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 星期三

營業人符合一定條件者,其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於九個月後銷燬

財政部表示,為兼顧消費者營業人權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如符合一定條件,其發票存根聯之保存,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九個月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

財政部說明,依該部八十六年五月十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五○五一號函規定,營業人使用之收銀機具有媒體儲存發票存根聯資料功能者,得以該項媒體資料代替發票存根聯依規定年限保存。又營業人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其經營零售業務部門所開立之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一年銷燬,並以收銀機日報表統一發票明細表存查聯代替,依規定年限保存:


(一)經營零售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者。


(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五)最近半年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平均每月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達五萬份以上者。

財政部接著表示,近年來,基於部分食品速食業便利商店等連鎖商店,其交易次數相當頻繁,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數量非常多,相對地其所開立發票應保存之存根聯之數量也相當龐大,為減輕這些誠實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之發票存根聯倉儲管理費用負擔,似有將保存期限再加以縮短之需要。再者,存根聯之保存涉及中獎發票之核銷,基於保障消費者領獎之權益,目前中獎發票之核銷所需作業時間需超過半年,所以該部爰將現行存根聯保存期限由一年縮短為九個月,以兼顧保障消費者中獎發票兌獎權益及減輕營業人發票存根聯保存之倉儲成本。因此,即日起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上項條件者,其發票存根聯得報經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於各該期營業稅報繳後屆滿九個月銷燬

財政部賦稅署 200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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