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黃先生來電詢問,總公司沒欠稅分公司欠稅,為何對總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
國稅局答覆:財政部74年5月20日台財稅第16265號函規定,依據經濟部57年1月10日商954號函釋: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所以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所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限制欠稅營利事業單位負責人出境,至分公司欠稅則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左營稽徵所 稅務員 陳君慧(07)5874709分機691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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