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2015-01-29:營業人委託承攬人承攬勞務時,誤以薪資申報扣繳應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委託個人承攬工程,承攬人工作自主、自負盈虧,若其承攬金額每月平均高於20萬元,已達設立營業登記標準,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委託人薪資扣繳申報,稽徵機關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該局表示,「僱傭契約」係受僱人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而提供勞務,受僱人不自負盈虧,僱用人對於受僱人之工作內容,有相當之管理與指揮監督之權責;「承攬契約」則著重完成一定工作,承攬人有其自主性,不受定作人之指揮,並自負盈虧,二者性質顯不相同。所以僱傭契約受僱人所受領之報酬,屬於薪資所得;而承攬人因係自負盈虧,完成一定之交易行為,屬於銷售勞務之營業人,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查得甲公司99年至100年將其承包乙公司廠區相關工程之人力安排委任A君協調調度,委任契約載明A君自負盈虧,且完成工作具有自主性;但甲公司明知與廠區施工人員非僱傭關係,卻將A君提供之廠區施工人員名冊列報薪資辦理扣繳;而A君承攬工程人力調度勞務,已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範之銷售勞務,其交付甲公司工資簽收單金額,每月高於20萬元,已達應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該局認定甲公司委任A君勞務,應取得A君開立之統一發票為憑證而未取得,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核定裁處甲公司罰鍰。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決定駁回,再提起上訴,亦經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二者性質不同,如確屬承攬契約,承攬人屬於銷售勞務之營業人,委託人應取得承攬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處罰。

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29


2015-01-29:員工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是否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勞工當月份平日加班43小時,假日2天計加班20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1小時【43+(20-8*2)-46】

該局提醒,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 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29


2015-01-29: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免課遺產稅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如死亡時有符合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如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免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可免依該條文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廖素敏 04-22612821分機1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1/29


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2015-01-28:財政部核釋個人以其所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相關課稅補充規定

財政部表示,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等營業人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80年間屢有營業人假藉(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情形,衍生諸多問題。為確保稅源杜絕逃漏,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該部爰以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以下簡稱81年函)及84年3月22日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以下簡稱84年函)規定,除個人持有1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都市土地3公畝以下,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下)拆除房屋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嗣後出售興建(分得)房屋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外,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上開三函係基於防杜規避,爰對於非以從事建屋出售為業之個人排除適用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僅以持有1年以上小面積自用住宅用地為唯一判別標準,似不合時宜,有重新檢討適度修正之必要。

該部進一步説明,本次發布之補充令釋重點(如附件圖例)如下:
一、個人以其持有土地屬非自用住宅用地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者,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 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

(二) 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

二、符合前述條件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及符合該部81年函、84年函規定,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得營業登記之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中,對於個人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符合該部81年函、84年函規定而有前揭情事者,其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始實施。

財政部將函請各地區國稅局自即日起加強相關宣導工作,籲請從事此種營業行為之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課稅規定並依規定辦理,以維護租稅公平。

相關附件:

    附圖.pdf

李專門委員志忠 02-23228166
財政部賦稅署 2015/1/28


2015-01-28:網路團購主購人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工商環境變遷與消費者購物習慣的改變,網路團購已成為時下熱門的交易型態,隨之興起的議題是網路團購主購人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再依「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五、其他注意事項(一)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因此,網路團購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或是透過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均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倘每月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如一旦當月銷售額超過課稅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網路團購之主購人注意,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應儘速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觸法受罰。

