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經營理髮、美容業之營業人營業稅相關課徵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時有民眾反映美容美髮業者收費昂貴並兼售美髮美容商品,卻以查定課徵營業稅,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似有未符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予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因此,營業人如僅經營理髮項目,未銷售美容美髮產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等服務時,其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得依前揭法令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經營理髮業之營業人如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修指甲臉部保養化妝等服務,係屬理髮業美容業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經營理髮、美容業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請業者配合前揭規定報繳營業稅。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27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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