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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2日 星期四

記帳士名不正言不順-報稅代理有賴制度建立

【工商時報 羅正業】「記帳士」應正名為「稅務士」或「稅理士」!在記帳士的立法過程中,有各種不同的草案版本的提出,從法案名稱可以初步將這些草案分為幾種,1種是以「報稅代理人」或「稅務士」為名,共有5個;1種是以「記帳士」為名。

從代理人的名稱而言,其得從事業務的範圍,最狹隘者屬記帳士法,最廣者屬稅務士法。財政部先後提出的2個版本都以「報稅代理人」為名,這是代表政府稽徵機關的立場,認為此代理人是代理報稅事宜,故名之,是比較中性的名詞;而林政則委員等43人提出的版本是以「稅務士」為名,亦是代表稅務會計業者的立場,參酌各國立法,和韓國「稅務士」名銜相同。

從下表可以知道,考試科目雷同,而法令名稱及業務範圍卻不一樣。其實各種法律立法過程都是多方角力及各個利害關係團體協商下的產物,記帳士法也不例外。





我國目前並非有一個以「稅務代理人」為名的法律,「記帳士法」的通過理應為我國建立正式的報稅代理制度,然而,在立法過程中多方角力及各個利害關係團體協商下而形成今日的局面。以「記帳士」為名,只能接受客戶委託記帳,和會計師業務的重疊性愈低愈好,是門戶之見。

其實目前記帳士的工作內容,以營業稅的申報、中小企業主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稅務諮詢等為其主要業務。我國鄰近日本、韓國也是以「稅務士」、「稅理士」稱之,為提升國家整體稅務會計專業性,也與世界潮流接軌,理應將「記帳士」正名為「稅務士」或「稅理士」。

工商時報 2011-09-22


2010年7月2日 星期五

商業同業公會以其名義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應依法對該公會處罰

商業同業公會以其名義代會員申辦記帳、稅務事項,涉及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記帳士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所定業務情事者,應依記帳士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會予以處罰;如其同時違反商業團體法第67條規定,應一併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財政部2010.07.02台財稅字第09904516120號


2009年10月9日 星期五

記帳士對外廣告招攬業務不得不知!

記帳士對外廣告招攬業務請注意!刊登非屬記帳士法第13條規定得執行業務範疇者,恐有觸犯同法第17條第3款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規定,如經查明屬實,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26條第6款規定應付懲戒。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13條規定,記帳士在登錄區域內,得執行業務有: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該局進一步指出,現行已有記帳士因刊登不得執行業務項目,經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決議警告處分在案;在此呼籲記帳士於報紙、網頁刊登廣告或印製名片等管道從事業務招攬時,僅能刊載得執行業務項目,不得且應避免刊登易使人誤認其有提供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等業務項目,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審查一科 許股長 06-229803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10/07


2009年7月23日 星期四

執行記帳及報稅事務前應取得執業資格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應於執業前取得執業資格,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第13條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揭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該局指出,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擅自執行上列業務第1項至第3項及第5項記帳士業務者,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處分3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科 周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1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