審查四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1/28


2015-01-28:藝品中心為招攬業務,與旅行社約定免費提供觀光旅遊團餐點之支出,屬交際費性質

臺灣風光明媚,吸引大批觀光客前往各風景區旅遊,部分藝品中心為增進銷售額,與旅行社約定可免費提供來訪觀光旅遊團餐點,該餐費之支出究應屬交際費其他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就一般商業習慣而言,交際費係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所支出之費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來交易」之目的,且通常與獲致營業收入「無必然因果關係」。查藝品中心為招攬業務,與旅行社約定免費提供來訪旅行團遊客餐點之支出,係基於未來交易之目的而支付,獲得免費餐點之觀光客未必會購買藝品中心之商品,性質與一般營利事業招待客戶餐飲支出,以期增加獲利機會並無不同,所以,該項餐點支出應屬交際費之性質,尚非屬促銷獎勵金,不能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提醒業者注意上開規定,以正確科目申報相關費用。

審查一科 華股長 03-3396789轉135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1/28


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2015-01-27: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前未滿1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辦理;至於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原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曆年制),於103年10月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為自104年4月1日105年3月31日(4月制),其104年1月1日3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依所得稅法102條之2第3項規定併入變更後10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於106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報;至於103年之未分配盈餘應於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所遺贈稅課 許燕婷 04-25291040分機1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1/27


2015年1月26日 星期一

2015-01-26:容積移轉所獲利益是否課徵所得稅?

近來土地容積移轉交易熱絡,南區國稅局提醒,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容積權益而有獲利者,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仲介買賣容積移轉者也應據實申報佣金所得

國稅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移轉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的土地容積權益,屬權利交易性質,自第三人取得的對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至於成本及必要費用則以該容積權益移轉收入的100%計算。但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容積權益而獲利者,則應以出售取得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贈與人如利用贈與子女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由子女轉贈地方政府而取得可移轉之容積,贈與人再以本人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與其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使其子女獲配屋款。此種透過迂迴之安排,達到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予子女而規避稅負之行為,稽徵機關將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送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有出售土地容積權益收益者,均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6)229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1/26


2015-01-26: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同一申報戶之配偶受扶養親屬醫藥費和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應附單據),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所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另個人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二者間若非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得依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芳麗 04-26651351轉2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1/26


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2015-01-23:因綜所稅申報受扶養而喪失低收入戶補助資格,可辦理減列扶養更正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年邁親屬弱勢家屬,致該家屬喪失低收入戶補助資格情形者,可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所轄之國稅局申請「減列扶養」該受扶養親屬並補繳稅款,再向當地縣市政府申復資格,重新審核通過後可恢復補助。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阿國102年綜合所得稅列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姊姊及姊姊1名年幼子女,雖少繳34,000元的稅,但日前收到社會局通知姊姊的低收入戶資格及外甥女的就學生活補助資格不符,喪失每個月共1萬餘元的補助,於更正申報放棄扶養姊姊及外甥女補繳稅款後,重新獲得補助。

近來許多納稅義務人因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年邁親屬或弱勢家屬,致該家屬喪失低收入戶補助資格而來電尋求協助。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如於申報期限截止後發現原申報扶養親屬之內容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仍可辦理更正。

該局呼籲,已請領政府補助津貼之民眾,請注意上述資訊,以免為他人節稅,自己卻喪失社會補助資格,得不償失。

士林稽徵所 林股長 (02)2831-5171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23


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2015-01-22:母公司合併取自消滅子公司資產之視同股利收入(投資收益),均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財政部表示,該部於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公司與其子公司合併,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權,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之價值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亦即,母公司合併子公司,自消滅子公司取得資產,其視同股利收入部分,不論母公司持股比例,均免列入營業稅申報。

該部說明,按該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釋規定,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除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免列入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部分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

該部指出,公司與其持股100%之子公司合併,消滅之子公司移轉資產及負債予存續之母公司,所衍生之投資收益,雖視同母公司之股利收入,由消滅之子公司申報股利分配資料並填發股利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因性質與實際發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所不同,前經該部97年6月19日令釋規定,合併取得視同股利收入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至公司與其持股未達100%之子公司合併所取得視同股利收入,參照上開97年6月19日令釋意旨,亦應准予免予併入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及調整稅額,以資衡平。為利徵納雙方依循,爰廢止上開97年6月19日令並於同日發布新令核釋。

