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繳納國民年金之支出及因國民年金取得之收入,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許多納稅人來電詢問有關繳納國民年金之支出及因國民年金取得之收入,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特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二、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個人於97年12月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8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於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苓雅稽徵所 股長林明建(07)3302058分機627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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