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5日 星期六

2017-02-25:贈送外商樣品所支付稅捐之認列事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於運寄時所支付之海空運費郵資包裹費等,可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75條76條103條規定按運費郵電費其他費用核實認定。至稅捐部分,除應由該公司負擔者,可依同準則第90條規定辦理外,其屬國外廠商收受前項樣品所繳納之關稅,自不應由公司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指出,查核轄區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贈送國外廠商樣品,將由國外廠商所繳納之關稅列報為費用,經本局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贈送國外廠商樣品所發生之費用時,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2-25


2017-02-25:境外所得請留意有無租稅協定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推動與經貿關係密切國家簽署租稅協定列為財政部施政重點,105年12月31日止,我國已與泰國等32個國家簽署租稅協定,營利事業如有取自前述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租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之稅率,以免於所得來源國溢繳稅款,而該溢繳稅款於我國又不得扣抵,致權益受損。

該局指出,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因此,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該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依租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申報取得泰國子公司所給付之股利收入及境外繳納稅額1,150萬元,依據臺泰租稅協定規定,因甲公司直接持有該泰國子公司100%股權,泰國對該筆股利扣繳率應為5%,甲公司提示納稅憑證扣繳率卻為10%,該局就甲公司未向泰國申請減免稅而溢繳之國外稅額575萬元部分,否准其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稅額扣抵時,應注意是否有租稅協定之適用,以免遭國稅局補稅並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華股長 (03)3396789轉135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2-25


2017-02-25: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不得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屬代收代付性質,其營業收入為代銷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佣金收入,其對應收代銷貨款之保證收取,係屬保證行為,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故仍應由原委託商依法提列備抵呆帳,未便由代銷商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為財政部72年12月9日台財稅第38738號函所明釋。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受託代銷國外關係企業之商品,並受託代收貨款,甲公司帳上係以佣金收入方式入帳,惟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代銷應收貨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並列報當期呆帳損失8,005,000元。依前揭函釋規定,其受託代銷產品所經收之價款,應屬代收代付性質,與因營業行為產生之應收帳款有別,不得據以提列備抵呆帳而予以調整補稅。但如該代銷商與其委託商訂有契約,約定代銷行為發生呆帳時,應由代銷商負責賠償者,則該代銷商得於賠償後向客戶求償而未獲清償時,檢附代銷契約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應取得之憑證,列報當期損失。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受託代銷產品所發生之應收貨款,不得提列備抵呆帳及認列呆帳損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2-25


2017年2月24日 星期五

2017-02-24: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遺產及贈與稅滯納金加徵利息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說明,今(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指出,就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係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兼具延遲利息性質,目的正當,與憲法並無牴觸。惟就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既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而設,依其性質並加徵利息之餘地,且滯納金兼具延遲利息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係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之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該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辦理,對遺產稅及贈與稅尚未徵起之欠稅案件,不得再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至於其他稅目如有類似滯納金加徵利息之規定,該部將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一併檢討。

羅科長珮儒 (02)23228147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2-24


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2017-02-20: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共有物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屬個人共有人者應併入其綜會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稅外,尚得處以罰鍰。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近年來綜合所得稅均申報有鉅額租金收入,惟財產並未相對增加,經查核其資金去向,甲君按月將租金收入支票500萬元存入其帳戶,兌現後旋即將其中450萬元以轉帳方式存入堂兄弟姐妹等9人帳戶。甲君說明係因渠等共有6筆土地出租給A公司,共有人推派甲君為代表人與A公司訂立租賃合約書,A公司遂按月扣繳10%稅款後,將租金淨額開支票給付甲君,並開立甲君為所得人之扣繳憑單,由甲君全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堂兄弟姐妹等9人實際領有土地租金收入卻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重行計算核課9位共有人租賃所得,補徵綜所稅額合計1,200萬餘元,甲君部分則辦理退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共有物出租,應特別留意租賃所得是否已按所有之持分計算申報所得稅,倘有漏報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補報,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以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魏銘賜 04-23051111轉22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2-20


2017-02-20:外籍人士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法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國工程公司來臺支援的工程團隊,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已滿90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為了提升交通便捷性,越來越多的交通建設刻正興建中。某些交通建設著實為臺灣帶來巨大經濟效益。而外國公司為了提供服務,經常派工程團隊到臺灣支援。然而,派至臺灣從事支援的工程團隊必須留意我國稅法規定。外籍人士只要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滿90天,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即應課徵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外籍人士應於離境前,攜帶護照居留證正本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李哲豪 04-23051111轉223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2-20


