈等方式增加列舉扣除額,最後竟可退稅。
國稅局官員說,相關申報案件屬於稅捐單位列管的高度異常案件,國稅局會逐一清查納稅人列報的扣除項目是否符合規定;而且國稅局的核課期有五年,會調閱當事人過去的申報狀況,這些「免稅大戶」是否真的一毛稅也不用繳,要查了才知道。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日前公布九十六年度綜所稅統計專冊,去年總申報戶數高達五百卅七萬多戶,其中有將近一百五十萬戶申報不用繳稅,而年所得超過三百萬元的多達十一件。
其中一戶納稅人是一對夫妻,年所得高達一千萬元,兩人的薪資所得一百八十萬元,股利所得六百五十多萬元,若適用百分之四十稅率,大約要繳四百萬元的稅,但兩人總扣除額高達一千零廿八萬三千多元,完全不用繳稅,而且如果薪水有預扣稅款,還可以退稅。
另一位免稅大戶年所得六百一十九萬五千多元,股利所得就有五百卅二萬多元,但扣除額有六百卅四萬多元,也不用繳稅。
財稅官員提到,財稅中心統計的這十一位免稅大戶,清一色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而根據稅法規定,列舉扣除只有捐贈政府醫療費用災害損失等金額沒有上限,判斷這些人應該都是利用捐贈政府或基金會等方式節稅。
官員說,九十六年度的最低稅負有一百一十九億元,但不是所有所得都要申報最低稅負。官員強調,如果這些免稅的有錢人有申報非現金捐贈,就要申報最低稅負
【2009/06/16 聯合報】


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相關限額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列部分將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時,除應取得合法憑證並與業務有關外,還須注意相關限額規定。有商標代理人業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時自行按執行業務收入之5﹪計算限額,惟依上開規定,商標代理人業者之限額應依3﹪計算,超限部分遂遭該局剔除。舉例說明,若商標代理人業者申報全年收入總額為500萬元,依規定得列報交際費之限額應為15萬元【計算式:500萬元×3﹪=15萬元】,列報交際費為20萬元,超限5萬元部分,不予認定。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曹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5/15


冷飲店與小吃店等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冷飲店小吃店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稽徵機關得視其實際營業規模,對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某些冷飲店或小吃店生意非常好,卻未見開立發票,向商家索取發票時,又被告知係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懷疑商家涉有逃漏稅情事。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是以,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視其銷售額及營業性質而定。
該局說明,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例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即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惟主管稽徵機關得根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在消費購物或餐飲時請踴躍索取發票,若發現有生意興隆,非屬前開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可免用發票者,卻未使用發票時,可隨時向所轄稽徵單位反映。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將國稅局製發免用統一發票的貼紙張貼於店內明顯處,避免消費者誤以為商家漏開發票;遇有消費者索取憑證時,可開立普通收據代替。
審查三科陳股長(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5/15


取得專利權即可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

營利事業常認為取得產品專利權即表示係研究與發展支出的成果,可據以申報投資抵減稅額,為此常與稽徵機關產生爭議。
南區國稅局表示,專利法之制定,乃是對符合專利要件之發明,經由政府之審查,賦予獨占市場力量,使發明人投入之成本,能夠回收並賺取相當之利潤,俾能不斷從事發明。至於其投入發明之支出是否能抵減稅額,仍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專利法之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並不盡相同,公司取得專利權之支出,仍必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支出事實,始得據以抵減稅額。
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公司自行列報有某項產品之研究發展支出300餘萬元,乃進一步查閱相關之研究發展報告與紀錄,並上網蒐尋相關產品之研發情形,發現公司雖稱係自行研究發展配方所調製之新產品,其配方並已取得專利權,惟經國稅局查核結果,該項產品在市場上早有公司生產銷售,甲公司僅係針對配方調製比例進行研究,使可依客戶需求調整配方比例,對整體產業而言並非屬新產品不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爰否准適用抵減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您的權益,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研究發展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內容、認列原則及應檢附之文件,請先行參照「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之規定辦理,以免被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刁股長 06-229803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5


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誠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而受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證券商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應於商品交易完結時,就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發生損失,得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1有關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95年度漏報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340,498元,經該局按蒐集課稅資料計算所得課稅,甲君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財產交易所得核有過失,依規定補徵稅額136,200元,並處罰鍰68,100元。
該局指出,個人與證券商從事之結構型商品交易係指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25條規定,銷售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選擇權之組合性商品契約。而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係指銀行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所承作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債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的組合型式商品交易。另商品交易完結時,係指契約提前解約到期結算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係指契約結算前獲配之收益、提前解約金額及到期結算金額;契約期間產生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原始投入金額及手續費。又依財政部95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09504555970號令修正發布,其交易起始日在95年8月16日之後者應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
該局呼籲: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雖證券商或銀行免開立扣繳憑單,惟國稅局為蒐集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請轄內證券商或銀行每年於固定期間內按期提供商品交易完結部分之交易明細資料。因此,納稅人如有所得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2