該部再度提醒,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於年度結束時,應將全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及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李專門委員志忠 02-23228166
財政部賦稅署 2015/1/22


2015-01-22:祭祀公業處分土地收益有關稅務徵免問題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祭祀公業處分土地之稅務徵免疑義。

該所說明,依據財政部75年3月21日台財稅第7530447號函核釋,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關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如下:
(一)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如無營利活動,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 營利事業,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二)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行政院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其不合規定者,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竹南稽徵所 劉雅惠 037-460597轉1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1/22


2015-01-22:原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但直接或間接掌控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以內親屬認購時,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上櫃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如原股東放棄認購新股,但直接及間接掌控公司董事會洽定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認購時,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得公開發行洽特定人認購;如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依公司法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且洽定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時,或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惟其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屬該二親等以內親屬時,請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上述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期限為3個月。

該局指出,甲君係未上市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於96年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案,後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按每股面額10元發行;甲君及部分股東放棄增資新股認購權,轉由甲君之子依每股10元認購增資發行新股。事後遭該局認定甲君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予其子,涉及贈與情事,乃以該公司增資基準日每股淨值與新股每股認購價10元之差額,計算甲君移轉之認股權價值,核定甲君96年度贈與其子新股認股權權利,並裁處罰鍰。

甲君不服,向該局申請復查,但甲君形式上雖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實質上是藉由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使公司就甲君未認購部分依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顯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核課贈與稅,該局駁回贈與人(甲君)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時,如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且洽定之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時,或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惟其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屬該二親等以內親屬時,務必記得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徵稅額還受罰。

法務二科 錢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22


2015-01-22:中區國稅局提供「特銷稅常見疏失或違章型態」,提醒民眾留意,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滿3年,為避免民眾不諳特銷稅條例規定,未申報繳納特銷稅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針對歷年查核特銷稅案件,蒐集彙整民眾最常發生的疏失或違章型態,提供民眾參考及自我檢視,以免因疏失而遭到補稅處罰。

特銷稅常見疏失或違章型態表列如下:

類型

疏 失 或 違 章 型 態

未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

未於銷售日(即訂定銷售契約日)前將戶籍遷入,致未符合自住房屋規定。

未於「持有期間」將戶籍遷入,誤認只要過戶前將戶籍遷入即可符合自住房屋規定。

誤以為「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特銷稅自住房屋規定。依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未成年直系親屬」僅限定為所有權人之未成年子女。

因換屋購買新房地,嗣後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未於銷售日(舊房地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遷移至新房地。

原來已有一房地,因工作需要又購買新房地,嗣後因調職、資遣等非自願離職因素,須於2年內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 如果戶籍已遷至新房地者,未於新房地出售訂約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戶籍遷移至原房地。

持有期間算錯

誤以為「持有期間」係以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登記日計算。正確應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計算至「買賣雙方銷售契約訂定日」止。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出售農業用地及其地上之農舍,未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

銷售受贈取得

「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出售,應報繳特銷稅。

交換

「交換」不動產亦視同銷售,要報繳特銷稅。

停車位

單獨銷售2年以內之停車位要課徵特銷稅。

短期限制建築土地

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

未辦保存登記

出售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要報繳特銷稅;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亦須計入持有戶數計算。

銷售價格

特銷稅是對「銷售價格」課稅,所以不論銷售盈虧,都要報繳。

出賣人向買受人額外收取之介紹、補償費或特銷稅等,都應該計入銷售額計算特銷稅。

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即以房屋評定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申報銷售價格或另訂定銷售價格較實際買賣價格為低的銷售契約,規避繳納特銷稅。

贈與

為符合「持有一戶」的規定,先將房屋假贈與給成年子女後再出售,利用子女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的條件,規避繳納特銷稅。

預約買賣

實際已出售,取巧虛偽安排將房地先預告登記予買方,等到持有期間滿2年後再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方。

