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提供人保無法解除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即將到來,有位規劃出國旅遊的劉先生向該局表示,前因所經營公司欠稅遭限制出境,現有出國需要,請求「提供人保」以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經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各款規定,得以解除出境事由包括有:限制出境時間已逾5年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等;其中所謂「相當擔保」,在同法第11條之1中有明確規定,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種類黃金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之有價證券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其他易於變價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指出,被限制出境之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又急欲出境者,可提供足額擔保向國稅局申請解除出境限制,惟劉先生所申請「提供人保」並不符合「相當擔保」之規定,當然不能解除其出境之限制。
  該局籲請有稅款未繳清的民眾,仍請儘快繳納,以免因限制出境而影響出國旅遊或洽商行程。
徵收科李科長 06-229806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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