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3日 星期二

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該局指出,近來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欠繳綜合所得稅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始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惟因逾期申請,致遭稽徵機關否准受理。納稅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審慎選定納稅義務人主體,因主體一經選定且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申請變更,事後如經查獲有補稅送罰或欠稅之相關稅捐保全情事,均以選定之納稅義務人為違章及移送執行之主體。


該局特別呼籲,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98年6月1日剛結束,如有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2月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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