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德國專利局統計,台灣來德國申請新型專利的案件數量,多年來躍居世界第一位,遠遠超過日本以及美國。個人發現,國內企業界很多人對德國的新型專利有相當程度的誤解。基本上拿新型專利也可告人侵權,唯其未經審查,以此告人,危機重重。
申請一項發明專利,費時很長,最快要二年左右才能頒發下來,平均大多也要三、五年,較複雜的案件甚至拖到五年以上。其費用也不少,尤其是專利還沒有拿到手就要繳年費。
只申請新型專利的廠家,主要是認為新型專利快又便宜。採登記制,不做實質審查,較貴的審查費沒有了,故費用便宜。只要合乎形式上的規定,可在二至三個月內拿到證書。
有些廠商誤以為有了這張證書就擁有專利,可以告(可疑之)侵權人了。理論上似乎是如此,但實際上未必一定正確,這取決於該新型專利內容是否合乎專利性。
以目前專利法之規定,德國專利局對新型專利不作技術報告,當有人向專利局提出撤銷該新型專利時,才進行實質審查,才來鑑定其是否合乎專利性,可繼續存在,否則就註銷該專利。這種情形大多發生在侵權訴訟,當有人被告侵權時,被告最有利的防禦工具就是反告該專利無效。
新型專利的主要功用在方便技術層次較低、或生命周期較短的產品,以較經濟的方式獲得暫時的保護。其另一功用是彌補冗長專利申請的缺點。專利申請人常常在展覽會中或在市面上發現有人模仿其產品,但因專利尚未拿到而束手無策,此時若立即從事專利申請案中「分枝申請新型專利」(暫譯自德國新型專利法第5條Abzweigung),不失為一項有利的解決辦法。
新型專利兩、三個月內就可以拿到證書,業者可憑證書禁止對方銷售該產品。假若認為兩、三個月還是太慢,則可先申請新型專利備便。德國允許發明與新型二項專利同時存在。
必須注意的是,在禁止對方生產或銷售該產品之前,必須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可拿到專利。否則此新型專利經實質審查後,假若無法獲得專利,則告方須賠償被告方因停產或停售之一切損失。至於新型專利是否經得起審查,只有借助專利律師的專業分析了。
歐盟專利制度中目前並無新型專利,但萬一在申請歐盟專利當中,發生上訴疑似侵權事件時,在德國可立即申請新型專利來制止疑似侵權者,提供申請人獲取保障其發明之最大可能性。
當發明專利申請案已確定被駁回時,申請人可在兩個月之內改申請新型專利。因新型專利的技術層次要求較低,發明專利雖然拿不到,但有可能拿到新型專利。
只有發明專利有經過審查,才算是實質的專利。德國專利局對新型專利只接受委託檢索。意即檢索是否有人在先前已有類似之專利申請,提供申請人作參考。但檢索也要費用,與審查費相差並不是很大。依長遠與實際效果來看,廠商們應以申請發明專利為主,必要時再以申請新型專利為輔。除非有些公司為了廣告之需要,以新型專利充數量,可對外宣稱本公司擁有幾百項專利等等,而不在乎專利的實質作用,那就是另外的考量了。
(作者是華裔德國專利律師)
【2009/05/31 經濟日報】
2009年6月1日 星期一
寰宇法務》德國新型專利非興訟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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