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請見十五項)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2.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請見第十四項)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05/12/14


2017-02-20:營利事業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修訂後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提折舊

為配合產業升級及擴大國內投資,財政部修訂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應適用修訂後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新表)計提折舊;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依修訂前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應依原表尚未使用之比例按新表計算修正後未使用之年數,並依新表計提折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訂除編碼由4碼改為5碼外,主要增訂「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及「其他機械及設備」,以符合目前產業需求;另針對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估計變動,簡化程序,無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並配合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明定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應單獨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1月1日購置工業用機器人320萬元,依原表帳列耐用年數為4年,估計殘值20萬元,採平均法計提折舊,103年及104年分別提列折舊75萬元【(320萬元-20萬元)/4】,截至104年底累計折舊為150萬元,現依新表規定機器人之耐用年數得縮短為2年,計算修正後未使用之年數為1年【(2年(依原表計算尚未使用年數)/4年(原表規定耐用年數))×2年(新表規定耐用年數)】,105年度改採新表計算之折舊為150萬元【(320萬元-殘值20萬元-150萬元)× 1/1】。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新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檢視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適用新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而尚未使用屆滿者,依新表換算修正後未使用之年數,並據以計提折舊,避免事後更正,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審查一科 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9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20


2017年2月19日 星期日

2017-02-19: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小心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或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移轉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倘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此類案件國稅局將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將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股東A君,連同其家族成員股東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股東B君,雙方並安排5,100萬餘元資金流程經查核後發現其中4,800萬餘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B君帳戶,渠等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與該公司每股資產淨值相較,價額顯著不相當,A君主張雙方交易為業界通稱之營造牌照買賣,不包含帳上所有資產設備,是案關股票買賣價格符合一般巿場客觀行情,;惟查本案移轉標的雖確為股權,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牌照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渠等移轉股權,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經核算移轉日公司淨值計7,956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300萬元,核定A君等人贈與總額7,656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765萬餘元,並輔導A君等人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渠等已依限申報,所以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勿以取巧虛偽之安排,規避稅捐,又上開案例如經通知補申報而未依限申報者,尚須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魏銘賜 04-23051111轉222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2-19


2017年2月18日 星期六

2017-02-18: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加班費,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常有公司詢問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是否應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而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同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員工執行職務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所發給「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9條規定標準範圍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公司如有將員工符合免稅規定之加班費誤計入員工薪資所得總額申報扣繳憑單情事,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以維員工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8


2017年2月17日 星期五

2017-02-17: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應於何時報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

該局說明,經法院拍賣的房屋,買受人於繳足拍定款項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再持該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例如買受人於105年12月領得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但於106年1月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筆所得仍係歸屬原所有權人105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法院拍賣之房屋未能提出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得以查得資料核定成本,無查得資料依評定標準計算所得;若能提示相關憑證者,則以拍定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逾2年之房屋遭法院拍賣情形,應再確認權利移轉證書年度及財產交易所得金額,並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併列報。

信義分局 楊課長 (02)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7


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2017-02-16:個人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適用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主張申報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已自行適用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20%規定稅率,為何還會收到補徵之稅單?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適用範圍。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7月1日因個人生涯規劃,選擇進修而出售104年8月1日買入之房屋、土地,因非屬前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適用範圍,尚無20%規定稅率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如選擇適用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之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請民眾留意上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中南稽徵所 蕭股長 (02)2586-8885分機2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6


2017-02-16: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別漏報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未分配盈餘,因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應分別處罰,按行政法所謂「一事」或「行為」,係以一項法律之一個管制目的為認定基礎,是兩者可責性之規範標的及管制目的均不相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原列報未分配盈餘63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以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費用300萬元,致漏報課稅所得額300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萬元,進而於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漏報稅後純益249萬元〔300萬元×(1-17%)〕,短漏報未分配盈餘249萬元,乃按所漏稅額24.9萬元,依所得稅第110條之2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同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剔除營業費用,業經核定補稅及依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處罰,對同一行為事實漏報之未分配盈餘再予處罰,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惟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當年度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兩者申報之法律依據及計算內涵不同,且申報期間亦有不同,核屬不同之申報行為。是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第110條第110條之2規定分別處罰,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分別於不同之法定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在相距1年期間如發現辦理前者申報有錯誤即得主動辦理更正,並依正確資料申報未分配盈餘,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處罰。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2-16


