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繼承日後領取配發之上市公司股票股利,應如何申報遺產稅才不致發生漏報,遭受補稅送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日後配發之股票股利,以該股票發行之上市公司所訂定之除權基準日,來判定所有權歸屬,若除權基準日在繼承事實發生前,該分配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股票之收盤價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基準日被繼承人名下上市股票所配發之股票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若除權基準日繼承事實發生後,該分配之股利屬繼承人所有,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審查二科郭科長 06-2223111-1210
【2009/06/0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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