公司為老舊機器設備進行翻修之支出,不得享受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稅賦之優惠

政府為鼓勵企業從事研究發展,針對營利事業有開發具競爭力之新產品或以提升產業技術者,訂有租稅優惠措施,只要公司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規定者,即可依抵減稅額,享受抵減之優惠。
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公司為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如有具體成果,應提出改進「前」、「後」產品品質差異分析、單位成本、單位售價、全年銷售量及具體績效等相關資料。若涉及原物料部分,應提供按時序逐筆詳細記載之購買及領用等相關帳冊憑證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研究發展支出500餘萬元,經深入查核以其支出主要係屬老舊機器更換零組件線路翻修之費用,非屬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之支出,乃全數予以剔除。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其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應足以提升該設備之使用效能始可適用。
審查一科 歐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2


利用私募基金之投資信託行為規避稅負,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繳可免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涉嫌藉股權移轉不當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經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近2千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甲君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卻於公司配發股利前,透過台灣證券交易所鉅額買賣交易方式,分別將其持有之上述股票出售予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甲君亦為該私募基金之受益人,該等私募基金分別參與上述股票除權除息,於領取股利後陸續出售全部持股,受益人亦各自贖回其全部申購基金單位,並由發行該基金之經理公司函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終止信託契約,因信託契約明定該私募基金之收益併入基金資產不予分配,故私募基金買入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毋須計入基金受益人之股利所得,甲君蓄意之安排,係為規避個人之股利所得,減少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實質上係藉由私募基金配發股利
該局強調,如有前述意圖減輕或免除納稅義務人應納租稅之行為,藉由虛偽安排,不當或濫用各種法律或非法律形式,蓄意製造外觀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關係或狀態,使之不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以達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目的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2


繳納國民年金之支出及因國民年金取得之收入,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許多納稅人來電詢問有關繳納國民年金之支出及因國民年金取得之收入,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二、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個人於97年12月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8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於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苓雅稽徵所 股長林明建(07)3302058分機62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12


長期工程請記得要按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本報訊)甲工程公司經理電洽,原工程合約工期在1年以內,但到第2年還是沒有實際完工,要如何申報營所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合約的工期在1年以內,但實際施工期間超過1年尚未完工,又不屬於工程損益無法合理估計的情形時,應在工期超過1年所屬年度採完工比例法計算收入、成本及損益,不可按各期實際收取之金額認列為收入,以免被調整補稅。


另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2個以上的工程時,其工程成本應該分別計算,如果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所得額時,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左營稽徵所 稅務員黃智鴻(07)5874709#693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12


2009年6月13日 星期六

員工分紅因拋棄或逾時未支付改列拋棄年度收入

財政部明令,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已列為費用者,事後因拋棄或逾時未支付,應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課稅。
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財政部在96年9月11日以行政命令規定,企業自97年1月1日起,可將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財政部昨(11)日表示,已將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費用的企業,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以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的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課稅。
財政部並補充規定,企業將逾期或拋棄的員工分紅、董監酬勞等列入其他收入後,若發生再給付情形時,仍可就其實際給付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費用扣減營利事業所得。
【2009/06/12 經濟日報】


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

採帳戶委託取款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者,請務必於指定帳戶保留足夠金額,以資扣款

(桃園訊)桃園縣陳小姐來電詢問:使用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何時扣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稅取款委託提兌作業,業已自結算申報截止日98年6月1日起陸續辦理,並採分批提兌稅款,納稅義務人可於6月中、下旬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或電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方式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請務必於指定扣款帳戶內存足存款並保留該筆稅款,供稽徵機關提兌,且勿於稽徵機關扣款前先行將稅款挪用,以免因存款不足提兌無著,致需額外負擔因遲延繳納稅款而加計利息。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1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變更通訊地址,應通知原戶籍地國稅局辦理通訊地址變更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若於法定申報期間屆滿後變更通訊地址,為避免稽徵機關對該申報案件有退(補)稅資料而無法通知納稅義務人,影響相關權益,仍請將變更後通訊地址通知原戶籍地國稅局。
該局進一步表示,有關通訊地址變更乙節,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後遇有搬遷或變更地址,請以信件或電話方式通知原申報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通訊地址變更,以利稽徵機關寄送退(補)稅通知書,避免產生權益受損情形。
該局特別呼籲,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補)稅作業,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退稅疑義時,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以免上當受騙。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1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復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融資租賃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4分之3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該等融資租賃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造成虛報進項稅額而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營業人不得不察。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1


綜合所得稅尚未申報怎麼辦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已於98年6月1日截止,民眾如尚未申報或有漏報情事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手續,並補繳應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非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其應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並得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可免除處罰之規定,係指完成補報補繳之法定程序,因此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補報之前,須先向稅捐機關索取「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並填寫應行繳納之稅額,再至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完畢後,檢具繳款書收據及應補報之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始完成法定程序;若僅補報未補繳稅款,則該法定程序仍未完成,尚無免罰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1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若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依據同法第25條規定,於辦理後1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人,(一)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按10﹪稅率計算贈與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之贈與人,請依法如期申報,以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被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1


