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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9日 星期二

2017-08-29: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符合之規定及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須檢附該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另財政部104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38970號令補充核釋,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如未依規定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僅提示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申請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104年度出車禍右腳骨折之未成年兒子B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尚未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僅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是依前揭規定應先予以剔除補稅,惟B君嗣後於105年11月經鑑定因右腳骨折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應准追認B君104年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辦理退稅。

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凌珮勤(07)6260123 分機:53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8-29


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2017-02-14:外僑或外籍人士如僅提示國外醫師診斷證明書,得否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民眾曾小姐來電詢問:申報之扶養親屬為外籍人士,該人士為身心障礙者且能夠檢附國外醫師診斷證明書佐證,可否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依財政部104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38970號令,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如未依規定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僅提示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因此,曾小姐欲申報之扶養親屬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仍須符合稅法規定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此部分為保障本國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外籍人士若無法提示本國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即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鳳山分局 稅務員 姚文涵(07)7404001(586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2-14


2012年9月18日 星期二

2012-09-18: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年度,尚未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惟嗣後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所記載鑑定內容與申報年度之診斷證明相符者,仍可核實認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度尚未取得扶養親屬身心障礙手冊,惟如能提出其列報年度就醫狀況的診斷證明,並與嗣後申請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所載鑑定內容相符,仍可核實認列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以實際案例說明,A君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B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未取得B君身心障礙手冊,遭國稅局剔除補稅,A君提示B君99年度之醫生診斷證明及101年度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B君於99年度已符合請領身心障礙手冊之規定,因誤認持重大傷病卡即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致未及時申請核發,經該局查明B君身心障礙手冊雖於101年度始取得,惟其符合身心障礙手冊核發之要件,係沿自於99年度就醫時即已存在之事實,故准予追認B君99年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4,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由於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核認,著重證明的取得,因此,家中有身心障礙的親屬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或是取得專科醫師出具嚴重病人的診斷證明(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憑以申報認定該項扣除額,以免平白喪失應享的權益及避免於稽徵機關剔除後始申請舉證認定之困擾。

法務二科 劉秋明 03-3396789 轉 167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2/9/18


2012年5月16日 星期三

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應檢附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該局以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例予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列報其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主張其母為腎衰竭需長期洗腎,屬重大傷病,申報時已檢附醫院之診斷證明,另再附上外國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影本,希能體諒國內外證件之不同樣式,准予扣除云云。案經審理後,該局以依現行所得稅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所檢附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須為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者,始屬適法,納稅義務人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特別提出以上說明,以免納稅義務人因誤解而被剔除補稅徒增爭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科 劉淑華 04-23051111轉825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5/16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重大傷病-非殘障扣除要件

新營市楊先生問:取具重大傷病卡可以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其扶養親屬,若僅取具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要件,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得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98年度每人得扣除10萬4,000元。而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依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若僅取具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的重大傷病卡,因不符合前揭規定,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2010/06/02 經濟日報】


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僅取具重大傷病卡仍不得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其扶養之親屬,若僅取具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之要件,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得適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98年度每人得扣除104,000元。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依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若僅取具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因不符合前揭規定,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9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至,納稅義務人如有前揭情形需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信義分局 郭課長 (02)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