2017年2月15日 星期三

2017-02-15:留意保險單之要保人與受益人異同之課稅規定,別因一時疏忽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契約,如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屬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繳納保險費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借款,是要保人享有財產上之權利。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即屬贈與行為,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計算贈與財產之價值及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0年間與保險公司簽訂6筆保險契約,並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各期保險費皆由甲君支付,嗣於104年變更要保人為乙君(甲君子女),該要保人由甲君變更為乙君之行為,即係甲君將保單價值無償讓與乙君,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申報繳納贈與稅,經該局查獲後,計算變更要保人時之各筆保單價值合計1,220萬元,核定甲君短漏報贈與額1,220萬元,除補徵贈與稅外,並處1倍罰鍰。

該局提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所得稅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請留意其相關規定。

該局呼籲,如有違反稅法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捐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法令適用疑義,為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遭補稅處罰,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您服務。

審查三科 簡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5


2017-02-15: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自106年4月1日起全面開始查核,請網路賣家先行檢視,是否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將全面查核轄區內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是否有短、漏報營業稅情事,請營業人(含個人)先行自我檢視,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國內業者交易型態多元,行動裝置和支付系統越趨普遍,消費者透過網路購物已成風氣,個人或營業人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Facebook」社群媒體、「Line」通訊軟體、「App」應用程式、各大網路交易平台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透過「日租網」或「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今(106)年度將加強查核網路交易個人營業人是否涉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營業稅及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查核等情事。此外,該局仍將持續蒐集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相關資料,並運用各種查緝方式及跨機關協調與合作,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表示,基於愛心辦稅,全面查核期前,即自106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為輔導期,經營網路交易營業人(含個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未依規定申請設立稅籍登記、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應稅銷售額等違反稅法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息,即可免除受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5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2017-02-14:外僑或外籍人士如僅提示國外醫師診斷證明書,得否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民眾曾小姐來電詢問:申報之扶養親屬為外籍人士,該人士為身心障礙者且能夠檢附國外醫師診斷證明書佐證,可否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財政部104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38970號令,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如未依規定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僅提示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因此,曾小姐欲申報之扶養親屬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仍須符合稅法規定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此部分為保障本國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外籍人士若無法提示本國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即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鳳山分局 稅務員 姚文涵(07)7404001(586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2-14


2017年2月13日 星期一

2017-02-13:繼承列管農地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應否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曾君來電詢問,其於103年間自父親繼承一筆免徵遺產稅並經列管之農業用地,最近想要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交換後之土地將繼續做農業使用,應否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5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之結果,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已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財政部90年10月8日台財稅第0900455801號令規定,應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繼承之遺產如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必須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始得移轉給繼承人以外之人,否則將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有關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2-13


2017年2月10日 星期五

2017-02-10:營業人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保存足資證明文件,以便稽徵機關核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經國稅局查獲以個人工作室名義承包室內裝潢業務,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嗣後以有銷貨折讓為由,申請更正短漏報之銷售額,因未檢附足資證明銷貨折讓之文件,未獲國稅局重新認定而維持原核定。

該局指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裝潢業之規定,應以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承包室內裝潢業務常有追加減工程價款之情事,營業人如確實有銷貨折讓情事,應提供與屋主簽訂之室內裝潢合約書追加減工程價款協議書報價單收付款證明文件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勾稽是否為可減除銷售額之依據。

該局說明,甲君101年至103年間經人檢舉銀行帳戶有多筆支票存入之資金,經該局核認係甲君承包裝潢房屋所收取之款項,甲君自101年至103年間未辦理營業登記,短漏開銷售勞務統一發票金額計24,559,276元,稅額1,227,964元,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補稅並處罰。嗣後甲君主張因部分室內裝潢工程有瑕疵,經與屋主協議減價,並以現金返還屋主,申請重新核定其銷售額經進一步查核甲君僅提示其銀行帳戶現金提領之紀錄,並未提示裝潢合約書減價協議書、原收取及返還款項證明文件等資料,尚難認定勾稽甲君主張是否屬實、是否包含在本次查獲範圍內,自無法減除其短漏報銷售額。

該局呼籲,個人承包室內裝潢應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情事,應保存足資證明文件,以便稽徵機關核認;倘有如何辦理營業登記、銷貨退回或折讓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審查三科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2-10