利用他人名義

利用先將房地登記予他人,再以其名義銷售不動產,藉由人頭規避特銷稅。

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

利用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方式銷售不動產規避特銷稅。

該局呼籲民眾自我檢視2年內出售不動產,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定者,應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江美虹 04-23051111轉73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1/22


2015年1月21日 星期三

2015-01-21:被繼承人遺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A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1,000餘萬元,除被補徵遺產稅款外,還被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依法誠實申報。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宜先向被繼承

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按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而遭補稅受罰。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9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1/21


2015-01-21: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後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說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意旨,在維持家戶為課稅單位的原則下,立法院於104年1月6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修正內容除增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規定,並增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方式,俾免因有無婚姻關係造成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制度:
(一)課稅單位:
1.仍以家戶為單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分居之認定要件由財政部定之),致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有實際困難,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二)稅額計算:
1.除現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三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2.採新增第三種稅額計算方式,即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其免稅額及扣除額計算方式如下:

分開計算稅額者,可減除其個人免稅額具個人專屬性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投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與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具家戶性質之特別扣除項目,一律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申報減除。

另外,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扣除限額內(27萬元),由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與受扶養親屬,於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由分開計算稅額者於餘額內減除。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已於103年1月19日失效,上開修正後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適用。

相關附件:

    疑義解答

審查二科 廖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1/21


2015-01-21:支付境外子公司之顧問費應與業務相關,始得認列為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為提升競爭力及獲利力,到境外設立子公司之情形愈來愈普遍,惟營利事業不管直接間接投資大陸第三地,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且依財務會計企業個體慣例原則,營利事業與境外100%投資之子公司,係屬個別獨立之法人主體,其會計處理應分別認列收入、成本及費用。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其他費用項下,列報支付大陸子公司人才招募顧問費200多萬元,甲公司說明,為使公司業務能有效率整合,子公司管理階層皆由甲公司統一負責管理,相關人才招募也是依甲公司之需求而進行,故有此費用之支出。惟甲公司無法證明該費用之支出與公司業務之相關性,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予以剔除並補稅30多萬元。

該局提醒,臺灣母公司境外子公司間分屬不同之主體,財務各自獨立,且盈虧自負,各項費用之分攤、給付,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與該營利事業業務之相關性,並說明列報相對收入之合理性,以免國稅局查核時遭剔除補稅。

綜合規劃科 洪審核員 03-3396789轉15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1/21


2015-01-21:營業人以開立統一發票及應收票據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後,又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作廢,若無法明確提出交易取消之證明文件,小心被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若原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請保留交易當時簽訂之合約書訂單出貨單事後退款等相關交易取消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出實例說明,某甲公司銷售貨物,將原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買受人開立之支票,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事後又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未依規定申報,經該局查獲漏報銷售額2,500餘萬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5餘萬元,並處罰鍰187餘萬元。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甲公司持原開立統一發票向銀行辦理融資貸款時間為原開立統一發票日期之後約3個月,因此,若確實發生交易取消之情形,甲公司應於申報期限先申報原統一發票銷售額,之後再取得統一發票上載有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證明,才符合規定。甲公司因為無法提出交易取消之相關證明文件,所以經該局認定係以事後作廢統一發票方式逃漏稅捐,補徵營業稅額並移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交易取消或銷貨退回情形時,務必依規定辦理申報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03-3396789轉163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1/21


2015-01-21: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將應迴轉計入金額填報計入課稅,造成短(漏)稅額情形者,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同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之金額,應迴轉計入未分配盈餘計算課稅,以免造成短(漏)稅額情形,遭補稅處罰。

該局轄內甲公司為上櫃公司,已依規定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經該局調查發現甲公司於99年度因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大於特別盈餘公積,依主管機關規定應就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同額特別盈餘公積,因此增提15,000,000元之特別盈餘公積,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作為9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嗣於100年底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已減少5,000,000元,因限制盈餘分配之原因已消滅,且該營利事業未於101年底前作分配,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000,000元部分,依前揭規定,應迴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即100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課稅,惟該公司漏未列報計算,該局除依法核定未分配盈餘加徵500,000元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以免因填報錯誤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造成短(漏)繳稅額而被補稅並處罰。

