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

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若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依據同法第25條規定,於辦理後1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人,(一)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按10﹪稅率計算贈與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之贈與人,請依法如期申報,以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被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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