2017-02-10:受處分人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執行機關仍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裁處書送達確定後死亡,執行機關仍得就其遺產強制執行,以徵起罰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A君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財產交易所得450萬元,該局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罰鍰之繳納日期為105年8月16日至25日,裁處書及繳款書於同年8月10日送達A君,且由本人簽收。惟A君逾繳納期限未繳納且未依法申請復查,該局即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於執行期間A君因故死亡,死亡後遺有房屋乙筆,行政執行分署遂就其遺有之房屋查封拍賣。

該局說明,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因為是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作之處罰,若是在處分作成前,納稅義務人死亡,因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自然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此時再對死亡者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但是如果該處分已送達受處分人並確定後,納稅義務人才死亡,此時罰鍰之處分已具有執行力,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行政執行分署自得逕行對納稅義務人遺有之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罰鍰並不因其死亡而告終止,繼承人收到執行機關傳繳通知,請儘速繳清稅款,以免繼承權益受損。

徵收科 徐股長 (03)3396789轉15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2-10


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2017-02-08:扣繳義務人給付短期票券或債券利息所得扣繳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


2.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下列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按給付(分配)額扣取10%稅款,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有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短期票券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於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境內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之課稅方式不同,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該等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財政部乃發布釋令補充規範給付境內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上開金融商品之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票券或債券利息所得扣繳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陳小姐(04)23051111轉85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2-08


2017-02-08:訂定10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訂定發布「10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 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屋、土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105年度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申報課稅,其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出售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爰發布「10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係參照中央銀行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目的在改善該等高價住宅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所滋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獲利之情形,105年度本部分所得額標準維持104年度之15%。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俾趨近實情。105年度本部分所得額標準除下列地區略有調降外,餘均維持104年度之標準未予調整,相關修正情形如下:
、 臺北市
(一)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認定高級住宅者,由104年度之48%調降為46%。

(二) 其他地區由104年度之42%調降為41%。

、 新北市
(一)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由104年度之36%調降為35%。

(二) 淡水區及五股區由104年度之24%調降為22%。

(三) 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由104年度之21%調降為20%。

、 桃園市
平鎮區及龜山區由104年度之19%調降為17%。

、 臺南市
(一) 北區由104年度之17%調降為16%。

(二) 鹽水區由104年度之9%調降為8%。

、 其他縣(市)
(一) 澎湖縣馬公市由104年度之11%調降為10%。

(二) 屏東縣東港鎮由104年度之10%調降為9%。

(三) 屏東縣恆春鎮及內埔鄉由104年度之9%調降為8%。

個人105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財政部業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附「10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2-08


2017年2月6日 星期一

2017-02-06:財政部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

該部說明,配合政府「擴大投資方案」,因應國內新型態產業及設備更新,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及內政部意見,檢討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新表),分為3大類(房屋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機械及設備)、26項、164細目,與修正前比較,增訂項目1項、細目7項及修正原有細目10項,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 增訂1項:配合物聯網之雲端設備,於第3大類「機器及設備」增訂第19項「感測與網路通訊暨資訊處理設備」。

二、 增訂細目7項:「機器及設備」類新增7項細目,包括植物工廠設施及農業設備、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雲端資料運算設備、雲端資料儲存設備、其他資料處理設備、網路傳輸設備、各式應用感測器等。

三、 修正原有細目10項:縮短耐用年數計2細目,包括「工業機器人」由4年改為2年、「公共浴室用房屋、受鹽酸、硫酸、硝酸、氯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影響及冷凍倉庫用之廠房、貯藏鹽及其他潮解性固體直接全面受蒸汽影響之廠房: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由8年改為5年;另修正細目內容計8細目,包括增列農作產銷設施、鋼結構建築、機械停車設備、太陽能發電設備、電動機車等。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增訂物聯網相關雲端設備、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縮短工業機器人耐用年數,並將該等設備之耐用年數定於2至4年間,以較低之耐用年數使企業購置設備初期折舊費用提高,減輕所得稅稅負,以配合新興產業發展趨勢,鼓勵企業投資新設備之政策目的;另我國現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數,與其他國家相較尚無偏高,本次修正重點在於配合現行產業增修相關項目及年數,以利企業適用,且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有關新表實施日期,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說明五之換算公式,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詳釋例)。此外,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因此,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訂年數為最低年限,營利事業得自行視使用資產情形,估算較長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如需查詢新表規定,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項下查詢。

  釋例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2-06


2017年2月1日 星期三

2017-02-01: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者將遭處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6月17日買賣取得A房地,嗣於105年5月26日出售,雖該房屋、土地交易損失60萬元,惟甲君未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經該局所轄分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行為罰3,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無須補稅仍遭處罰鍰。

法務二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6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