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4日 星期五

未於規定期限內足額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者,應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經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金額,繼承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以免稽徵機關就未給付部分追繳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指出,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分配請求權,向稽徵機關主張該請求權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准該項扣除額之金額,納稅義務人若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4年11月9日死亡,其配偶乙君行使分配請求權,主張該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核定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480萬元,並於105年11月18日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嗣繼承人於106年11月14日以繼承人間因遺產繼承案涉有民事及刑事訴訟未判決,申請展延履行交付期限,經准予展延交付期限至107年11月14日。惟截至列管期限屆滿日,繼承人仍未履行交付,乃依規定否准該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合計143萬元。


該局呼籲,遺產稅案經核准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者,除有特殊原因申請展延履行交付財產期限並經核准外,應於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履行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避免遭追繳遺產稅及加計利息,以維權益。


法務二科 謝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0-04


購買節能家電申請退還貨物稅,請注意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家電的型號及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

108年6月15日110年6月14日購買符合經濟部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全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可在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退還貨物稅


為加快退稅作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提醒民眾購買上述節能家電時,請先注意店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上,除了廠牌品名以外,有無載明型號,以免日後申請退稅時,被國稅局要求補正


其次,填寫退稅申請書時請注意,如果是購買分離式冷暖氣機,因壓縮機是安裝在室外機而不是室內機之內,且廠商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的機型,是以室外機為標的申請能源效率登記,所以要填寫室外機型號。至於家電之製造號碼機器號碼,可以從電器的保證書機體貼紙外箱等處得知;由於上述號碼相當於產品的身分證號,民眾申請核准退還貨物稅後,若發生退換貨情形,可從號碼驗證該家電是否已辦過退稅,有利加速退稅查核作業,請配合正確填寫。


安南稽徵所 銷售稅股黃股長 06-2467780分機3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10-04


2019年10月3日 星期四

購買節能家電,線上申請退稅快又好!

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能源效率1級或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新除濕機,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每台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減徵貨物稅額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購買節能家電申請退稅方式有2種,


第1種即買受人填具紙本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的統一發票(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或收據影本,郵寄或親持至任一國稅局辦理;


第2種則是由買受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使用憑證(包括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營利事業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等)登錄申請,免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取得紙本發票或收據者,也可夾帶檔案上傳。


該局建議買受人多利用線上申辦及夾檔傳輸附件,除可享受免出門免排隊之便利外,並可即時取得收件編號,以利查詢案件進度;又為加速民眾領取退稅款項,建議申請人提供本人金融機構郵局帳戶,由稽徵機關審理核准後撥入退稅款;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審查三科 翁明興科長 (07)7161047
撰稿人:梁博勛 (07)7256600 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10-03


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而取得之收益,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營利事業如為孳息他益信託之孳息受益人,其因信託契約所取得之股利或盈餘,非屬「投資」活動所獲配之孳息,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該信託孳息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信託股利所得400萬餘元,經函請甲公司說明並提示信託契約,查得該信託契約係屬孳息他益信託,甲公司為孳息受益人,其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孳息股利收入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甲公司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額,惟甲公司未列報該信託收入,該局遂核定調增其他所得400萬餘元,補稅70餘萬元,並依漏報所得額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所取得之收益,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孫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0-03


個人居住者以外僑身分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合併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具有外僑身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依規定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


2.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又依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為:


3.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4.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所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並不以國籍為判斷標準,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居住者是否為本國籍,亦不論給付報酬者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份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具有我國國籍及外僑身分,107年間分別以本國籍身分受聘於國內乙公司任總經理一職,另以外國籍身分擔任國外A公司在臺分公司顧問一職,乙公司及國外A公司在臺分公司分別以林君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居留證號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惟林君於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取得乙公司之勞務報酬,卻漏未申報取自國外A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致漏報所得,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同時具有國人及外僑身分之我國境內居住者,不論係以本國籍身分外僑身分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不可利用二種身分分別辦理申報,以免遭致補稅並涉有違章情事。


法務二科 黃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0-03


2019年10月1日 星期二

依稅法規定加計之利息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或滯納金是否皆可以費用列支?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日前繳納因未依規定期限報繳貨物稅而被加徵滯報金3,000元及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512元可列報費用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由於利息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以及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至於各種稅法所規定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皆不得列為費用損失


因此,陳小姐公司補報繳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512元可列報利息支出,至於貨物稅滯報金3,000元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對於費用之申報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安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林股長 06-2467780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