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並依其指示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申報零稅率之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仍屬外銷貨物,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指出,所謂保稅區營業人,係指政府核定之


1.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


2.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3.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4.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


5.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其外匯收入常有時間落後之情形,因此,如經報關程序將上開貨物輸往保稅區者,於發貨當期,即可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如上開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未經報關程序致無報單時,則須等到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才能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銷售貨物情形時,應注意其申報時點之規定,並確實檢具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0/2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