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1/21


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2015-01-19:臺北市地區房屋及土地非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改以不同路段取樣之調查租金狀況來核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年度起,臺北市地區房屋及土地之非住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改以不同路段取樣調查租金狀況之數據來核定每一路段的每坪租金,以求與實際租金交易行情貼近。

該局說明,長期以來臺北市之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均按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比計算,以101年度為例,非住家用(含營業用)之租金標準,1樓臨馬路為房屋評定現值之52%、1樓臨巷道為房屋評定現值之30%,其餘則為房屋評定現值之28%,惟目前除少數新建大樓外,一般房屋之評定現值偏離市場行情太多,導致部分出租人長期低報租金收入,檢舉人檢舉是類案件亦屢見不鮮。

該局強調,為使賦稅公平,自102年度起,臺北市地區房屋及土地之非住家用當地一般標準,改按各地區之繁榮程度,以路段劃分不同租金標準,並利用臨近地區之扣繳憑單歸戶及公證資料等逐步調整,使臺北市房屋租金之評定標準更具客觀性。

部分納稅義務人於104年1月中旬接獲國稅局寄發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是因為租金標準核定方式的改變而調增租賃所得,該局呼籲,如出租之建築物老舊、漏水或屋況不佳等因素,而與當地臨近租金行情相距甚遠者,請與寄發補稅通知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承辦人員連繫或填寫附件檔之「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勾選更正理由並提供相關資料郵寄至所轄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以申請更正該年度租賃所得並做為未來評定房屋租金標準之參考。

相關附件:

    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

大安分局 張課長 (02)2358-7979分機6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19


2015-01-19: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範圍,無須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醫藥費。」另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是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既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範圍,即無申報贈與稅之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網站行政救濟專區「Q4:結購外滙至子女國外帳戶,供就學基金,為何遭課贈與稅處罰?」係因納稅義務人結購一筆外滙至未成年子女國外帳戶,主張為子女就學基金之用。經該局查證結果,實際並非用以支付該未成年子女在國外之生活費或教育費,而係另作其他用途(如國外購置財產),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核屬納稅義務人對未成年子女之贈與,應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再次強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每年支付受扶養人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反之,如非屬支付受扶養人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而具贈與財產性質者,即核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

法務二科 稽核 黃翠瑩(07)7256600分機870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1/19


2015年1月16日 星期五

2015-01-16:買回公司股票轉讓與員工,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最近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將已依法發行之股票買回再轉售予員工,是否要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保留盈餘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又公司所收買之股份,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自己公司之股份及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均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最近該局查獲轄內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度依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之股票並繳納證券交易稅,惟嗣於101年將該買回之庫藏股轉讓售與員工時,卻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漏未申報,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2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1/16


2015-01-16:「黃金存摺」可否作為實物抵繳之標的?

甲君來電詢問:其父親遺產稅稅額過巨,無法一次以現金繳納,可否申請以其父親所遺「黃金存摺」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是本案如符合上揭法令規定,因「黃金存摺」係為本案之課徵標的物,則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其作為實物抵繳標的。

又「黃金存摺」是投資人買賣黃金時,以存摺登錄買賣交易紀錄,目的係表彰黃金之存量,故「黃金存摺」財產性質應屬「投資」,而非屬「銀行存款」。因黃金買賣價格受國際市場行情波動而有高低,故納稅義務人以該項遺產作為抵繳標的時,尚須考慮申請抵繳日之時價是否較死亡日之時價為,如確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後段規定,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舉例說明:乙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1千萬元,遺產總額約為1億5千萬,其中黃金存摺價值5千萬(死亡日時價為1,500元/公克);且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申請以黃金存摺抵繳(申請日時價為1,200元/公克)。因申請日時價低於死亡日時價,故僅得比例比繳,即可抵繳金額為333.33萬元【1千萬元*(5千萬元/1億5千萬元)】。

