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

製造業或進口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如何記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於查核進口貿易商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營業人開立多筆二聯式統一發票,並主張買受人非營業人而屬個人,卻未依規定填載相關資料。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因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而屬個人時,為避免取巧、逃漏,乃有規定須載明地址、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必要,但若陳設有門市部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如屬個人,自得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自我檢視,若有上揭情形,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鼓山稽徵所稅務員張秀珍(07)5215258分機668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0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