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5日 星期三

受雇於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內從事勞務工作所獲之報酬,應依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之稅務案件中,發現受雇於外國公司本國籍人員在國內從事驗貨工作所獲取之報酬,並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以致逃漏綜合所得稅,業已移請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據了解,部分國外廠商為確保其在台灣地區下單貨物之品質及考量相關驗貨成本等因素,會雇請本國籍資深驗貨人員親赴本國出口工廠,實地檢驗出口標的物,在確認標的物合乎買方要求後,始由驗貨人員出具檢驗合格證明,交付國內受驗廠商據以辦理貨物出口程序,而國外廠商則依據工作契約內容自國外匯款予國內驗貨人員,給付驗貨酬勞;驗貨員對此由境外匯入勞務所得,未併入其綜合所得辦理申報,而造成稅賦的流失。最近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訪查相關受驗之出口廠商,確認出口貨物之檢驗流程,並核對相關國外匯入款資料,查獲驗貨人員漏報境內勞務所得之情形,此漏報行為已違反稅法規定,依法應予補稅並處罰。

賦稅署指出,納稅義務人因工作契約關係受雇於國外雇主,於本國境內從事勞務工作執行業務所獲取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主動辦理申報,切勿因工作酬勞係由境外匯入給付而心存僥倖;否則,一旦被查獲而遭受處罰,將得不償失。

財政部賦稅署 2003/11/5


2003年8月27日 星期三

營業人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於九個月後銷燬

財政部表示,為兼顧消費者營業人權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如符合一定條件,其發票存根聯之保存,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九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八十六年五月十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五○五一號函規定,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具有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又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一年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一)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五萬份以上者。

財政部接著表示,近年來,基於部分食品速食業便利商店等連鎖商店,其交易次數相當頻繁,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數量非常多,相對地其所開立發票應保存之存根聯之數量也相當龐大,為減輕這些誠實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發票存根聯倉儲管理費用負擔,似有將保存期限再加以縮短之需要。再者,存根聯之保存涉及中獎發票之核銷,基於保障消費者領獎之權益,目前中獎發票之核銷所需作業時間需超過半年,所以該部爰將現行存根聯保存期限由一年縮短為九個月,以兼顧保障消費者中獎發票兌獎權益及減輕營業人發票存根聯保存之倉儲成本。因此,即日起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上項條件者,其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九個月銷燬

財政部賦稅署 2003/8/27


2003年8月20日 星期三

營業人符合一定標準者,得申請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為簡化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作業手續,營業人符合

(一)公司組織者、

(二)最近三年內無逃漏稅及欠稅記錄或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且

(三)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五萬份者,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轉財政部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新制營業稅實施以來,因應經濟發展及民眾生活方式改變之需要,便利商店聯鎖商店如雨後春筍般設立,其大量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故對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需求日增,為因應此種營業人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大量需求及簡化其申購手續,財政部於八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以台財稅第八○○七一三三○七號函發布「營業人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營業人符合一定標準者,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轉該部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施迄今十餘年來,營業人反映良好,目前申請核准自印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大約有三○○家。

又財政部表示,近年來,基於部分行業之零售商(如加油站資訊業等),其銷售貨物對象包括營業人及一般消費者,為滿足其開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供買方營業人申報進項稅額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需求,其對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需求日增並且欲比照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申請自行印製,為因應營業人申請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需求,該部爰配合修正「營業人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內容,規範營業人符合一定標準者,得申請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並修正名稱為「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以資規範。因此,自上開注意事項發布日起,營業人如符合所規定各項標準者,得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轉該部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 2003/8/20


2003年5月29日 星期四

喪葬費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眷屬喪葬補助費眷屬喪葬津貼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分別說明如下:


一、死亡員工喪葬費: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是在該員工死亡後才發生,屬於死亡員工遺留的權利,並不是生前所得,所以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二、眷屬喪葬補助費


1.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員工,由其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俱屬薪資所得,應由給付單位給付時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並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由所得人合併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2.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屬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給付單位應依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次年度一月底前列單申報,由所得人合併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3.機關、團體、公、私營企業員工依互助辦法繳納互助金而發給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核屬保險給付性質,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三、眷屬喪葬津貼:凡屬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而取得眷屬死亡之喪葬津貼,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200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