徵收科 稅務員 林姵如(07)7256600 分機:763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1/16


2015-01-16:四種情形仍須填發扣繳憑單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四種情形仍須填發扣繳憑單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逾期(104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4)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虎尾稽徵所綜所稅股 廖珍婷(05)6338571轉2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5/1/16


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2015-01-15:透過網路銷售商品可在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最近透過購物網站購買1台價值2萬元的電視,但僅收到電視而沒有收到發票,該購物網站是否漏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購物網站透過網路銷售貨物,雖然沒有實體店面,仍然屬於營業行為,所以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網路購物不同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到的商品無意願購買時,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購物網站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該局進一步說明,李先生向購物網站購買的電視,如果該購物網站已公開明白揭示收到商品後保有鑑賞期,則購物網站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如果超過鑑賞期,仍未收到統一發票,可以洽詢該購物網站索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網路購物消費與向實體店面購物消費相同,購物時所索取的統一發票同樣可以兌獎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1/15


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2015-01-14:核釋農民個人接受其他農民委託提供農業機械代耕服務,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為落實照顧農民生活、減輕農民之負擔,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農民個人接受其他農民委託提供農業機械代耕服務,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3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是以,營業稅法對於農產品採對物兼對人免稅,農民銷售自行加工其收穫之農產物或副產物(含加工勞務),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基於茶菁加工屬製作茶葉或茶品之必要程序,囿於資力無法購置器械設備自行加工之茶農,允宜就其委託他人加工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俾使茶農自產自銷茶葉者,不論自行加工或委託他人加工之租稅待遇一致,該部爰於101年6月28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4571330號令核釋,茶農接受其他茶農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除上述茶菁加工外,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告,農民除自耕外,於農閒時提供農業機械協助其他農民整地種植收穫等農事操作,係國內農業生產重要作業模式,其性質與農民受託處理茶菁之加工相同。考量是類農民以個人身分提供其他農民機械代耕勞務,如未僱用員工協助處理者,尚與一般接受他人委託加工之商業經營形態有別,其取得之收入參照上開該部101年6月28日令釋規定,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以落實照顧農民生活、減輕農民之負擔。

李科長志忠 (02)2322-8166
財政部賦稅署 2015/1/14


2015-01-14:出售「股票」與「債券」應分別計算損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各項費用及利息後為其所得額。又有價證券,應依資產之性質分類,如性質不同,出售時應個別計算損益。

該局轄內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66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4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出售乙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及「股票」時,將此二種不同商品的成本合併計算,致虛增出售有價證券成本410萬元,乃重行核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89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810萬元,除補徵稅額40萬餘元,另就該虛增成本部分處予19萬餘元罰鍰。甲公司對核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國稅局說明,股票債券皆為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兩大主要金融工具。惟兩者顯有區別,債券所表彰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彰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二者權利及屬性關係不同,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是以,雖然股票及到期前之可轉換公司債,投資人本即可於現貨市場自由買賣,賺取價差,但其二者之性質,究有不同,依規定實際成本之估價不得歸屬於同一類,其損益應各自計算,始為適法。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同一年出售「股票」與「債券」時,應特別留意二者之間損益是否已分別計算,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6-22231111轉803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1/14


2015-01-14:104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明天(1月16日)開始受理申貸,有融資需求的勞工朋友們請把握時限,儘速申請!早申請早撥貸!土地銀行關心您!

土地銀行自民國92年迄今,已第12年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每年在全體同仁動員努力下,均能順利圓滿達成政府協助勞工的政策美意,讓勞工朋友能如期在農曆春節前夕取得貸款款項,平安過個好年。

為免勞工朋友舟車勞頓,該行提供「網路申請」便捷管道,無論在家或辦公場所都能輕鬆完成申請手續,請善加利用!該行將秉持專業銀行豐富經驗,加速撥貸時程,讓勞工朋友全家都能平平安安快樂過年,亦讓民眾得以感受現代化銀行之專業服務精神。

再次貼心提醒您!申貸時請備齊證明文件!申貸本項貸款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民眾如有融資需求請逕洽該行各地分行!勿聽信他人或將身分證等個人資料提供予不認識的人!

