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新舊清算人 「禁足期」合併算

清算中的企業,因為欠稅導致清算人遭到限制出境後,中途更換清算人時,財政部規定,原清算人已經被限制出境的天數,可與新任清算人合併計算,兩者最長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舉例來說,甲是A公司的清算人,因為A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一年,A公司因故需要更換清算人為乙,財政部說,依據新舊清算人欠稅出境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的規定,乙清算人被限制出境的時間最長只有四年。

財政部發布函釋規定,清算中營利事業因欠繳稅捐被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限制其清算人出境案件,如該清算人變更,應按原限制案已列管的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

同時,已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如新任清算人為多位法定清算人,且原清算人為新任清算人之一時,因原受限制出境清算人是欠稅企業清算人的身分並未改變,稅捐機關無須解除其出境限制,應繼續限制原清算人出境至五年期間屆滿。

財政部同時規定,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期間的計算,應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原清算人出境之日起,至該署解除原限制出境案之日止。

財政部指出,公司辦理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完成清算程序,若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縱使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公司法人仍視為存續,其所欠稅款及清算人被限制出境部分,仍不得註銷及解除。

【2010/10/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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