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精勤會計記帳-10.營業稅-13.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稅率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精勤會計記帳-10.營業稅-13.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稅率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5年7月1日 星期三

2015-07-01: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課稅方式及使用統一發票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何謂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該類商號應如何課徵營業稅,應否製發憑證?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係指:


一、理髮業。


二、沐浴業。


三、計程車業。


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又前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所指之營業人,依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包括: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另營業稅法第23條及第40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應納之營業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又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依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舉例,甲君開設一甜食館,並於設立時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獲准,但該商號業績蒸蒸日上,經查核其年度進貨資料及信用卡刷卡紀錄,其銷售額確有超過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且其以電子化系統經營,則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並按一般稅率計算稅額而不使用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款,並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罰。

松山分局 曾課長 (02)2718-3606分機6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5-07-01


2014年8月5日 星期二

2014-08-05:營業人接受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查定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某專營接受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營業人,持非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經查該營業人係因取得農產批發市場開立之進貨收據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稽徵機關爰輔導其按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專營「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或「委辦契約(含銷售價格)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另符合前開條件之營業人,其供餐對象包含教職員工者,亦同。

該局說明,考量營養午餐等學生餐點,除部分縣市由地方政府免費提供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之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專營學生營養午餐之業者,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財政部爰發布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就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准其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另近來因部分縣市政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規定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學校午餐且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陪同學生用餐,故上開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營業人,依承攬契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財政部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亦准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呼籲,專營接受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營業人如符合前開要件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沈股長(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8/5


2014年7月10日 星期四

2014-07-10:自行車出租之營業人原則採查定課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越來越重視環保及休閒,常至外地租用自行車,則該出租自行車之營業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

該局指出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綜合規劃科 魏欣瑩 04-23051111轉62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7/10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2013-11-01:專營學校學生餐點之營業人供餐對象含教職員工者,得依查定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由於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其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財政部爰以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規定,上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因部分縣市政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規定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學校午餐且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陪同學生用餐,故上開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營業人,依承攬契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尚包含教職員工;因此,財政部已於102年8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發布補充解釋放寬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上開100年4月29日令規定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中正分局 陳課長 (02)2396-5062分機60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11/1


2011年5月27日 星期五

營業性質特殊且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的「小店戶」,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性質特殊的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得免開發票之規定將被取消,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並轉各地區國稅局全面進行清查。

該局指出,過去包括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若未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都被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規範列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營業額是由國稅局予以查定,即使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得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表示,這些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其經營特色都是「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較多,不方便使用手開統一發票且規模較小較無使用發票能力,所以得免開發票;但國稅局實地查核時發現,不少知名「小吃店」、「連鎖或加盟店」其實已具大店戶規模,由國稅局查定的營業額往往達百萬元之譜,如只需按1%繳營業稅,與一般企業相比,顯然不公平,況如今二聯式收銀機普遍,且設備低廉,已足以替代手開發票。

該局近期為配合清查作業,已針對上開營業人挑出查定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清冊,提供各分局、稽徵所進行清查,只要符合下列五項條件之一者,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五項條件分別是:

1.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2.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3. 透過網路銷售。

4.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5.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審查三科 稅務員 陳春琴(07)7256600分機7365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5/2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財政部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二七九九號函說明二、(一)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經營理髮、美容業之營業人營業稅相關課徵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時有民眾反映美容美髮業者收費昂貴並兼售美髮美容商品,卻以查定課徵營業稅,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似有未符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予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因此,營業人如僅經營理髮項目,未銷售美容美髮產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等服務時,其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得依前揭法令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經營理髮業之營業人如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修指甲、臉部保養、化妝等服務,係屬理髮業、美容業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經營理髮、美容業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請業者配合前揭規定報繳營業稅。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0/4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專營公立高中高職國中國小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可免用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8年5月2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令釋發布後,因「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範圍及「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意義為何,實務上尚有疑義,為釐清相關規定,財政部於近日發布相關補充解釋,明確規範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南區國稅局最後表示,目前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餐點僅限於上開國中、國小及高中(職)提供之學生午餐。至於大專院校、幼稚園之早餐、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晚自習之晚餐、住宿生之早、晚餐或學校之(短期)假日餐點、運動會餐點、教師召開會議餐點等之銷售價格,均未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且該等餐點與一般餐盒業者、外燴業者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並無差別,因此,基於公平原則,營業人如兼營該等餐點之提供,尚無免用統一發票及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之適用。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7/28