網址:http://www.landbank.com.tw
客服專線:(02)2314-6633
林萃珍 (02)2348-335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1/14


2015年1月13日 星期二

2015-01-13:103學年度下學期就學貸款即將開始辦理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及早申請

103學年度下學期就學貸款申辦作業自104年1月15日起至104年2月26日止。請利用「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104年1月8日起開放,網址:https://sloan.bot.com.tw)先行上網填寫申請書,可節省現場填寫及等候時間。臺灣銀行每一個國內營業單位(簡易型分行除外)均可申辦。

臺灣銀行於101學年度開始全面推廣同一學程續貸者「線上申貸」作業,主管機關教育部對此便民措施深表肯定,更呼籲相關學校踴躍參與、積極配合,使各校之學生得有機會採用「線上申貸」作業,以網路取代馬路,免於往返奔波及排隊等候之苦,兼享手續費減半之優惠。建議首次前往該行辦理對保之學生同時開立活期存款帳戶,俾便將來可以利用前述「線上申貸」方式辦理續借或屆期授權自動扣繳手續,一舉兩得。詳情請至「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網址:https://sloan.bot.com.tw)瀏覽或至各地營業單位洽詢。

就學貸款乃政府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之學生,協調相關銀行開辦之優惠貸款,多年來已嘉惠莘莘學子無數。為落實政府德政,臺灣銀行均全力配合,不遺餘力;該行亦期勉所有申貸學生皆能順利完成學業,奠定良好基礎,未來投入職場貢獻所學,進一步回饋國家與社會。

消費金融部經理周紹義(02)2349-3377
消費金融部科長陳玉鳳(02)23493333-303
客服專線:0800-025168或02-2191002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1/13


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2015-01-08: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基於全球化佈局,我國企業在全球分工之策略運用上極為靈活,愈來愈多台商將附加價值相對低的製造功能移往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地成立加工裝配廠,並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台商留意相關移轉訂價行為之稅負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約800多萬元,惟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以可比較利潤法中之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指標調增技術服務收入1000多萬元。

該局說明,依前揭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人至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收取相對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因此甲公司對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應依常規交易方法調整計算服務收入。

該局呼籲,因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實施,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時,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審查一科 吳審核 06-229802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1/8


2015-01-08:非屬營利事業負擔之原、物料,不得列報成本

營利事業製造商品,其耗用於生產供出售產品的原料、物料之成本,均可計入其產品之製造成本,惟非屬營利事業所應負擔之原、物料,則不得列報製造成本。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某家遊覽車製造商,其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列報所生產一批遊覽車,依買方公司與該遊覽車製造商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該批遊覽車之輪胎由買方提供給賣方(遊覽車製造商)組裝,按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上開案例,依照契約書約定,由買方公司提供輪胎供賣方組裝,該遊覽車製造商僅係組裝該原料(輪胎),並未實際負擔該原料成本,惟該遊覽車製造商於結算申報時,仍於直接原料明細表中,列報該批遊覽車之輪胎成本,導致虛增當期營業成本200餘萬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剔除該批非屬製造商應負擔之成本,除補繳稅款外並依規定移送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原、物料耗用情形,應依照實際生產情形計算營業成本,如有虛增成本費用之情事,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1/8


2015-01-08:個人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買賣價格低於股權淨值之差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然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如其交易價格於該股票出售時資產負債表上之股權淨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國稅局會對出賣人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該局查獲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全數股票以800萬元出售予B君,惟甲公司於出售時點資產負債表上股權淨值為2,000萬元,符合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1,200萬元應核課贈與稅規定,於是國稅局函請A於10日內補報,並說明如未按時申報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本案A君已按時申報,並完納應納稅額98萬元。