2009年6月11日 星期四

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營業權商標權專利權秘密方法予國內營利事業使用所取得之收入,尚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1.國際運輸2.承包營建工程3.提供技術服務4.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外國營利事業申請依前揭規定核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其合約內容應符合規定,所取得報酬始可適用。又該項業務財政部已授權由各地區國稅局辦理。

該局查核某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時,發現該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其專有商標權生產技術予國內營利事業使用,並依合約規定收取定額權利金收入,依其提示合約及相關具體文件審核,所取得之收入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範疇,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扣繳20%所得稅款,非屬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之範圍,遂否准其申請。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欲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提供之技術服務內容,如涉及權利金範疇,應自合約價款劃分該權利金收入,僅就屬技術服務報酬收入申請適用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9/6/11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仍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要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為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因此,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仍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營業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轄內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850萬元,經查其中支付代理商12﹪廣告費中內含4﹪代理佣金280萬元,因該外銷佣金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其未能提出正當理由及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予以剔除,核定廣告費570萬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惟其未能提出仲介者洽商過程、詢價、報價及訂單等為履行仲介內容而成之具體內容資料,無法確認仲介事實之存在及系爭佣金支出與公司業務之關聯性與必要性,又其所提供之出口報單、Invoice及水單等資料係屬外銷貨物應有之文件,與公司應否支付佣金及有無實際仲介事實無關,遂判決駁回。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仍以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要,以符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0


納稅義務人接獲行政救濟案件確定之補稅通知,若逾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不繳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對被補徵之營業稅提起復查,並於復查決定後就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提起訴願,該局依法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直到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判決駁回確定後,填發補繳稅款通知書,通知甲公司在期限內繳納剩餘半數應納稅款,但甲公司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隨即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執行;甲公司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後,急向該局反應,經該局委婉說明後,直嘆「怎麼這麼快就移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另對於提供擔保案件,財政部亦於90年4月17日以台財稅字第0900452474號函釋,行政救濟案件於確定後,依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發單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應即對原提供之擔保品行使應有之權利抵償,仍不足清償時,於「滯納期滿」後,再就不足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執行;按甲公司係繳納半數應納稅額並未提供擔保品,毋須先進行以擔保品抵償欠稅之程序,其尚未清償之半數稅款,依前揭規定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即逾滯納期間)後,應即移送強制執行。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一旦經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即應及早籌措繳納稅款事宜,以免因一時疏忽,被加徵滯納金加重負擔,甚或移送強制執行。
徵收科李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0


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並以現金繳稅者,須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以確保權益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反映已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並採現金繳稅,為何還需要將現金繳稅之繳款書收據寄送或遞送稽徵機關?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應自繳之稅款,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因此納稅人雖採網路申報,並以現金方式繳稅者,依規定仍應將繳款書收據送交國稅局。
該局進一步表示,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可採現金繳稅方式,係為因應納稅人之需求,今年首次推出之便民措施,國稅局基於稅捐稽徵業務之順暢及維護納稅人之權益,避免納稅人因疏失誤植漏填繳款書之資料,或銀行解繳公庫作業誤失等等,產生電腦及人工無法將納稅人繳稅資料正確勾稽歸戶,致稽徵機關再次對納稅人開單補稅的情況;如又遇納稅人繳款書收據不慎遺失,將造成徵納雙方困擾,為維護納稅人之權益,特別提醒納稅人申報完成後檢附繳款書收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0


2009年6月10日 星期三

新增投資5年免稅申請開跑囉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修正條文自今(98)年1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後,各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紛紛磨拳擦掌欲投入增資計畫,以期符合租稅獎勵,並殷殷期盼該獎勵辦法發布俾申請適用。行政院亦於98527日發布「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為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增加投資,帶動景氣復甦,該獎勵辦法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應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其要件為「製造業」投資計畫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5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50萬元,「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1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10萬元,故投資門檻不高,希能增加公司投資意願。
 因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免稅額多寡以投資總金額為限,所以投資金額愈多,可享受減免稅額就愈多,其投資總金額內容包含,(1)為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之支出、(2)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3)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支出及(4)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支出【製造業以(3)之20%、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以(3)之70%為限】等,均可計入投資總金額內。而投資支出項目如屬購置者,應於97年7月1日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或支付價款,如屬新建建築物者,應於97年7月1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使用執照,另土地亦規定地上應有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並於公司設立登記表增資變更登記表核發次日起6個月內,或於獎勵辦法發布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投資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並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1年內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以符合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措施。
審查一科王股長 06-229803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09
該局特別提醒,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適用五年免稅相關法規介紹、申請說明及申請書表格式已置於經濟部工業局網站(http://www.moeaidb.gov.tw)重大政策\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5年免稅相關事宜,可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