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6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近親之財產已出售者,仍須合併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今(111)年10月6日剛過世,去年9月時父親有贈與A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給他,贈與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已申報並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因資金需求,於今年初將該股票出售,則該股票是否還須併入父親遺產稅申報?如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又該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該等親屬之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仍算作被繼承人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遺產價值則以「死亡日」之時價為計算標準。但贈與標的如為土地時,倘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移轉所有權者,則以「贈與日」之公告現值計算。以王先生所詢案例,假設A上市公司股票於父親亡故日(111年10月6日),每股之收盤價為25元,則須以價值250萬元(25元×10萬股)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有對配偶或特定近親贈與財產者,請注意將其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綜合規劃科 陳淑美科長 (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盧美虹 (07)7256600分機777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6


網路交易應依交易態樣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萬物皆漲只有薪水不漲的時代,為增加收入,越來越多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或從事代購等業務,但實務上常有將「買賣」、「代購」及「代收代付」等交易樣態混淆,以致發票開立錯誤情形發生。

為幫助營業人瞭解各種營業態樣發票開立方式,以避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遭罰而得不償失,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買賣:營業人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以賺取進銷之間差額為利潤者,應依向客戶收取之全部價款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代購: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以自己名義向供應商購買商品(貨物或勞務),並取得供應商開立以營業人為抬頭之憑證,客戶支付價金包含商品價格手續費或佣金等代購費,營業人應開立2張發票交付委託人,1張以商品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另1張以代購費(即佣金或手續費)開立。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接受客戶委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客戶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客戶(即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交易態樣交易方式發票開立方式
買賣●採進、銷方式經營。●營業人甲以80元向供應商乙進貨,轉手以100元價格賣給客戶A。
●甲依收取價款100元開立發票並交付A。
代購●接受委託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
●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收付之間有差額)。
 
●營業人甲接受客戶A委託,代為購買營業人丙定價80元之商品,除商品價格外A須支付甲20元手續費。
●甲以代購商品價格80元開立1張發票並註明代購,另以代購費20元開立1張發票,2張發票均交付A。
 
代收代付●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轉付款項取得憑證載明委託人。
●客戶A向營業人丙購買80元商品,委託營業人甲代為交付價金,甲將A交付之80元轉付丙並取得以A為抬頭之憑證,且甲未向A收取任何費用。
●甲無須開立發票,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交付A。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其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造成短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才能適用免罰規定。

審查四科 黃翠瑩科長 (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張欣喬 (07)7256600 分機73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6


2022年10月25日 星期二

外銷菸酒未依限申請銷案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廠商來電詢問外銷菸酒若未於期限內申請銷案是否應補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5條、第22條之1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6條規定,菸酒運銷國外者,免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惟產製廠商應於菸酒出廠之次日起3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如因故未能完成出口,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28條規定,除退運回廠者外,產製廠商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完納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免稅外銷菸酒銷案(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免稅外銷菸酒銷案),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或傳真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該局呼籲,外銷菸酒應注意銷案期限,避免逾期遭補徵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如對外銷菸酒相關稅務規定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9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10-25


2022年10月24日 星期一

線上聲明訴願e指通,備齊理由文件更從容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非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等),可依訴願法規定,在復查決定書處分函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訴願提起日應以該等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而不是郵戳為憑喔!


該局表示,由於實務上常發生民眾雖然想提起訴願,却因相關理由及文件資料尚未備齊,因而導致超過法定期限內才提出訴願申請,遭受訴願不受理的決定。為加強便民服務,財政部全球資訊網已於111年7月1日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財政部網站首頁/服務園地/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訴願線上申請/線上聲明訴願),提供民眾可以先在線上聲明訴願,不須要使用任何憑證,只要簡單登錄訴願人基本資料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日期文號案由即可完成聲明,財政部將以收受線上聲明當日為訴願提起日


南區國稅局說明,為方便民眾使用上述線上服務,已經在該局網站行政救濟專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項下)及QR-Code專區(首頁/主題專區/數位專區/QR-Code & App專區項下)設置「線上聲明訴願」超連結項目,提供民眾多元服務管道。


該局特別提醒,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是訴願法所規定必須檢附的法定文件,訴願書必須載明訴願人、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訴願之事實及理由等法定事項,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因此「線上聲明訴願」只有表示不服行政處分的效果,仍須於「線上聲明訴願」的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親自簽名或蓋章的紙本訴願書(如有委託代理人並需檢附委託書正本),並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等資料,否則訴願案件將會因屆期未補送,而受「訴願不受理」的決定,請民眾務必特別留意,以免影響自身行政救濟權益。


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法務一科楊科長 06-229806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2-10-24


2022年10月21日 星期五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課稅及抵繳遺產稅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私設巷道既成道路土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繳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抵繳,因道路土地分兩種,一種係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另一種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該局進一步就前揭二種土地課稅及抵繳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時,免徵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額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為被繼承人之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者,則不受上述限額抵繳之規定。


二、遺產及贈與法第16條第12款所稱之「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稱「私設巷道」,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即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綜合規劃科 陳淑美科長 (07)7256600 分機:7700
撰稿人:許金汶 (07)7256600 分機:777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