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可申報為費用的限額及適用條件

臺南市、高雄市、臺中市、新北市及臺北市等5都市長暨市議員的選舉,雖然在11月27日才要進行投票,但是相關的競選活動早已如火如荼展開,有關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如何列報費用,也隨著日漸緊繃的選情,成為最近納稅義務人最常詢問的問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捐贈,得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營利事業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國稅局特別以某公司詢問的問題為例,該公司98年度有累積虧損500萬元,99年度帳載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預估為300萬元,99年度捐贈政黨費用20萬元,雖然未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所得額之10﹪且捐贈總額亦未超過新臺幣50萬元,惟因前1年度財務報表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應不得列為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最後再度提醒打算捐贈競選經費的營利事業,要特別注意捐贈的相關規定,以免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黃稽核 06-229801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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