2010年7月7日 星期三

補充核釋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適用範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考量營養午餐費,除部分縣市由地方政府免費提供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之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因此,專營學生營養午餐之業者,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財政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爰規定,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上開令釋發布後,因學校營養午餐之銷售價格,是否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須由稽徵機關逐一詢問所屬教育主管機關,為簡化稽徵程序,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經函詢教育部有關教育主管機關對學校餐點價格監督之範圍後,將於近日發布相關補充解釋,明確規範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財政部賦稅署最後表示,目前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餐點僅限上開國中、國小及高中(職)提供之學生午餐。至大學、幼稚園之早餐、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晚自習之晚餐、住宿生之早、晚餐或學校之(短期)假日餐點、運動會餐點、教師召開會議餐點等之銷售價格,均未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且該等餐點與一般餐盒業者、外燴業者等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尚無差別,因此,基於公平原則,營業人如兼營該等餐點之提供,尚無財政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釋之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 2010/7/7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為何有些自助餐、便當店,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卻沒有使用統一發票?

按「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所明定。


次按「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分別為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及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所明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原則上銷售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上之營業人即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依稅法相關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並主動報繳營業稅,惟自助餐、便當店依前揭法令規定,
屬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故前述自助餐、便當店,雖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仍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98/11/16


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冷飲店與小吃店等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冷飲店與小吃店等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稽徵機關得視其實際營業規模,對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某些冷飲店或小吃店生意非常好,卻未見開立發票,向商家索取發票時,又被告知係屬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懷疑商家涉有逃漏稅情事。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是以,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視其銷售額及營業性質而定。
該局說明,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例如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或攤販、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即使每月平均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惟主管稽徵機關得根據其營業規模與能力,核定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民眾在消費購物或餐飲時請踴躍索取發票,若發現有生意興隆,非屬前開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可免用發票者,卻未使用發票時,可隨時向所轄稽徵單位反映。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將國稅局製發免用統一發票的貼紙張貼於店內明顯處,避免消費者誤以為商家漏開發票;遇有消費者索取憑證時,可開立普通收據代替。
審查三科陳股長(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5/15


2009年5月27日 星期三

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

專營自行車出租業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環保意識抬頭,為響應節能減碳運動,騎自行車逐漸形成一股風潮,因其兼具假日休閒與健身的功能,各地興起自行車出租熱。 該局說,為鼓勵推動以自行車作為交通工具,財政部日前發布函釋規定,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餘自行車出租業囿於營業據點十分簡陋,要其開立統一發票並設帳登載有一定程度的困難,為達便民利課之目的,自行車出租業者,除有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者得按查定課徵方式繳納營業稅,且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自行車出租業者每月平均營業額達20萬元者,仍可按查定課徵方式課徵營業稅,得免使用統一發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謝碧霞 04-23051111轉750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98/04/24


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節能減碳並推廣自行車健身之風氣,另考量自行車出租業交易時間常過於匆促,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有其困難之處,是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財政部於98年3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令釋,將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視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時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不論出租自行車銷售額是否達到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准予免用統一發票。但如有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其自行車出租收入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該類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溫科長  06-2223111  轉170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8/03/16


2009年2月27日 星期五

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舉辦表演活動課徵營業稅事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舉辦音樂會等表演活動之門票收入應如何報繳營業稅?以及發送招待券與貴賓券是否也要計算營業稅?
該局說明,如以舉辦表演活動為其經常性業務,無論是否為營利事業,皆應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係臨時性活動,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自應將該活動之門票收入覈實申報,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除依據財政部77年11月9日台財稅第770520444號函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演出)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其應納之營業稅,按1%稅率查定計算課徵者外,應將銷售額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扣減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舉辦表演活動所發售之票券,如有招待券、貴賓券或10元券等以較時價偏低價格銷售者,並非以該較時價偏低價格為其銷售額,主管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3條規定,按該活動一般票券最低價格核定調整計算;如活動票券係無償贈與者,應視為銷售,亦以前開方式計算銷售額。
該局提醒,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舉辦表演活動,應將銷售額按上述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稽徵機關亦將加強稽徵以促使誠實申報,維護租稅公平。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9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