該局又說,遺產及贈與法之納稅主體是自然人,只有個人有贈與行為時才須核課贈與稅,營利事業不是自然人,如以顯不相當代價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則不用繳納贈與稅。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其差額部分,為買受人之其他所得,應申報繳納所得稅。

倘有申報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審查二科 林稽核 06-2223111轉803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1/8


2015-01-08: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反應,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又依衛生福利部核釋,「美容醫學」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材、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爰此,「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准依前揭稅法之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為一般商業行為,非係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局近來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及產生消費糾紛。

中正分局 何課長 (02)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8


2015年1月6日 星期二

2015-01-06: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之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

今(6)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年1月19日)失其效力。該部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其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


(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


(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


(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自103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經 總統公布後,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受益家庭戶數估計約65萬戶,可增加渠等可支配所得約151億元。另該部將配合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稅額試算相關書表與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程式,俾利納稅義務人於104年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吳科長君泰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5/1/6


2015年1月5日 星期一

2015-01-05: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或直系親屬間之視同贈與而移轉者,不得列為扣除額,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民眾陳小姐詢問,其於103年度將名下6筆土地計310萬元(含公共設施保留地2筆計100萬元)以買賣方式移轉予孫子陳君,惟陳君僅支付40萬元價金(受償標的為一般土地),其差額270萬元免除買方應支付價金,該視同贈與屬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之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即申報時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再於扣除額中予以同額扣除。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案例,若為一般贈與情形下移轉(以贈與方式,而非以買賣方式),贈與總額為310萬元,經減除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100萬元且如本年度尚有未使用之免稅額220萬元,則本次課稅贈與淨額為零,免徵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因陳小姐所詢之情況,係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其本質上,因支付價金不足而視同贈與之標的,為該買賣價金不足所免除之債務(本例即為270萬元),與一般贈與之標的,即為申報贈與之財產(本例即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同,故本例並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之適用,即該公共設施保留地100萬元,不得列為贈與扣除額,故本案贈與總額為310萬元減支付買賣價金40萬元減本年度尚未使用之免稅額220萬元,本次課稅贈與淨額為50萬元,應課徵贈與稅5萬元。

前鎮所 稅務員 許盟蘭(07)715-1511分機613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1/5


2015-01-05:向大廈管理委員會承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應否應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承租大廈之外牆、屋頂及陽台時,已取具管委員開立之統一發票,免予扣繳及申報;如僅取具管委會掣發之普通收據,仍應依法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因管委會常將大樓(廈)外牆屋頂陽台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架設基地台,均屬房屋(固定資產)租賃,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之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及陽台,係屬銷售勞務,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20萬元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第13條第1項規定,係屬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電信公司於100年間向乙管委會承租頂樓架設基地台,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每月租金18,000元(含稅),因該管委會屬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甲電信公司僅取具乙管委會所掣發之普通收據,未依法代扣繳1,800元(10%稅款),遭該局查獲後補稅並移罰。

該局特別提醒,小額給付免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之適用對象,只包括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扣繳單位給付租金予管委會,如未取具統一發票,就應按給付金額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未依規定扣繳者,一經查獲,除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1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

內湖稽徵所 陳股長 (02)2792-8671分機6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1/5


2015年1月1日 星期四

2015-01-01:海關代徵進口貨物營業稅相關問題

1.海關代徵進口貨物營業稅作業問答(http://www.ieatpe.org.tw/news/view.asp?ID=404)
2.營業人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則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故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92年3月起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請各國稅局依式印製供營業人使用),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二、「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應以海關核退稅款當期為報繳營業稅之期(月)別,區分「進貨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進項「退出及折讓」欄(欄位代號第40、41或42、43)。(欄位代號第40、41或42、43)。


(財政部92/01/10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開立發票應注意事項


開立發票時限,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