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 星期三

納稅義務人經由第3人移轉財產涉有贈與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係屬贈與,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財產所有人經由第3人移轉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如涉有前揭贈與情事,納稅義務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查核甲君與乙君共同持有土地且持分各為二分之一, 92年甲君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甲君將所持有之二分之一土地移轉予乙君,而乙君亦於同日立約將相同地號二分之一持分土地移轉予甲君之子,經該局查獲,因未能提示支付價金證明,涉及三角移轉之贈與情事,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税申報,經按該筆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贈與稅約700萬元,並按核定應納稅額約100萬元處以1倍之罰鍰。甲君主張系爭土地,其與乙君皆有所有權,2人各有相同持分,實係2宗不同標的之土地交易,並非所稱同一土地之三角移轉。惟查甲君移轉土地持分予乙君乙君移轉土地持分予甲君之子,持分相同,移轉後乙君權利範圍不變,而甲君減少部分即為其子增加部分,顯係甲君將系爭土地經由乙君移轉其子之贈與行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處罰鍰並無違誤,全案並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
法務二科陳審核員(02)23113711分機19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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